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關於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部門規範性文件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是一個關於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部門規範性文件。其制定目的是為加強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為。

2016年11月18日財政部發布《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財政部、監察部2003年11月17日發布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同時廢止。

發展歷程


2016年11月18日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2017年1月1日實施該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採購評審,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的人員。評審專家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標準、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準,建設管理國家評審專家庫。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建設本地區評審專家庫並實行動態管理,與國家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
第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公開徵集、單位推薦和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選聘評審專家。
第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採購相關政策法規;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不滿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自願申請成為評審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個人簡歷、本人簽署的申請書和承諾書
(二)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認為需要申請迴避的信息;
(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專業或專長申報評審專業。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申報的評審專業和信用信息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選聘為評審專家,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
第十條 評審專家工作單位、聯繫方式、專業技術職稱、需要迴避的信息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相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
(三)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四)受到刑事處罰。
第三章 評審專家抽取與使用
第十二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設立的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庫中相關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審核選聘入庫后再隨機抽取使用。
第十三條 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採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採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十四條 除採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採購,以及異地評審的項目外,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於評審活動開始前2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宣布評審工作紀律,並將記載評審工作紀律的書面文件作為採購文件一併存檔。
第十六條評審專家與參加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係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參加採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係,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採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係。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要求其迴避。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採購項目只能作為採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各級財政部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採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十七條 出現評審專家缺席、迴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或者經採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採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評審專家發現採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採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審並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覆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審專家發現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籤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評審活動完成後,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併公告評審專家名單,並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做出標註。
各級財政部門、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專家的個人情況。
第二十一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於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採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評審專家的職責履行情況。
評審專家可以在政府採購信用評價系統中查詢本人職責履行情況記錄,並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根據評審專家履職情況等因素設置階梯抽取概率。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當於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採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採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採購目錄外的項目,由採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第二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中央預算單位參照本單位所在地或評審活動所在地標準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採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採購人或集中採購機構憑據報銷。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第四章評審專家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未按照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未迴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收受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採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按照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未迴避;
(四)收受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覆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採購公信力的活動。
第三十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採購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參加評審活動的採購人代表、採購人依法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評審專家抽取、選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監察部2003年11月17日發布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17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圍繞有關熱點問題,財政部有關負責人8日接受採訪詳解辦法新看點。
為加強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評審行為,財政部對2003年頒布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做了修訂,制定印發了新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以下簡稱《辦法》)。近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修訂有關問題接受了採訪。
2003年,財政部和監察部制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對推動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實踐的發展,原《辦法》的一些規定已經不適應管理要求,需要及時修訂。一方面,為了貫徹《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關於評審專家管理的要求,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評審專家進入、使用、退出機制,明確專家評審工作紀律和要求、專家迴避情形、專家對評審報告的爭議處理、專家名單保密與公告要求、專家履職情況記錄、專家庫動態管理等內容。另一方面,為了解決實踐中反映出的問題,適應政府採購管理環境的變化,針對專家權責不對等、專家不足,以及少數專家不專、不公等現象制定完善措施。
按照依法修訂、突出重點、問題導向的原則,財政部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規範了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抽取與使用、監督管理等內容。主要修訂內容有六方面:
一是調整《辦法》適用範圍。原《辦法》規定,政府採購評審和前期諮詢專家都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從實踐情況看,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和前期諮詢專家的工作職責、管理要求、使用方式等並不一致。為此,《辦法》調整了適用範圍,針對評審專家管理進行規範。
二是嚴格專家資格條件。在原《辦法》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專家選聘的資格條件,細化了專業能力要求、年齡及健康要求、信用記錄要求以及專家不良行為記錄的處理措施等內容。
三是建立專家退出機制。原《辦法》只規定了專家的進入條件,未明確退出情形。為實現專家能進能出,《辦法》明確了專家解聘的四種具體情形。
四是細化隨機抽取規定。結合實踐中的經驗和問題,《辦法》與相關制度辦法相銜接,細化了專家隨機抽取的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專家不足時的兩種處理辦法,對專家補抽、專家抽取時間等作了規定。
五是加大對評審專家的監管力度。落實《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要求,建立評審專家職責履行情況記錄機制,明確專家不良行為記錄的具體情形並將專家不良行為記錄與專家資格條件和退出機制相銜接,明確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對評審專家違法違規行為的報告義務。
六是明確專家勞務報酬支付主體和標準。原《辦法》未明確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和支付主體。為規範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減輕社會代理機構負擔,《辦法》規定,集中採購項目由集中採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採購目錄外項目由採購人支付,相關標準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中央單位參照本單位所在地或評審活動所在地標準執行。
由隨機抽取的外部專家對政府採購項目進行公正獨立評審,是落實政府採購公平競爭原則的重要措施。為了保證專家公正獨立評審,《辦法》做了以下規定:
一是規定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未按規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二是要求評審專家發現採購文件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審並書面說明情況;評審專家發現供應商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三是規定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各級財政部門、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專家的個人情況。
四是規定評審專家可以在政府採購信用評價系統中查詢本人職責履行情況記錄,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並記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為了保證採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加強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提出了四方面措施:
一是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通過政府採購信用評價系統記錄評審專家的職責履行情況。
二是專家有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拒不配合答覆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採購公信力的活動等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三是將專家不良行為記錄與專家聘用、解聘相銜接。
四是明確了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評審專家違法違規行為的報告義務,重申了《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對專家違法行為的處理處罰和責任追究規定。
為了把《辦法》有關要求落到實處,切實加強評審專家管理,財政部將按照《辦法》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全國統一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準,建設國家評審專家庫和中央本級政府採購信用評價系統,推進評審專家全國資源共享。地方財政部門要儘快制定本地區的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並按照全國統一標準完善本地區評審專家庫,與國家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同時,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有關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依法做好專家選聘、抽取、解聘工作,把好專家入口關、使用關、退出關。

辦法解讀


2017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圍繞有關熱點問題,財政部有關負責人8日接受採訪詳解辦法新看點。
時隔13年修新規劍指專家評審不公
此次修訂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系2003年由財政部和監察部制定。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之所以修訂是因為隨著實踐的發展,原《辦法》的一些規定已經不適應管理要求。
這位負責人強調,一方面,為了貫徹《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關於評審專家管理的要求,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評審專家進入、使用、退出機制,明確專家評審工作紀律和要求、專家迴避情形、專家對評審報告的爭議處理、專家名單保密與公告要求、專家履職情況記錄、專家庫動態管理等內容。
另一方面,旨在解決實踐中反映出的問題,適應政府採購管理環境的變化,針對專家權責不對等、專家不足,以及少數專家不專、不公等現象制定完善措施。
據介紹,此次修訂主要是規範了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抽取與使用、監督管理等內容,主要為六大方面,調整《辦法》適用範圍、嚴格專家資格條件、建立專家退出機制、細化隨機抽取規定、加大對評審專家的監管力度、明確專家勞務報酬支付主體和標準。
四項新規確保專家公正獨立評審
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熟悉政府採購相關政策法規……新辦法明確了評審專家應該具備的條件。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為保證專家公正獨立評審,新辦法做了具體規定: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未按規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要求評審專家發現採購文件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審並書面說明情況;評審專家發現供應商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各級財政部門、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專家的個人情況。
——評審專家可以在政府採購信用評價系統中查詢本人職責履行情況記錄,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並記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專家徇私舞弊將依法嚴懲
評審專家存在不良行為,將如何監督懲戒,新辦法作出規定:
——評審專家未按照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未迴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收受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說,為保證採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新辦法提出四項舉措加強評審專家管理:
一是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通過政府採購信用評價系統記錄評審專家的職責履行情況。
二是專家有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拒不配合答覆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採購公信力的活動等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三是將專家不良行為記錄與專家聘用、解聘相銜接。
四是明確了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評審專家違法違規行為的報告義務,重申了《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對專家違法行為的處理處罰和責任追究規定。
這位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財政部將依規研究制定全國統一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準,建設國家評審專家庫和中央本級政府採購信用評價系統,推進評審專家全國資源共享。地方財政部門要儘快制定本地區的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並按照全國統一標準完善本地區評審專家庫,與國家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資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