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利·阿拉沙
瓦利·阿拉沙
瓦利·阿拉沙(Wali Allah Shah,1703~1762) 伊麻目卧令雲拉,又譯瓦利·阿拉沙。1703-1762。近代伊斯蘭復興者和哲學家。
瓦利·阿拉沙(Wali Allah Shah,1703~1762)
伊麻目卧令雲拉,又譯瓦利·阿拉沙。1703-1762。近代伊斯蘭復興者和哲學家。
近代 印度伊斯蘭教改革家和哲學家。又譯“卧里拉·沙”。
生於德里一伊斯蘭學者家庭。自幼從父受伊斯蘭教傳統教育,據說7歲時即能背誦《古蘭經》。后在其父開辦的拉希姆經學院執教12年。他學識淵博,通曉伊斯蘭教義學、教法學和哲學,精通阿拉伯文和波斯文。1732年前往麥加朝覲,后留居漢志(今沙烏地阿拉伯希賈茲),與各地著名的教義學家交往密切,共同研究教旨。1737~1738年將《古蘭經》譯成波斯文,並加以註釋,使其在印度流傳。他對當時印度伊斯蘭教中的世俗化、崇拜聖徒聖墓、統治者和宗教上層的寄生生活以及傳統的陳規陋俗等現象頗為不滿,主張進行宗教改革,全面實行伊斯蘭教法,恢復伊斯蘭教的早期傳統,重建穆斯林社會。他為維護伊斯蘭教的純潔性,增進伊斯蘭教各教派之間的團結,消除社會不平等,提出了“仿效先知的榜樣”,“回到《古蘭經》去”等口號。
瓦利·阿拉沙在宗教哲學思想上,主張傳統的認主獨一論,認為真主是“存在的統一”,“存在的統一蘊含著無所不包的、充溢宇宙的真理”。但他又承認與“存在的統一”相聯繫的“見證的統一”,認為兩者互為表裡,都受到真主的啟示和人類理性的支持。反對聖徒崇拜和任何不符合認主獨一教義的禮俗。在教法思想上,他主張在堅持以《古蘭經》,聖訓為立法的根本依據的基礎上,運用公議、類比的方法,對教律實行改革。認為在處理教法律例時要根據現實生活的實際,打破常規,讓教法學家在有關教法問題上獨立思考,進行新的“創製”,使教律適應變化中的印度穆斯林社會經濟狀況。在社會觀上,提出了在伊斯蘭教義的基礎上,建立真正平等的“正義國家”的理論。他指出社會的不公和黑暗現象的存在有深刻的經濟根源,認為在莫卧兒王朝的統治下,社會財富集中在幾個家族的手中,他們過著奢侈的寄生生活,對廣大農民和手工業者進行無情的剝削,這必然導致社會的不安和動亂。在理想的社會中,必須把國家的財富進行合理和平等的分配,使社會結構得到平衡,並給予生產者應有的保護和權利。瓦利·阿拉沙的思想和實踐反映了下層穆斯林的利益和願望,對於印度清凈教派運動的興起和發展產生過重要的影響。他一生的著作約50部,涉及伊斯蘭教義、教法、哲學、政治、教育、宗教及社會改革等方面,主要有《真主的深遠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