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特產稅

農林特產稅

農林特產稅是農業稅的組成部分。以從事農林特產的生產取得農林特產收入的單位與個人為納稅人。徵稅範圍包括園藝收入、林木收入、水產收入和其他收入。計稅依據為產品銷售收入。採用幅度比例稅率,稅率可以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30%。具體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不同產品大類的收益情況,在不低於糧田實際負擔水平的前提下自行確定。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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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以從事農林特產生產的單位和個人的農林特產收入為對象徵收的稅。屬於農業稅的一部分,不是一個單獨的稅種。
性質與特點 農林特產稅按納稅人的農林特產收入徵收,是一種收益稅。農林特產品類繁多、情況複雜、收益懸殊,決定了該稅的特點為:①課稅對象眾多。有的地方多達十幾種,乃至數十種。②徵稅辦法靈活。農林特產稅的徵稅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中央規定的原則依具體情況自定,各地區、各種品類的徵稅辦法多不相同。③稅率多樣。除1989年國務院曾規定某些大宗農林特產全國統一稅率外,其餘多數農林特產的稅率是由地方根據當地各種農林特產的不同收益狀況規定不同稅率。④徵收管理流動、分散和經常。
課稅對象 種類繁多,分類例舉:①園藝作物收入,如蔬菜、瓜類、花卉等。②棉、油、糖、麻以外的經濟作物收入,如桑園、茶園、果園、人工培植的藥材和染料作物等。③林產品收入,如木材、竹材、山果、荊條、松香、白蠟、生漆、香菇、木耳等。④水產品收入,如人工養殖魚、蝦、蟶、蜆、蠣、蛤、菱、藕、茨菇、蘆葦等。各地對一些分散、零星的收入不徵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為了儘快恢復和發展遭受戰爭嚴重破壞的農林特產生產,對很多產品收入沒有徵稅。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擴大了徵稅範圍。
徵稅辦法 基本上有兩種:①定產徵收。按照佔用土地面積評定常年產量與其他農用耕地的常年產量合併計征。定產標準,各地各種收入不盡相同,如按同等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的產量或鄰近糧田的產量定產;按糧田產量折扣定產,按農林特產的常年產量(或折扣)定產,按當年實際產量折扣定產等。這種辦法,多適用於利用耕地種植的、受益穩定性較大的農林特產收入。50年代初期,主要是對在耕地上種植的農林特產徵稅,很多地區又實行以全戶每人平均產量確定本戶稅率的累進稅率。②按實際收入(或折扣)單獨定率徵收。農林特產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在非耕地上種養的農林特產品類越來越多,數量越來越大,各年度各種收入的波動性較大,難以評定常年產量,所以定產徵收辦法,不能適應多數農林特產收入的實際情況。1958年以後,各地逐步擴大了按農林特產當年實際收入(有的打一定的折扣)單獨定率徵收的辦法,如安徽省1958年規定:茶葉、木材、毛竹、丹皮、桐籽、山核桃茯苓、白芍、生漆等一律按實際出售價款計稅。稅率:茯苓8%;桐籽7%;木材、山核桃、生漆5%;丹皮15%;白芍20%;茶葉,長江以南地區8%,長江以北地區7%;毛竹,長江以南地區7%,長江以北地區6%;等等。1983年國務院規定:農林特產的稅率,一般為5~10%,對少數獲利較大的產品收入,可以適當提高稅率,最高不得超過15%。1989年國務院又規定,農林特產都按當年實際收入計稅。並規定了大宗農林特產收入的全國統一稅率:一般海淡水養殖15%,瓜、水果10%,柑橘、香蕉、荔枝、蘋果15%,原木8%(對森工企業暫緩徵收)。對其他農林特產收入的稅率也作了原則規定:少數獲利較大或擠占糧田的產品收入,可以適當提高稅率,但最高不得超過30%;各地自定的稅率,不得低於5%;地方附加不得超過正稅的10%。
徵收管理 農林特產稅是農業稅的一部分,但徵收管理與分夏、秋兩次徵收的農業稅有所不同,主要是:①按實際收入計稅,很多地方是在農民出售農產品時按實得價款計稅,稅源流動、分散,因此,各地根據各種農林特產品的出售時間和地點,加強徵收管理,以防止稅源流失。②由於很多農林特產收入不限於夏秋兩季,因此需要設立專門機構,常年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