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縣林業局
宣恩縣林業局
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化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等林業重點工程建設。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州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擬定地方性林業行政規範性文件並指導實施。
(二)
(三)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程組織實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全縣林木種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荒漠化治理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林業綜合開發和低產林改造。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的管理。組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編製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后監督實施。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經營、加工和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佔用的初審和報批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縣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擬訂濕地保護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建立全縣濕地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六)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及調整縣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報縣政府批准后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複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申報工作。
(七)指導林業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省、州自然保護區(小區、點)區劃、規劃原則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小區、點)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承擔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承擔進入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開展教學、科研、審批的職責。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擬訂全縣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指導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制定林業資源優化配置政策。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研究並提出林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國家、省、州有關規定,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對全縣各種經濟成份的林業企業實行宏觀管理和指導,規範全縣林業企業行為。組織、指導、協調涉林企業項目的爭取、審核和申報,指導全縣林業產業化工作。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外事和引進、利用外資工作,負責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
(一)將原縣環保局承擔的進入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開展教學科研審批的職責划入縣林業局。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沙化土地和石漠化地區)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優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縣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三)加強森林防火工作。
(四)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