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企業協會

1984年成立的石油石化組織

中國石油企業協會(以下簡稱石油企協)是於1984年由原石油工業部批准成立,后經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全國性石油石化企業社團組織。石油企協通過20多年來的發展,現已形成了一個涵蓋中國三大石油石化公司和部分地方石油企業的比較全面的協會組織體系。目前的各類石油石化企事業會員單位已達300多家,並設立了海洋石油、公路運輸等石油企協專業分會。在全國性社團組織中,有著良好的聲譽和比較大的影響。

協會概況


石油企協在不斷鞏固和完善多年來形成的評先樹優、政策諮詢、課題研究、成果發布、考察交流、培訓資質認證等幾十項傳統服務項目的基礎上,根據新形勢和企業發展的新需求,不斷創新服務:推進石油石化企業管理現代化;積極維護和協調廣大石油石化企業在改革和發展中的權益和關係;支持和幫助會員企業全面提升管理、發展能力;不斷推動和促進現代石油石化市場體系建設;大力加強自身建設,規範運作,努力塑造品牌形象。在協會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充分而有效地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為企業服務。

協會章程


中國石油企業協會
中國石油企業協會章程(修正案)
(2004年3月31日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石油企業協會(China Petroleum Enterpris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PEA;中文縮寫為中國石油企協)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非營利的全國性石油企業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為石油和石化企業、企業家服務為宗旨,遵循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石油和石化企業、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企業家守法、自律,協調會員企業與多方面的關係,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使本會成為能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和能為石油和石化企業、企業家提供優質服務的行業協會。
第三條 本會業務主管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西城區六鋪炕中街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圍繞“服務、維權、協調、自律”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第六條 指導會員企業、企業家改善經營管理,維護會員企業、企業家合法權益,組織或參與會員企業標準的制定或規範,開展對會員企業、企業家的評價,宣傳和表彰優秀企業和企業家,促進會員企業的改革與發展。
第七條 協調會員企業的關係,制定石油行業自律規範,促進建立完善現代石油市場體系,維護石油行業公平競爭,促進石油行業有序發展。
第八條 針對石油和石化行業和企業重點、難點和焦點問題,組織調查研究,收集發布企業信息,研究行業和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供諮詢、培訓、信息、報刊出版等服務,促進企業改革與管理進步,積極反映企業和企業家的意見和要求,向政府提出企業政策、企業標準及立法等方面的建議,在經濟轉型中起到為政府提供支撐服務的作用。
第九條 向政府反映會員企業的呼聲和要求,溝通政府與會員企業的聯繫,在政府與會員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中介等作用。
第十條 建立與國內外同類組織的聯繫,組織會員企業和企業家開展與國內外企業及有關組織的考察、交流與合作,搭建會員企業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的平台,擴大企業的影響,提高企業的形象,為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十一條 組織會員企業應對加入世貿組織的挑戰,開展反傾銷反壟斷的應訴和產業損害調查,促進企業預警機制的建立,為保護和發展民族產業作出貢獻。
第十二條 按照“自立、自養、自主、自強”的發展方向,加強本會工作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凡承認本章程、自願參加本會的中國石油石化企事業單位、石油院校以及合資、民營石油石化企業及其他相關企業或單位,均可申請為本會的會員,加入本會的會員企事業可指定本單位的有關部門作為聯繫單位。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本會工作所需的各種資料和信息;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本會發文認定併發給會員證書后,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證件。
第十七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彙報和反映工作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八條 會員如果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提出申請晚繳免繳並經批准者除外)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九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二十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以及榮譽理事。對那些在石油石化行業有突出貢獻的離退休的老領導、企業家、知名專家學者、國外公司友人以及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人士,經研究可聘請為本會名譽會長、顧問及榮譽理事。名譽會長、顧問及榮譽理事可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不繳納會費,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參加會員大會的代表由本會與本會有關會員單位協商推選產生。
(三)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或經會長委託由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審議和批準會長工作報告和理事會的財務報告;
(三)選舉產生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四)審議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理事會原則上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議可採取通訊會議形式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有關會議的表決時,可委託代表參加。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領導成員;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至二次,其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或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必要時可採取通訊的方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三)聽取並審議召開換屆會員代表大會籌備情況報告;
(四)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增補或者調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本會領導人選;
(六)增補或者調整常務理事;
(七)通報增補或者調整理事;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會領導職務: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其中專職副會長1人);秘書長1人。
(一)會長全面領導本會工作;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二)第一副會長協助會長組織協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本會工作;秘書長在專職副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三)本會日常工作中一些重大問題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專職副會長
專職副會長在會長和常務副會長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一)組織實施辦事(工作)機構日常工作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辦事(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提出交由會長辦公會和常務理事會審議、確認事項的重要議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根據精簡、效能、統一的原則,設立工作(辦事)機構,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按授權和分工處理具體業務和事務性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領導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水平;
(二)精通協會業務,熟悉市場理論、企業管理、法律法規等知識,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
(三)能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改革和發展意識強,具有較高的組織和領導水平;
(四)身體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較高的辦事效率。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最高任屆和任職年齡分別不得超過兩屆和七十周歲;專職副會長、秘書長任屆和任職年齡分別不得超過兩屆和六十周歲。如超過最高任屆和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和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專職副會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資助;
(三)石油石化企業捐贈;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堅持年審和報告制度。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日常收支和一切經營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嚴格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會討論擬定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於特殊原因必須修改本會章程部分條款時,可由常務理事會先行決定,並以通訊形式徵得本屆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確認。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依照上條規定的程序修改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修正案)經2004年3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