英國合同法

英國合同法

英國合同法是英國規定合同的法律。它繼承自中世紀商法,受過司法能動主義的影響,因此與澳大利亞、加拿大和印度等邦聯國以及美國的合同法有共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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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由於英國是歐盟成員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成員,此法律現今正在逐漸調整。可以由法庭強制執行的協議就是合同。因為合同是任意之債,不同於賠償侵權和歸還不當得利,所以英國法律尤其重視驗定人們確實允諾過法庭上涉及的約定。通常來講,一方作出要約,另一方接受該要約(表示同意,或履行要約條款)之後,就形成合同。如果合同條款是確定的,並且當事人的行為表明他們答應這些條款,通常情況下此協議就可強制執行。某些合同還要求要正式的簽名手續和見證人——比如像土地買賣這種大筆交易。對於這類合同,英國法比其他歐洲法要求更嚴,它要求所有當事方為該議定交易都要提供有價值的事物(稱為對價),這是強制執行的前提。合同可親自簽訂,也可由代理人代表委託人簽訂。代理人需在通常正常人判斷該代理人有權行事的範圍內行事。原則上,英國法賦予人們協定約定內容的高度自由。協議中條款與明示諾言並存,明示諾言引用其他條款。協議中條款也可與雙方交易過程潛在並存。這些條款由法庭作出解釋,法庭要在他們的交易場景下,從客觀觀察者的視角尋定各當事方的真實意圖。若不足以尋定,法庭的標準做法是指出隱含條款以填補空缺。不過20世紀期間司法機構和立法機構越來越多地時候是刪去離奇和不平等的條款,特別會對消費者、僱員和佃戶等議價能力較弱方加以照顧。合同法在協議正常履行時起到最好的作用。此時各方都明了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所以無需求助於法庭。然而如若發生不可預計事件,使得協議很難或不可能執行,法庭的標準做法是認定各方均想擺脫他們的義務。也可能出現單方違背合同條款的狀況。如果合同沒有實質履行,那麼無過錯方有權停止他對合同的履行,並可控告損害賠償,以獲得合同履行時自己能得到的結果。無過錯方有責任減少自己的損失,他不能要求對合同違約所導致的過於間接的損害進行賠償。但英國法中的補救措施也基於要好好充分利用所有損失的完全賠償的原理。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會進而要求過錯方歸還違約所獲的收益,也可能要求實際履行協議,而不僅是貨幣賠償。還可能出現合同可撤銷的狀況。對於某種特定的合同類型,一方沒能公開足夠的信息或者在洽談時做了失實陳述,則合同可撤銷。如果簽訂人在表面上達成協議時被脅迫、受不正當壓力或被利用了弱點,這種不合理協議可以免除。對於兒童,無精神行為能力者以及其代表完全超出所賦職權而行事的公司,如果他們不具備做出簽約決定的實際行為能力,則受不被所簽協議約束的保護。有些交易被認定為非法,依據某項成文法或者國家政策不受法庭保護。理論上,英國法律希望堅持的原理是,人們僅在給予某個合同以知情和真正的同意時,才受合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