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的險種

強制保險是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而建立保險關係的一種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基於《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政策規定而開辦的,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進行賠償的責任保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輛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是指機動車輛所有人在領用車輛牌照之前和使用車輛過程中,必須投保的一定限額的法定第三者責任保險。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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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商業險的區別
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在性質上和職能上都有區別:
1、開辦依據不同。商業保險是依據《保險法》開辦的,並由投保人自願選擇投保,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共同遵守保險合同的規定;而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依據《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強制保險條例》開辦的,依法強制執行。
2、保障對象不同。商業保險的保障對象是被保險人,而法定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障對象是受害人。
3、保障範圍不同。法定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一種基本保障保險,一般僅承保對人身的損害,而不承擔對財產的損失,其賠償金額也只是一個較小的金額;商業保險則可以承保更多的險種,確定更高的賠償限額,作為法定保險基本保障的補充保險。
4、歸責原則不同。商業保險按照《保險法》和保險合同,一般以過失責任原則為基礎,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事故負責賠償,不承擔因除外責任引起的賠償責任;而法定第三者責任保險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賠償,是以無過失原則為基礎的,即使被保險人無過失,受害人也能從法定保險得到賠償。
5、保險基金管理不同。商業保險的保險基金是依照《保險法》由商業保險人自己管理、運用的;而法定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基金則由政府的主管部門或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信託人管理、運用。
6、利潤追求不同。商業保險的出發點就是取得合理的利潤;而法定保險的目的是保障,採用不盈不虧的原則。

法律基礎


1、《民法通則》的規定。
1、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第一百二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3、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1、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3、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①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②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採用“無過錯責任”的原則,不管機動車輛或行人、非機動車輛有無過錯,只要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4、第九十八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3、《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
1、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2、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3、第三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4、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經營特點。
1、強制投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標誌。
2、經營主體為中資保險公司。中資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經營強制保險業務。為了保證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經營強制保險業務。未經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強制保險業務。同時,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選擇具備經營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3、保險公司必須墊付搶救費用。考慮到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具有突發性,為了確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對於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以及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墊付金額不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相應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並且墊付金額為搶救受傷人員所必須支付的相關醫療費用。保險公司有權就墊付的搶救費用向致害人追償。
4、經營強制責任險應不盈不虧。保險公司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保監會將定期核查此項業務的盈虧情況,以保護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所謂不盈利不虧損原則,是指保險公司在釐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時,只考慮成本因素,不設定預期利潤率,即費率構成中不含利潤。為了能夠核查保險公司經營此項業務的實際情況,按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把強制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5、統一的責任限額。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優先對人身傷亡進行賠償。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6、保險合同雙方不得解除強制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除非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②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③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7、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導致人身傷亡的下列情形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①搶救費用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②肇事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的;③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8、違法行為記錄和肇事比率與保費直接掛鉤。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後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違法行為或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

注意事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規定,為保險公司和公安交警部門適用《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但其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有關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的規定,在適用中卻與《保險法》有關保險合同,特別是財產保險合同的規定,存在著衝突:
衝突之一:“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與《保
險法》規定的和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相衝突。
衝突之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
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與《保險法》的法律關係相衝突。

注意問題


1、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確立,意味著機動車所有人必須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則必須承保。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第三者)的搶救費用,負有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的法定義務;對承保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負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對第三者直接)予以賠償的法定義務。如何實施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中國保監會正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辦開展《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的起草和研究論證工作。該《條例》未實施之前,尚無法可依。
2、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與投保人訂立的現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與《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在法律上有著本質區別。前者基於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產生,適用《保險法》中財產保險合同之規定;後者基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尚無具體的行政法規可供適用。保險公司和公安交警部門顯然不能違反《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強制他人訂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因此,保險公司在沒有承保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之時,尚不應當承擔《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法定義務。
3、在具體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之規定時,應當正確把握“在責任限額範圍內”的法律界定,充分尊重《保險法》規定的和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嚴格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第二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第二十六條)。
鑒於上述《保險法》規定,筆者建議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中,應當對“支付搶救費用”的對象和條件加以明確界定。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而言,“支付搶救費用”的對象僅限於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的受害人,條件僅限於“搶救”,而不包括普通治療費用。費用額度應當控制在保險公司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以內。
4、在具體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之規定時,應當正確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與保險公司的法律關係,嚴格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