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縣民政局

鄢陵縣民政局

鄢陵縣民政局,是鄢陵縣人民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擔負著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服務軍隊和國防建設、管理專項社會事務等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主要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救災救濟、農村五保、社區建設、優待撫恤、退伍安置、婚姻登記、殯葬管理、行政區劃、收養登記、社會組織管理、地名管理、社會福利事業、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和基層政權建設等具體事務。

榮譽


鄢陵縣的民政工作得到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督查組的充分肯定。鄢陵縣先後被國家民政部授予“全國民政工作先進縣”、“全國村民自治模範縣”、“全國愛心獻功臣行動先進縣”,鄢陵縣民政局先後獲得“全國婚姻登記規範化建設窗口單位”、“全國基層低保規範化建設示範單位”、“全省國道設標工作先進單位”、“全省行政區劃圖編印工作先進單位”,許昌市雙文明建設標兵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依法治市工作先進單位”、“擁軍優屬先進單位”、“關心支持國防建設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

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省、市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研究擬定落實民政政策法規的具體意見、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2)指導、監督全縣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性社會團體和跨鄉(鎮)社會團體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3)指導、監督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縣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財務、收費的登記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4)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活動。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監督實施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撫恤標準。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復退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因工傷殘等級的評定、申報工作;指導全縣光榮院、縣烈士陵園等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落實在鄉老紅軍、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在鄉老複員軍人、傷殘軍人、烈屬的補助政策並負責發放,指導全縣優撫對象奔小康活動。
(5)負責全縣退伍士兵、轉業士官、複員幹部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縣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使用和開發。
(6)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和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落實軍休幹部、軍工(軍屬)政治、生活待遇。
(7)組織、協調全縣抗災救災工作;負責統計、組織和核查災情,統一上報和發布災情。籌措、撥發和管理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救災捐贈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情況。指導災區生產自救,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救災優惠政策。
(8)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建立和實施全縣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監督檢查各鄉(鎮)保障資金的發放情況。指導全縣社會救災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城鄉特困戶定期定量救濟、臨時救濟和特殊救濟對象的政策落實。組織指導對精簡退職老職工、六十年代下放武警的定補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9)負責痴、呆、傻及流浪乞討人員的收養遣送工作,搞好無名屍體的處理工作。
(10)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縣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建設。組織先進鄉(鎮)、村委會、居委會,先進鄉(鎮)長、村(居)委會主任的評比表彰活動,對鄉(鎮)村幹部進行培訓。
(11)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婚姻法》宣傳工作。負責婚姻證件的辦理和負責辦理婚姻中介組織的審批、年審工作。指導婚姻登記、服務機構建設。負責婚姻證件、婚姻檔案的整理保管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12)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貫徹實施殯葬管理的法規、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行業管理。倡導喪葬習俗改革。
(13)負責全縣行政區劃的日常工作。承辦撤縣建市、撤鄉建鎮和行政區劃的設立、撤消、更名、隸屬關係和界線的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考察論證和申報呈批工作。研究和修訂行政區劃規劃並監督實施。
(14)貫徹、實施地名管理法規,監督管理全縣地名工作。負責全縣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指導、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置及管理工作。管理本級地名檔案。負責公開出版地名書刊的審查工作。編輯出版縣級地名書刊和圖像。
(15)承辦縣級行政區域邊界線勘定工作;負責縣級行政區域邊界線設施的維護。
(16)負責兒童收養工作,承辦兒童收養登記,指導兒童權益保護工作;
(17)負責全縣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和各類社會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
(18)負責民政事業計劃財務、統計工作,指導、監督各鄉(鎮)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檢查監督工作;
(19)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