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轉讓合同

股東轉讓合同

股權轉讓合同又稱股權轉讓協議,是指股權轉讓方與股權受讓方簽訂的,約定在股權轉讓中雙方各自權利義務關係的契約。

由於股權轉讓是一項較為複雜的法律行為,涉及的法律關係多,為了避免轉讓方與受讓方出現不必要的糾紛,一般都需要簽署書面的股權轉讓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因此股權轉讓合同在股權轉讓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有些地方還要求股權轉讓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或鑒證,才可以作為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的依據。

內容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
對於股權轉讓合同應當具備哪些內容,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一般應當具備如下條款:
1、鑒於條款。
一般用來描述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的法律主體資格、股權轉讓的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標的。
2、目標公司介紹。
目標公司介紹包括當前股東名稱、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公司名稱、註冊資本、經營範圍、住所地等。
3、出讓方情況。
出讓方持股數量、所佔比例,轉讓決議和授權決定,轉讓的股份和權益內容。
4、受讓方情況。
受讓方的主體適格,受讓股份的決議和授權決定真實、合法,無行業限制和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5、雙方的權利義務。
轉讓協議必須明確目標公司依法設立、合法存續、股權結構、股份出讓方持股、轉讓意願、其他股東意願、是否放棄有限購買權、轉讓價款支付、工商登記變更以及相互交接協作等內容。
6、股東會決議情況。
目標公司股東會決議,轉讓方股東徵求其他股東意見事實,其他股東對於出讓方轉讓股權的意思表示和行為表現。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權轉讓並不都需要股東會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實踐中為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通常都會通過召開股東會的方式,就股權轉讓事宜及其他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通知和確認,進而進行相關的股東會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以及股份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受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限制,因此可能會存在雙方自行簽署股權轉讓合同的情況。當然,為了後續修改股東名冊或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事宜,各方還是會通過召開股東會等各種形式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
7、特別約定的附加條件。
股權轉讓合同可以附條件,但所附條件必須具體並且有成就的可能性。

效力


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也就是說,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締結合同時,合同就生效了。但是,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有特殊約定或者法定生效條件的,必須待生效條件成就時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要辦理批准手續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中的國有股權轉讓,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合營各方的同意。“合營各方同意”就是該種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現有法律並無股權轉讓合同必須在辦理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的規定,因此,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是對已經發生的股權轉讓事實的確認,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並履行后才可進行。

判斷

一、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一般認定原則
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股權轉讓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徵得股東同意轉讓以及股東對股權的優先購買權屬《公司法》規定的轉讓程序,轉讓股權的股東應履行通知義務,以及在同等條件下將股權轉讓其他股東的義務,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詞,因程序上的瑕疵應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而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錯誤也可導致轉讓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如案例一:白某作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年內將股權轉讓,該轉讓合同應認定無效。因該轉讓合同違反了《公司法》關於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的規定。另外,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亦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的股東。例如各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幹部。
針對上述案例一,需要指出,立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的股份禁售期的目的在於避免發起人通過轉讓股份逃避發起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如果發起人基於各種合法合理的理由意欲轉讓股權的,可以與受讓人先簽署協議,達成相關的轉讓意向,待禁售期結束后再辦理相關的外部登記變更手續。當然,在雙方辦理股權登記過戶前,發起人仍應承擔發起人責任。
二、股權轉讓使股份集中於股東一人名下時的合同效力。
1、根據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確認合同無效必須以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為依據。股份轉讓協議,除標的為股權這一特殊性外,其餘與一般合同並無二致,故其效力判斷仍應遵循合同效力判斷的一般規則。2005年修訂之前的《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屬於對公司設立時人數的要求,並未涉及公司在合法設立后因股權轉讓而產生的人數問題。因此,以公司設立的法律要求來判斷公司設立以後的股權轉讓行為的效力,並不妥當。依《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股份,且還享有優先受償權
2、股東間股份自由轉讓,並非導致產生一人公司的結果。事實上,公司股份因轉讓的原因而集中於股東一人名下時,該名股東可以通過以下形式處理後續事務。— 種是積極的方式。即尋找或吸納新的股東,使其重新符合《公司法》對公司股東人數的要求。另一種方式是對公司進行清理后予以註銷,如果該股東既不吸納新的股東,也不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時,該股東並不因此解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如確認該類協議無效,將不利於經濟秩序的穩定和交易安全。現實中,許多公司會處於表決僵局。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法》並未賦予其他股東強制解散的請求權。因此,股東之間達成收購協議,應該說達成了最佳的自力救濟方案。
三、未出資或出資不足以及抽逃出資的股東與他人簽訂的股權轉讓的合同效力。
關於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或者在公司設立后抽逃出資的,其與他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股權轉讓當然無效。理由是,股東是向公司投入資金並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主張的權利,為股東權。股份的原始取得,以對公司出資為必要條件。認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繳納股款的義務后,才能取得股權,享有股東地位。因此股東未出資意味著不具備股東資格,因此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當然無效。第二種觀點認為,應視該公司是實行實繳資本制還是認繳資本制而定,在實行實繳資本制的公司中,股東繳足註冊資本后才能成立公司。因此只有出資的認股人才能成為股東,未出資的認股人不能成為股東。末出資的股權人轉讓“股權”的行為當然無效;而在實行認繳資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時的認股人只要實際交付部分出資成為股東,股東未按約定交足出資的,應承擔出資不足的責任,但不影響其股東地位,其轉讓股權行為有效。
鑒於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九條關於未支付出資的股東,出資不到位的股東應承擔的責任是補足出資以及向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東資格的規定。因此未出資的股東轉讓股權並不當然無效。股東身份的認定,應當以公司登記文件(包括章程、股東名冊等)的記載為依據。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具有公示的效力,公司和公眾有理由按章程或股東名冊的記載認定股東。雖然名義股東不具有合法身份,但除非公司對其做出除名處置,否則股東名冊載名的股東並不因其未出資而喪失股權。由此可見,確定某人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權,應看其是否為公司記載的股東,而不是看他有沒有依約出資。因此,這幾種情況下合同是否有效,關鍵在於出讓是否對受讓人構成欺詐,以及受讓人是否主張權利,如果出讓人未告之受讓人註冊資本或現有資本的真實情況,出讓人對此也不明知或應知的,受讓人可以以欺詐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為明確起見,雙方應當在股權轉讓合同中明確說明擬轉讓股權對應的註冊資本還未實繳,其本質上是“註冊資本認繳權”的轉讓。
四、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或者名稱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據此,有人認為公司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權轉讓的行為未經過變更登記,原則上都應當認定股權轉讓不具有法律效力。事實上,工商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權轉讓合同不違反法律禁止轉讓的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公司法》並未如《擔保法》將抵押登記作為抵押合同生效條件那樣,明確把公司變更登記作為股權轉讓的成立或生效條件。因此履行公司變更登記手續並不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生效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強制性規定,其次,從變更登記的意義上來看,其實質是一種股權過戶行為,其目的有三:一是使公司易於確定得以向公司行使股權的股東。二是有利於一方在違約時,另一方有權依照變更登記向對方要求承擔違約責任。三是對外進行公示,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雙方的責任,而是公司的責任。因此,是否經過工商變更登記,不僅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法律效力,而且更不影響受讓人對股權的所得。
五、以轉讓股權中部分權能為內容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以轉讓股權中剩餘財產分配權、表決權等為內容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在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股東權益包括盈餘分配請求權,利息分配請求權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自益權。股東權益是一種金錢債權,屬於私權,可以轉讓。另一種觀點認為,股權是因股東地位而享有的社會社員權,即包括盈餘分配等自益權也包含表決權和提起訴訟等公益權。因此,股權是由多種權利組成,但不能分離其中一部分轉讓。
就股權中包含的各種抽象權能,即期待性權利的轉讓而言,否定說是合理的。依據《公司法》基礎理論及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股權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兩種性質的權利。自益權是指股東為自身利益而可單獨主張的權利,主要包括公司盈餘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股權轉讓過戶請求權等財產權利。共益權是指股東為公司利益兼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股東會議出席權和表決權、知情權、查閱權、訴訟權等參與性權利。抽象的共益權可直接轉化為具體的權利,抽象的自益權必須基於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決議才能具體化。
因此,儘管自益權是一種財產性權利,但抽象的盈餘,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只是股東潛在持有的權利,不能獨立於股東而存在,也不得與股份相分離而轉讓、放棄。由此可見被具體化並獨立,成為“債權性權利”后,才可成為轉讓的對象。那麼,表決權更不可以做為單獨買賣的標的。表決權是指股東通過股東(大)會上的意思表示,按所持股份參加股東共同的意思決定的權利。公司進行意思決定關係到股東應承擔的風險和利益。如果允許表決權自由買賣,則公司重大活動的決策,內容和價值取向極易走向廣大股東利益的反面,最終損害股東自身利益。同時,表決權作為公益權,其行使既涉及了股東自身利益,又涉及公司整體利益,如果允許表決權在股份之外自由轉讓,也可能導致在公司持有很少股份甚至根本不持有股份的人操縱公司重大決策,任意擺布公司廣大股東的投資利益,這顯然有違表決權的共益權本質。許多國家的立法對錶決權的單獨轉讓也是加以否定的。

範本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就XX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事宜,於X年X月X日在XX訂立。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方式
1、甲方同意將持有XX有限公司 %的股份共X元出資額,以X 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訂立十五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轉讓的股份50%的股權轉讓價款,剩餘股權轉讓價款在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後5日內付清。
第二條 保證
1、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 XX有限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份,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並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轉讓其股份后,其在XX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份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3、乙方承認XX 有限公司章程,保證按章程規定履行義務和責任。
第三條 權利和義務
1、甲方須向乙方提供其出資證明或者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 XX 有限公司股東情況表;
2、甲方須在經過 XX 有限公司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後,將股東會決議提供給乙方;
3、甲方負責辦理本次股權轉讓涉及的工商變更登記;
4、乙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及時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否則,每延遲一天,按股權轉讓價款總額的每日萬分之三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第四條 盈虧分擔
本公司經XX 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並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后,乙方即成為XX有限公司的股東,按出資比例及章程規定分享公司利潤與分擔虧損。
第五條 費用負擔
本公司規定的股份轉讓有關費用,包括:XX XX 全部費用,由(雙方)承擔。
第六條 變更與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但雙方必須就此簽訂書面變更或解除合同。
1、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於一方或二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守約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經過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條 解決
1、與本合同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2、基於本合同所產生之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xxxx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或向xxxx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條件和日期
本合同經 有限公司股東會同意並由各方簽字後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份,XX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意


了解

應就被轉讓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了解。如審閱被收購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合同、章程,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等等必要的文件,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股權機構。審慎調查,明晰股權結構是為了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合同各方均符合主體資格,能夠順利完成股權轉讓,實現交易目的。避免當合同簽訂后卻發現簽約的對象其實不擁有股權的現象發生。

審計評估

明晰股權結構,確認轉讓的份額后,應當確認股權轉讓對價。
一般來講,股權轉讓對價由雙方協商確定。
如果涉及國有股權轉讓,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聘
請國家認可的資產評估所對被收購公司的資產及權益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並將評估結果報國家有關資產評審機構批準確認。
稅務部門為防止股權轉讓方惡意避稅,在股權轉讓交易中,可能會要求出讓方按照被收購公司近期的審計報告中確認的每股價格確認股權轉讓的對價並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權轉讓,轉讓對價應由雙方綜合公司成長情況、受讓人對公司貢獻等多方因素協商確定,一般不得低於公司經審計后的每股價格。

總價

股權轉讓合同各方共同約定股權轉讓總價款。

保證

出讓方保證:
(1)其主體資格合法;有出讓股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2)保證所與本次轉讓股權有關的活動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證其合法擁有轉讓股權的所有權,轉讓的股權完整,未設定任何擔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權益;
(4)如股權轉讓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權問題,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併合法擁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5)出讓方應向受讓方保證除已列舉的債務外,無任何其他負債;
(6)保證因涉及股權交割日前的事實而產生的訴訟或仲裁由出讓方承擔。
受讓方還可能要求出讓方就目標公司的狀況做出承諾或保證。
受讓方保證:
(1)其主體資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實,具備簽署股權轉讓合同的行為能力和授權,能獨立承擔受讓股權所產生的合同義務或法律責任;
(2)保證支付股權轉讓的資金來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約資金及資產承擔轉讓價款。

風險


股東要成功地轉讓其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受讓方要成功地取得該全部或部分股權而成為新股東,都必須遵守《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違反強行性規範。任何規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

簽訂

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於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向公司自身轉讓股權、《商業銀行法》禁止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以受讓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股權的形式向外投資等等。

無效

股權轉讓合同如果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當被認定為無效。股權轉讓中,各方應注意以下限制:
1、人數:《公司法》要求有限公司股東不得超過50人,《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要求股份公司股份轉讓導致股東超出200人的,應當由證監會申請核准。
2、主體資格:股權受讓方不得存在如法律禁止參與經營活動等禁止性情形,如《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禁止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禁止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等。
3、程序要求: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4、禁售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履行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股權的實際轉讓還有賴於對合同的實際履行。股權的實際轉讓就是股權的交付,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可能依約履行,轉讓方交付股權,接受價款;受讓方支付價款,接受股權。也可能因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的約定,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生效而未實際履行的狀態。受讓方享有交付股權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轉讓方享有收取價款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股權是權利、義務的綜合體,對於財產結構和經營效果都不錯的公司,股權受讓意味著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則意味著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和責任,特別是股東出資不到位、虛假出資、抽逃資金和公司資不抵債時。
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移交股權,具體體現為將股權轉讓的事實及請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正式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為。轉讓方與受讓方權利的交接點是從該通知行為完成之時起。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前,受讓股權的新股東對其股權的處分權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東對外宣稱其為公司股東,應以公司向其發放的股票或出資證明或者股東名冊的登記為依據。而受讓方的主要義務則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價款。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於股東名冊、修改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變更等事項是公司的義務。公司董事負有及時辦理的義務,公司的其他股東負有配合、協助的義務。公司未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人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公司沒有義務去監督或判定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轉讓方在履行通知義務后,除有特別約定外,轉讓方的主要義務履行完畢,至於公司及其他股東採取什麼樣的態度和行動,往往不在轉讓方的控制之中。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轉讓方對此沒有過錯的,就不用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後果,因而發生糾紛,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不支持受讓方以上述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公司怠於或拒絕履行義務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的,受讓方的權利可以通過起訴公司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濟。法院可判令公司或董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排除對股東行使權利的妨礙。
股權交付包括股權權屬變更和股權權能移轉。有限公司的出資證明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股東權屬的證明形式,這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並得到履行的一個記載。權能的移轉是指股東對參與公司管理的共益權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權等各種權利的實際行使。權屬變更的價值在於法律對股權的認定和法律風險的防範。權能移轉的價值則在於股東投資的財產利益和其它權益的實際行使。權屬變更比權能移轉更重要,因為權能的行使沒有權屬的支持,則缺乏其正當性。實踐中,權屬變更而沒有移轉權能或移轉了權能而沒有辦理權屬變更的情況時常發生,這就給股權轉讓糾紛的產生埋下了禍根。因此,股權轉讓合同應對權屬變更和權能移轉做出明確約定。
受讓方在交易的過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義務,為了防範受讓方不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風險,股權轉讓合同應明確約定定金罰則或違約賠償的範圍、違約賠償的計算方法,轉讓方也可要求受讓方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