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帝侯

德國歷史上的一種特殊現象

選帝侯(德語:Kurfürst,複數為Kurfürsten,英語:Elector)是德國歷史上的一種特殊現象。這個詞被用於指代那些擁有選舉“羅馬人的皇帝”權利的諸侯。此制度嚴重削弱了皇權,加深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

選帝侯是德意志諸侯中有權選舉神聖羅馬皇帝的諸侯。這一制度從13世紀中實行,一直到1806年帝國滅亡為止。初期有七個選帝侯,實行這項制度五百餘年。1356年,查理四世皇帝頒布了《黃金詔書》,以詔書的形式,確認皇帝由選帝侯選舉產生,並規定了具體的程序。七個選帝侯,包括三個教會選侯-科隆大主教、美因茨大主教、特里爾大主教,和四個世俗選侯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維騰堡公爵、勃蘭登堡藩侯與波希米亞國王。

此前德意志的集權王朝往往因為不可避免的腐敗,政令不出國門,最後滅亡。而分封制的中國周代與日本幕府,卻能頑強地存活幾百年,而選舉皇帝的選帝侯制度,讓神聖羅馬帝國成功延續了八百多年。1356年,盧森堡王朝的查理四世皇帝為了謀求諸侯對王位的承認,在紐倫堡制訂了著名的“金璽詔書”,正式確認大封建諸侯選舉皇帝的合法性。詔書以反對俗世的七宗罪為宗教依據(一說是根據古老的日耳曼七大部落),確立了帝國的七個選帝侯。1806年,神聖羅馬帝國被拿破崙勒令解散,選侯權失去了意義。

確立


1356年,盧森堡王朝的查理四世皇帝為了謀求諸侯對其子繼承王位的承認,在紐倫堡制訂了著名的憲章“金璽詔書”,正式確認大封建諸侯選舉皇帝的合法性。詔書以反對俗世的七宗罪為宗教依據(一說是根據古日耳曼七大部落),確立了帝國的七個選帝侯。他們分別是三個教會選帝侯:美茵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爾大主教,和四個世俗選帝侯:薩克森-維滕堡公爵,勃蘭登堡藩侯,普法爾茨(三十年戰爭后選侯權利轉交給了巴伐利亞)選帝侯以及波希米亞(1526年起由奧地利哈布斯堡王朝統治)國王。事實上,七選侯選舉出來的人只能稱“德意志國王”,與七大選帝侯的級別相等。只有經過進軍羅馬,並由教皇加冕后的“德意志國王”,才能使用“神聖羅馬帝國皇帝”頭銜。三個教會選侯是德意志境內最古老和最富裕、最有權勢的大主教,其歷史可追溯到東法蘭克王國時期四大公爵的時代。在空位時期,七個諸侯依據各自利益選舉出兩個國王。
選帝侯
選帝侯
維特爾斯巴赫家族同時握有巴伐利亞選帝侯國和萊茵-普法爾茨伯爵領兩地統治權,但在1253年分成了萊茵-普法爾茨長系和巴伐利亞幼系兩支。其餘選侯堅決不同意一個家族佔據兩個席位,所以在萊茵-普法爾茨和巴伐利亞之間選擇一個,因此不在德意志境內的波西米亞國王得以成為選侯,維特爾斯巴赫長系替代幼支成為選侯。
七大選侯中,美因茨選侯是選侯召集人兼帝國攝政和首相,當無法確定國王人選時,美因茨選侯可以裁定國王的最終人選,世俗選侯以波西米亞選侯居首,其次是萊茵-普法爾茨選侯、薩克森選侯、勃蘭登堡選侯。七大選侯除擁有選舉國王的權利外還擁有王室職位,三個教會選侯身兼德意志、勃艮第和義大利大議長。波西米亞選侯為王室膳食總管和司酒令、萊茵普法爾茨選侯是王室總管、薩克森選侯擔任元帥,勃蘭登堡選侯身任王室御前大臣。

變更


15世紀時期,由於帕拉廷選帝侯和巴伐利亞選帝侯煽動對皇帝的叛亂,而後戰敗,最終導致選帝侯資格被剝奪,帕拉廷選帝侯的資格被轉給了勃蘭登堡選帝侯西吉斯蒙德,下巴伐利亞伯爵繼承了選帝侯的資格。
選帝侯
選帝侯
1623年,三十年戰爭中,斐迪南二世將萊茵行宮伯爵的選舉權轉移予其表親巴伐利亞公爵((維特爾斯巴赫家族,巴伐利亞首都:慕尼黑);
1648年戰後的威斯特伐里亞和約中,以補償的方式設立第八名選侯授與普法爾茨伯爵;后因1777年維特爾斯巴赫家族巴伐利亞支系絕嗣,其領地因繼承移轉於近親普法爾茨選帝侯普法爾茨-蘇爾茨巴赫支系繼承下普法爾茨和巴伐利亞,1799年,普法爾茨-祖爾茨巴赫系絕嗣,普法爾茨-茨魏布呂肯-比爾肯菲爾德1799年得到選侯資格,成為巴伐利亞和普法爾茨選侯,至此維特爾斯巴赫家族的所有領地終於統一。
1692年,皇帝利奧波德一世授予不倫瑞克-呂訥堡公爵(這一公國更多被稱為漢諾威選帝侯國,韋爾夫家族統治,該國君主自1714年兼任大不列顛的國王)恩斯特·奧古斯特一世第九名選帝侯地位,但直到1710年才為帝國議會承認。
選帝侯
選帝侯
1801年,呂內維爾和約割讓萊茵河左岸給法國,造成特里爾、科隆選侯權的斷絕及美因茨選侯權移轉於雷根斯堡主教區。
1803年,帝國議會為符騰堡,巴登,黑森-卡塞爾及薩爾茨堡創設四個選侯權,但此四邦未曾行使。

消亡


1806年,神聖羅馬帝國被拿破崙勒令解散,選侯權失去了意義。選帝侯在後來的德意志帝國以一種榮譽爵位的形式存在下去,但已與原意相去甚遠。
與其他西方大國不同,德國直到1871年才真正獲得統一。德國歷史上的一個專有名詞“選帝侯”(簡稱“選侯”)就是與德國長期處於四分五裂、邦國當政的狀況緊相聯繫的。“選帝侯”英文是依據當時“選帝侯”的拉丁文稱呼,譯為prince-elector。
選帝侯是德意志民族神聖羅馬帝國諸侯中有權選舉德意志皇帝的諸侯。這一制度從13世紀中實行,一直到1806年帝國滅亡為止。初期有七個選帝侯,在實行這項制度的五百餘年時間裡,選帝侯的人數保持在7人至10人這樣的範圍內。
面對強大諸侯的是羸弱的皇帝。皇帝並非沒有想過辦法、採取措施來提高自己的權威,使自己凌駕於諸侯之上。如亨利六世(1165―1197)曾嘗試直接傳位於兒子,遭到德意志貴族一致反對,那時實行的還是更為複雜的一套選舉德意志皇帝的制度。經過各種政治勢力的縱橫捭闔,在1257年終於確立了選帝侯選舉德皇的制度。
在《黃金詔書》中,進一步確認、擴大了選帝侯的權力:選帝侯在其領地內政治獨立,擁有司法(獨立的、不準臣民上訴的最高司法裁判權)、鑄幣、採礦、徵稅等國家主權。同時,進一步削弱了皇權,加劇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
在《詔書》中,確定法蘭克福是選舉皇帝並舉行加冕典禮的地方。對選帝侯如何抵達法蘭克福,享受怎樣的待遇,七個選帝侯投票的先後順序都作了詳細規定。1792年在法蘭克福舉行了最後一次選舉、加冕典禮和慶典。
選帝侯們對皇帝的態度可說是“高高捧起,輕輕放下”。一方面,在形式上,皇帝位高權重,是“最高貴的統治者”,“世俗世界的首領、最高的行政長官、整個基督教世界的庇護人和保護者”,在整個歐洲享有崇高聲譽;另一方面,皇帝在帝國內部的施政權力卻受到很大的限制。皇帝經常處在“大權沒有,小權不少”的狀況之中:在涉及外交、內政、對外宣戰或媾和等重大事宜上,均受制於以選帝侯為首的帝國大大小小的貴族、領主,受制於後者在其中施展政治影響的帝國議會。這樣,為皇帝剩下可乾的事情不外就只有:任命帝國的官員,用自己的威望去影響主教、修道院院長的選舉,在帝國的小諸侯那裡施加恩惠以獲取支持,再有就是不時發布一個嘉獎令、大赦令之類。好在德意志皇帝還都是從選帝侯中選出的,在他的選帝侯國里,他可是說一不二的。
萊茵蘭-普法爾茨州的州徽
萊茵蘭-普法爾茨州的州徽
原選帝侯國的紋徽在德國均被傳承下來,用來當作今天的州徽或城徽。最典型的一個例子是萊茵蘭-普法爾茨州的州徽。因該州在歷史上有三個選帝侯國:特利爾、美因茨和普法爾茨,故該州的州徽即由這三個選帝侯國的紋徽三合一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