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成

魯迅南腔北調集·偶成

魯迅以《偶成》為名寫過多篇詩文,本篇最初發表於一九三三年十月十五日《申報月刊》第二卷第十號,署名洛文。后收入《南腔北調集》。

作品正文


偶成①
九月二十日的《申報》上,有一則嘉善地方的新聞,摘錄起來,就是──
“本縣大窯鄉沈和聲與子林生,被著匪石塘小弟綁架而去,勒索三萬元。沈姓家以中人之產,遷延未決。詎料該幫股匪乃將沈和聲父子及蘇境方面綁來肉票,在丁棚北,北盪灘地方,大施酷刑。法以布條遍貼背上,另用生漆塗敷,俟其稍干,將布之一端,連皮揭起,則痛徹心肺,哀號呼救,慘不忍聞。時為該處居民目睹,惻然心傷,盡將慘狀報告沈姓,速即往贖,否則恐無生還。幫匪手段之酷,洵屬駭聞。”
“酷刑”的記載,在各地方的報紙上是時時可以看到的,但我們只在看見時覺得“酷”,不久就忘記了,而實在也真是記不勝記。然而酷刑的方法,卻決不是突然就會發明,一定都有它的師承或祖傳,例如這石塘小弟所採用的,便是一個古法,見於士大夫未必肯看,而下等人卻大抵知道的《說岳全傳》一名《精忠傳》上,是秦檜要岳飛自認“漢奸”,逼供之際所用的方法,但使用的材料,卻是麻條和魚鰾②。我以為生漆之說,是未必的確的,因為這東西很不容易乾燥。
“酷刑”的發明和改良者,倒是虎吏和暴君,這是他們唯一的事業,而且也有工夫來考究。這是所以威民,也所以除奸的,然而《老子》說得好,“為之斗斛以量之,則並與斗斛而竊之,……③”有被刑的資格的也就來玩一個“剪竊”。張獻忠的剝人皮④,不是一種駭聞么?但他之前已有一位剝了“逆臣”景清的皮的永樂皇帝⑤在。
奴隸們受慣了“酷刑”的教育,他只知道對人應該用酷刑。
但是,對於酷刑的效果的意見,主人和奴隸們是不一樣的。主人及其幫閑們,多是智識者,他能推測,知道酷刑施之於敵對,能夠給與怎樣的痛苦,所以他會精心結撰,進步起來。奴才們卻一定是愚人,他不能“推己及人”,更不能推想一下,就“感同身受”。只要他有權,會採用成法自然也難說,然而他的主意,是沒有智識者所測度的那麼慘厲的。綏拉菲摩維支在《鐵流》里,寫農民殺掉了一個貴人的小女兒,那母親哭得很凄慘,他卻詫異道,哭什麼呢,我們死掉多少小孩子,一點也沒哭過⑥。他不是殘酷,他一向不知道人命會這麼寶貴,他覺得奇怪了。
奴隸們受慣了豬狗的待遇,他只知道人們無異於豬狗。
用奴隸或半奴隸的幸福者,向來只怕“奴隸造反”,真是無怪的。
要防“奴隸造反”,就更加用“酷刑”,而“酷刑”卻因此更到了末路。在現代,槍斃是早已不足為奇了,梟首陳屍,也只能博得民眾暫時的鑒賞,而搶劫,綁架,作亂的還是不減少,並且連綁匪也對於別人用起酷刑來了。酷的教育,使人們見酷而不再覺其酷,例如無端殺死幾個民眾,先前是大家就會嚷起來的,現在卻只如見了日常茶飯事。人民真被治得好像厚皮的,沒有感覺的癩象一樣了,但正因為成了癩皮,所以又會踏著殘酷前進,這也是虎吏和暴君所不及料,而即使料及,也還是毫無辦法的。
九月二十日

作品註釋


① 本篇最初發表於一九三三年十月十五日《申報月刊》第二卷第十號,署名洛文。
② 秦檜(1090─1155):江寧(今南京)人,宋高宗(趙構)時任宰相,是主張降金的內奸,誣殺抗金名將岳飛的主謀。這裡說他用麻條、魚鰾逼供的事,見《說岳全傳》第六十回。
③ “為之斗斛以量之,則並與斗斛而竊之”語見《莊子·胠篋》。文中的《老子》應作《莊子》。
④ 張獻忠(1606─1646):延安柳樹澗(今陝西定邊東)人,明末農民起義領袖之一。舊史書常有關於他殺人的誇大記載。剝人皮的事,見清代彭遵泗著的《蜀碧》一書。
⑤ 永樂皇帝:即明成祖朱棣。他原封燕王,起兵推翻建文帝朱允炆后稱帝,建文帝的舊臣景清不肯順從,朱棣“剝其皮,草櫝之,械繫長安門,磔其骨肉。”(見《明史記事本末》)
⑥ 《鐵流》:長篇小說,蘇聯作家綏拉菲摩維支著,描寫蘇聯國內戰爭時期一支游擊隊在布爾什維克領導下鬥爭成長的故事。這裡所引的情節,見該書第三十三章。

作者簡介


魯迅(1881年9月25日-1936年10月19日),原名周樟壽,后改名周樹人,字豫山,后改豫才,“魯迅”是他1918年發表《狂人日記》時所用的筆名,也是他影響最為廣泛的筆名,浙江紹興人。著名文學家、思想家,五四新文化運動的重要參與者,中國現代文學的奠基人。毛澤東曾評價:“魯迅的方向,就是中華民族新文化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