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國土資源局

登封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登封市委登封市人民政府關於市直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登封市國土資源局於2001年11月成立,其前身為登封市土地局、登封市礦產資源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編製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指導、審核市、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製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並指導、審核市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
(三)負責對全市範圍內單位和個人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全市土地、地質礦產執法監察工作;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統一管理全市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發證、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地籍檔案管理等工作。
(五)對全市土地資產、土地市場實施監督和管理;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終止等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政府收購儲備工作;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負責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管理。
(六)負責全市地價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協助財稅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七)主管全市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工作,統一審核、徵用、劃撥建設用地,承辦由市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經批准后,具體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落實;統一管理集體土地的征地拆遷工作。
(八)貫徹落實國家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編製全市土地後備資源開發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耕地佔補平衡,指導、檢查全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對建設項目、經濟開發規劃區域內礦產資源的壓覆情況進行審查核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礦山設計的審批和審核工作,協調處理採礦權屬糾紛,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山企業閉坑管理與審批工作;組織編製地質保護規劃計劃,參與編製市環境保護規劃;負責礦山企業年檢工作;負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評估結果;統一對礦產資源儲量進行管理,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工作。
(十)負責檢測、防治地質災害;負責認證、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跡;負責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估工作;參與地熱水、礦泉水資源管理;監測、監督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負責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治理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
(十二)負責管理各級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使用費。
(十三)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的科技、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科室


(一)辦公室
辦公室是負責協調、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組織協調機關日常事務,負責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文秘、檔案、信息、統計、保密工作,負責局黨委會、局務會、局長辦公會等事項和局領導閱批文件的辦理及督查工作。負責各類文件的運轉和管理,保管局印簽;負責單位目標的制訂和考核;做好辦公用品的發放工作。參與局大型活動的接待,負責單位的計生及綜合治理、依法治市工作。加強公文的審核把關、組織起草和信息督查的職能。
(二)黨辦
按照局黨委的工作布署,指導各支部及共青團的工作,負責黨委文件的擬定及黨務信息的上報,做好黨員及入黨積極分子的學習培訓,負責完成黨建目標任務。
(三)紀委辦(監察室)
負責全局貫徹落實上級部門關於反腐敗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部署,監督檢查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在我局貫徹執行情況,負責查處黨員違法、違紀行為;負責上級紀檢監察部門批件的調查落實情況,及時上報處理結果;按市委要求,負責糾風及優化經濟環境工作。
(四)工會辦
負責工會工作,承辦好科技、婦聯工作;做好職工的維權工作。
(五)行政科
負責固定資產的登記、維修、管理工作;做好辦公用品的購置工作;負責車輛管理、安全保衛、創建工作;做好接待工作及各種會議的會場布置;負責水、電、暖、綠化等後勤服務工作;管理局辦經濟實體;搞好協調配合,按時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宣教科
負責編製國土資源系統教育發展規劃;負責土地、礦業法律法規宣傳工作;負責“道德規範進萬家”及單位精神文明建設活動,負責機關業務學習及簡報的編髮和單位的形象宣傳及信息上報工作;組織好各種大型宣傳活動。
(七)人事科
按政策做好勞動人事工作;負責單位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勞動工資工作;組織單位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年度考核;負責人事檔案管理;負責局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及老幹部、職工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督導單位紀律及機關工作作風。
(八)信訪辦
負責受理全市國土資源信訪。分析排查、協調處理群眾信訪,及時、準確的提出處理意見並向局領導報告;負責交辦來信、來訪事項,並督促檢查辦理情況;承辦局領導及上級單位交辦、轉辦的信訪事項,並按期上報處理結果;負責處理與信訪有關的突發事件,負責信訪案件的複查,配合有關部門處理上訪案件及群體事件;搞好協調配合,按時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職能科室


(九)法規監察科
負責組織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的法制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管理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對全市貫徹執行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問題的綜合協調、諮詢、解釋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執法、對內對外的行政監督和監督檢查;督查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審查,對各部門提交的執法文書進行審核、把關、登記、督促落實;負責組織本局執法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考核;監督檢查國土資源行政執法情況,防止和糾正行政違法行為;負責涉及我局的司法鑒定的審核工作;指導基層所的執法監察工作;擬定執法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聽證會的組織;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立案、結案、審理,依法組織查處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負責執法檢查的審核及年檢工作;負責爭創“三無鄉鎮”活動、創建“執法模範市”活動的審報工作;搞好協調配合,按時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土地利用科
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抵押、授權經營、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承擔企業改制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指導年度利用計劃的編製和修訂,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基準地價、區片地價、土地等級評定的審核工作;負責土地評估等土地市場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資格及質級的審核與協調工作。負責土地會審會議的組織及會議紀要的擬定;搞好協調配合,按時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一)規劃科
研究制定我市的礦產、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戰略;編製指導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計劃;編製、指導和審查基本農田的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管理年度計劃、土地的開發及整理規劃等專項規劃;承擔編製全市年度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編製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保護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及其它規劃的審核工作;參與建設項目論證,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辦局統計工作。
(十二)地籍測繪管理科
負責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政地籍詳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負責全市土地確權,組織指導初始登記,參與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負責管理地籍檔案和全市測繪行業的管理;負責建立和更新土地使用權查詢系統;負責建立和管理地籍信息系統,地籍圖件資料修編;協助管理地理信息系統;負責土地登記結果的公開查詢工作;搞好協調配合,按時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三)耕地保護科
貫徹落實國家耕地特殊保護和開發政策;負責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分和調整;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土地開發、補充耕地、土地復墾等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的審查報批和監督檢查。
(十四)用地管理科
負責用地審批管理工作;負責參與重點建設項目有關用地事項的審查和協調及徵用土地的審查報批和監督檢查;負責按文件做好用地的出讓、劃撥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的流轉管理,臨時用地的審批。
(十五)礦產開發管理科
負責全市採礦審批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依法調查處理重大採礦權屬爭議、糾紛;受委託確認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參與編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礦山企業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工作,參與組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的年檢;負責礦產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工作。
(十六)地質勘查儲量科
組織實施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建立健全市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系統;管理全市礦床工業指標;負責地質勘查報告和礦山儲量報告的審查;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和統計及地質礦產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負責全市礦產資源佔用和壓覆情況的審查;負責全市地質資料的匯交與綜合評價全市礦產資源態勢,積極實施國家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負責編製全市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勘查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審核;負責地質勘查及地質勘查項目登記管理。負責組織採礦權、探礦權的年檢工作。
(十七)地質環境科
負責擬定全市地質環境保護政策;組織編製和實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與塌陷等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保護規劃並執行;負責全市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跡的管理及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參與地熱水、礦泉水資源管理;指導全市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
(十八)稽徵科
負責依法稽查各種規費追繳和對重點礦山企業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工作;參與採礦許可證的年檢工作。
(十九)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負責建立落實土地巡查制度並組織實施,對違法佔地進行依法處理,負責土地使用權、礦業權非法流轉的查處工作,依法對煤炭企業界外井和不按設計施工行為的查處,調查處理土地違法行為。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無證煤礦的查處並做好取締工作。負責對各中隊監察業務進行指導、協調工作。負責依法徵收土地閑置費,參與重大信訪案件的調查及處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遭受打擊報復的案件。
(二十)法制科
組織礦業法規調研,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有關礦業管理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審查,協調及礦業法規的諮詢工作;負責礦業秩序治理整頓組織、協調及資料管理、信息上報等工作;負責礦業案件的訴訟、行政複議相關事宜;負責礦業方面上級交辦案件及信訪案件按程序調查處理工作,結果報交辦部門;參與礦業權證的年檢工作;指導基層礦管所的礦業法規監察工作;負責煤炭礦山企業超層、越界採礦違法案件的查處;擬定執法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礦業法規執法檢查工作。
(二十一)土地整理中心
負責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和補充耕地項目,協助有關科室對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二十二)國土資源派出所
負責依法查處礦山企業治安案件;對非煤礦山無證違法採礦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協助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信訪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執法疑難問題的處理,協助相關部門參與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
(二十三)安全生產監察科
負責全市有採礦許可證的非煤礦山(后簡稱有證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有證非煤礦山的安全驗收及檢查工作;負責監督有證非煤礦山企業按設計施工;負責按規定對有證非煤礦山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有證非煤礦山安全報表及資料的上報工作。
(二十四)礦山技術研究服務中心
負責完成礦山企業辦證圖紙的繪製、儲量報告的編製、乙類礦產的評估工作;做好礦山企業“三率”考核服務工作;搞好礦產資源相關技術諮詢服務;承擔礦山企業違法採礦的技術鑒定;負責技術中心調進人員的培訓;負責對礦區埋設地面標誌。
(二十五)土地儲備中心
負責土地使用權的收購、國有土地儲備工作;負責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負責收購土地資金管理、土地補償辦法及補償金的發放管理,做好盤活存量土地工作;對新增建設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按照批准用地需求,組織實施“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開發,形成建設用地;負責對儲備的土地提出用地建議及交易建議。負責對依法收回的土地儲備管理。
(二十六)土地交易中心
依照土地管理法規條件的有關規定和市政府批准的需成片開發的土地詳細規劃,對市區、建制鎮和工業區的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代表政府實行“五統一供地”;對市區建制鎮所在地舊城改造地塊及其它地塊壟斷後,組織實施招標、拍賣、出讓、置換;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宣傳、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合同簽訂工作;催繳出讓金及時足額入庫。
(二十七)地租事務所
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和土地使用出租許可證的年檢工作。負責依法徵收土地年租金。負責對不按期或未足額交納年租金的單位或個人進行依法查處。
(二十八)土地估價所
負責依法進行土地資產評估。
(二十九)行政服務科
採礦許可證新辦、延續變更、年審、註銷;探礦權人礦產資源勘查情況年審;採礦權租賃、承包;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土地使用權抵押(劃撥土地、集體土地除外);“三項”建設用地;取土用地與臨時用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農村住宅用地審批。
(三十)督察科
負責全局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負責對全局整體工作追蹤問效;加強人大建議、政協提案、上三級督察機關交辦的督辦件及領導批示件督辦工作;負責督辦局屬各單位的收費,按規定的時間、標準、徵收、上繳工作;負責全局目標考核工作,督促局各項工作按時完成;負責創建省級文明單位的申辦、督辦工作;負責對全局工作人員依法、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情況督察工作;完成局黨委交辦的中心工作和其它臨時工作。
(三十一)地質公園辦公室
負責嵩山地質公園的規劃、設計工作。負責嵩山地質遺跡的認定及保護、嵩山地質旅遊的開發、宣傳及管理工作;負責嵩山地質公園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嵩山地質的各種材料、論文、學術報告,國家、省、市領導及中外專家和知名人士題詞的搜集整理、保護及管理工作;負責嵩山地質、人文、科技、自然等旅遊的開發管理協調工作;負責地質博物館、標誌碑、陳列廳物品的管理、維護、補充等工作;負責嵩山地質公園地質災害預報防治。
(三十二)政研室
起草或組織起草局政策性、綜合性的文稿;參與局重大決策的政策諮詢;負責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國土資源管理信息資料,建立資料庫,為領導提供決策參考;承擔市局及市政府布置的政研課題及本單位自行組織的課題;協調指導各部門的政策研究和調研工作;對制約國土資源發展和質量提升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跟蹤調研,並及時提出建議和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