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
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
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是指由國家進出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我國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我國政府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進出境的貨物、物品及其包裝物、交通運輸工具、運輸設備和進出境人員實施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的法律依據和行政手段的總和,其國家主管部門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是我國貿易管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聲譽和對外貿易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內的生產、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保護我國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是國家主權的具體體現。
1.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實行目錄管理,即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對外貿易需要,公布並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又稱《法檢目錄》)。《法檢目錄》所列名的商品稱為法定檢驗商品,即國家規定實施強制性檢驗的進出境商品。
2.對於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出境商品是否需要檢驗,由對外貿易當事人決定。對外貿易合同約定或者進出口商品的收發貨人申請檢驗檢疫時,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接受委託,實施檢驗檢疫並制發證書。此外,檢驗檢疫機構對法檢以外的進出口商品,可以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監督管理。
3.對關係國計民生、價值較高、技術複雜或涉及環境及衛生、疫情標準的重要進出口商品,收貨人應當在對外貿易合同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檢驗、監造或監裝,以及保留到貨后最終檢驗和索賠的條款。
我國進出境檢驗檢疫制度內容包括: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制度以及國境衛生監督制度。
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
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是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其口岸進出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商品所進行品質、質量檢驗和監督管理的制度。
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的進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檢驗標準檢驗;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的,依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檢驗。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制度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其口岸進出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過程實行動植物檢疫的進出境的監督管理制度。
口岸進出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動植物檢疫監督管理的方式有:實行註冊登記、疫情調查、檢測和防疫指導等。其管理主要包括:進境檢疫、出境檢疫、過境檢疫、進出境攜帶和郵寄檢疫以及進出境運輸工具檢疫等。
國境衛生監督制度
國境衛生監督制度是指進出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其他的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標準,在進出口口岸對進出境的交通工具、貨物、運輸容器以及口岸轄區的公共場所、環境、生活設施、生產設備所進行的衛生檢查、鑒定、評價和採樣檢驗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