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託人

審計委託人

審計委託人即審計產品的需求者包括了企業經營者、投資者、銀行、政府部門、稅務機關、內部職工、外部供應商和消費者等諸多利益關係者。

審計委託人的移位


一、審計委員會充當委託人存在的問題
代理理論認為,由於存在不確定性和信息不對稱,代理人作為有限理性的經濟人往往具有機會主義傾向,可能會為了最大化自身的利益而損害委託人的利益,即產生代理人的道德風險問題。認為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來充當審計委託人的做法能夠解決委託人移位問題的一個前提假設就是,獨立董事具有超然獨立的人格,既獨立於管理層,又獨立於大股東,能夠客觀、公正地維護股東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美國人有一句話,“不是紳士不要當獨立董事”,也就是要求獨立董事要保持超然中立的地位。然而,在目前具有超然獨立人格的獨立董事仍然是一種稀缺資源,而這一點往往被人們忽略。獨立董事作為有限理性的經濟人,同樣具有機會主義傾向,儘管開始時他們可能也是十分理性地履行其職責,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管理者可以用各種手段來賄賂獨立董事,久而久之,獨立董事和管理當局就可能會同流合污:對此。我們可以從安然公司的財務舞弊案中得到例證。另外,由審計委員會充當審計委託人的做法延長了代理層級,由初始委託人到審計委員會再到審計人,產生了兩個代理層,這樣作為第二層代理人的審計人在工作中往往無所適從,尤其是在當前獨立董事與管理當局而不是與股東的效用函數更加一致、審計委員會委託實際上就是管理當局委託的情況下,審計人最終不得不從自身利益出發,拋棄獨立性這一原則,出賣審計意見。另一方面,儘管獨立董事的聘請由股東大會負責,實務中的做法也是先由管理當局提名,然後再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討論通過。
而普遍存在的現象是,只要股東的投資報酬率沒有明顯低於市場平均水平,股東的財富沒有明顯受到侵害,他們一般不會對管理當局的決策加以否決。也就是說,由管理當局提名的獨立董事在股東大會上往往得以通過。這樣,獨立董事產生機制的先天缺陷使得公司的獨立董事大多與管理當局有著密切的聯繫,使得多數獨立董事成了“人情董事”、“花瓶董事”,公司中的重大決策實際上仍然是由管理當局決定,審計委託人移位問題自然無法解決。
二、獨立審計服務的需求分析
那麼到底應該由一個什麼樣的機構來行使審計委託這一職能呢?筆者認為應該首先分析公司經營風險的承擔者和獨立審計眼務的需求者是誰,因為只有公司風險的承擔者和真實會計信息的需求者才有動力去關注註冊會計師的選擇、聘用與報酬。
1.所有者。
這裡的所有者主要是指大股東,中小投資者多出於投機且的,只能稱之為股民,他們追求的是資本利得,希望通過買賣價差來獲得收益,因此對真實會計信息的需求一般較弱。當所有者將自己的財產交付他人經營時,他們就喪失了對財產的使用和支配權,只享有公司的剩餘索取權剩餘控制權,而投入財產能否得到保值和增值,公司能否實現剩餘收益。都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所有者對公司的經營承擔著很大的風險 為了能夠判斷代理人是否完成了代理責任。是否維護了財產的安全完整,並使其保值和增值。所有者需要委託獨立的審計人對代理人提交的財務報告進行審查。因此。所有者應該充當審汁委託人是毋庸置疑的。
2.債權人。
出於債權能否按期收回的考慮。債權人必須對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評估,評估的指標如經濟實力、企業經營效益和企業發展前景等絕大部分是依據財務會計信息構建的,因此債權人也迫切需要真實的會計信息:另一方面也可以說是主要的方面,按照現代產權經濟學的觀點。企業是資本的契約,債務資本權益資本一樣,都是資源使用權的一種讓渡,因此,債務資本所有者和權益資本所有者都對企業享有控制權。因此,按照產權經濟學的觀點,債權人也有權利充當審計委託人。
3.政府。
政府作為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者。它需要統一的、符合國民經濟核算要求的信息,因此它也是真實會計信息的需求者;同時。依據財政部會計司、證監會和稅務總局發布的一系列法規、制度。政府又是會計信息的監管者:將政府納入審計委託人的範圍。不僅是因為政府是獨立審計服務的需求主體,而且它可以使政府監管由原來的事後監管變為事前監管,有效控制審計委託中存在不正當行為。從而有利於政府規範證券市場的健康有效運行。
三、解決審計委託人移位問題的一種新思路
長期以來,在“股東至上”的邏輯推理下,我們已經形成了一種定向思維模式,即審計委託人的定位應僅僅局限於權益資本所有者。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隨著金融市場和現代公司制度的產生與發展,使用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的關係人已從所有者延伸到了包括債權人和政府等多方面的利益相關者,而產權經濟學的發展也使得原來那種認為只有權益資本所有者擁有企業控制權的觀點受到了質疑。在這種新的情況下,如果仍然將審計委託人局限於股東。就可能使得債權人等利益關係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其他利益集團也會懷疑審計人是否偏向股東,從而使得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受到懷疑:因此,為了使各有關利益集團的意志得以充分體現,並使其利益得到有效制衡,筆者認為可以建立一個由股東、債權人和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的機構,專門負責註冊會計師的選擇、聘用和報酬工作。該機構應主要具有以下特徵:
(1)除了負責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聘用和報酬外,不履行公司內部任何其他的決策職能。強調這一點主要是因為一般來說債權人和政府監管機構不宜干涉公司的經營管理,並且避免與公司管理當局的日常接觸也使得該機構能夠有效保持自身的獨立性;
(2)獨立開展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聘用和報酬工作,不實行提名制。由上面的論述可知,管理當局提名制往往使委託人的決策權流於形式;
(3)與董事會和管理當局沒有任何人員的重疊。強調這一點主要是為了保證該結構工作活動的獨立性,防止董事會和管理當局的干涉;
(4)註冊會計師只對該機構負責:這樣規定,審計人的報酬主要由該委託機構決定,可以解決審計人對管理當局的經濟依賴性問題,有利於審計人保持自身的獨立性,提高審計質量。
審計服務的最終需求者來直接委託審計人,減少了代理層級,從而有助於降低代理成本;由於該機構遠離經營主體,不與公司發生除委託審計人之外的其他聯繫,這將大大提高審計委託機構的獨立性;會計師事務所只與委託機構發生直接聯繫,與被審計人僅僅發生間接聯繫,審計人的獨立性因此也可以大大提高。因此。筆者認為,由股東、債權人和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組成的機構專門委託審計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