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民訴綜合規定與解釋
根據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11〕41號),對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討論通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號)。2018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補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64號)。根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20〕346號)第二次修正。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一、人格權糾紛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2、姓名權糾紛
3、肖像權糾紛
4、名譽權糾紛
5、榮譽權糾紛
6、隱私權糾紛
7、婚姻自主權糾紛
8、人身自由權糾紛
9、一般人格權糾紛
二、婚姻家庭糾紛
10、婚約財產糾紛
11、離婚糾紛
12、離婚後財產糾紛
13、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
14、婚姻無效糾紛
15、撤銷婚姻糾紛
16、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17、同居關係糾紛
(1)同居關係析產糾紛
(2)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
18、撫養糾紛
(1)撫養費糾紛
(2)變更撫養關係糾紛
19、扶養糾紛
(1)扶養費糾紛
(2)變更扶養關係糾紛
20、贍養糾紛
(1)贍養費糾紛
(2)變更贍養關係糾紛
21、收養關係糾紛
(1)確認收養關係糾紛
(2)解除收養關係糾紛
22、監護權糾紛
23、探望權糾紛
24、分家析產糾紛
三、繼承糾紛
25、法定繼承糾紛
(1)轉繼承糾紛
(2)代位繼承糾紛
26、遺囑繼承糾紛
27、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28、遺贈糾紛
29、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四、不動產登記糾紛
30、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
31、虛假登記損害責任糾紛
五、物權保護糾紛
32、物權確認糾紛
(1)所有權確認糾紛
(2)用益物權確認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糾紛
33、返還原物糾紛
34、排除妨害糾紛
35、消除危險糾紛
36、修理、重作、更換糾紛
37、恢復原狀糾紛
38、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六、所有權糾紛
39、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40、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1)業主專有權糾紛
(2)業主共有權糾紛
(3)車位糾紛
(4)車庫糾紛
41、業主撤銷權糾紛
42、業主知情權糾紛
43、遺失物返還糾紛
44、漂流物返還糾紛
45、埋藏物返還糾紛
46、隱藏物返還糾紛
47、相鄰關係糾紛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
(2)相鄰通行糾紛
(3)相鄰土地、建築物利用關係糾紛
(4)相鄰通風糾紛
(5)相鄰採光、日照糾紛
(6)相鄰污染侵害糾紛
(7)相鄰損害防免關係糾紛
48、共有糾紛
(1)共有權確認糾紛
(2)共有物分割糾紛
(3)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糾紛
七、用益物權糾紛
49、海域使用權糾紛
50、探礦權糾紛
51、採礦權糾紛
52、取水權糾紛
53、養殖權糾紛
54、捕撈權糾紛
55、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
(2)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56、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
57、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58、地役權糾紛
八、擔保物權糾紛
59、抵押權糾紛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抵押權糾紛
(2)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糾紛
(3)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糾紛
(4)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糾紛
(5)動產抵押權糾紛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權糾紛
(7)動產浮動抵押權糾紛
(8)最高額抵押權糾紛
60、質權糾紛
(1)動產質權糾紛
(2)轉質權糾紛
(3)最高額質權糾紛
(4)票據質權糾紛
(5)債券質權糾紛
(6)存單質權糾紛
(7)倉單質權糾紛
(8)提單質權糾紛
(9)股權質權糾紛
(10)基金份額質權糾紛
(11)知識產權質權糾紛
(12)應收賬款質權糾紛
61、留置權糾紛
九、佔有保護糾紛
62、佔有物返還糾紛
63、佔有排除妨害糾紛
64、佔有消除危險糾紛
65、佔有物損害賠償糾紛
十、合同糾紛
66、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67、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1)確認合同有效糾紛
(2)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68、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69、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70、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71、債務轉移合同糾紛
72、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
73、懸賞廣告糾紛
74、買賣合同糾紛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2)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4)互易糾紛
(5)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6)網路購物合同糾紛
(7)電視購物合同糾紛
75、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
76、拍賣合同糾紛
77、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1)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78、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79、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80、採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81、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1)委託代建合同糾紛
(2)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3)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82、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1)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
(2)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3)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4)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5)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
(6)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8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84、供用電合同糾紛
85、供用水合同糾紛
86、供用氣合同糾紛
87、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88、贈與合同糾紛
(1)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2)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
89、借款合同糾紛
(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2)同業拆借糾紛
(3)企業借貸糾紛
(4)民間借貸糾紛
(5)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6)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7)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90、保證合同糾紛
91、抵押合同糾紛
92、質押合同糾紛
93、定金合同糾紛
94、進出口押匯糾紛
95、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96、銀行卡糾紛
(1)借記卡糾紛
(2)信用卡糾紛
97、租賃合同糾紛
(1)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2)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3)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4)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98、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99、承攬合同糾紛
(1)加工合同糾紛
(2)定作合同糾紛
(3)修理合同糾紛
(4)複製合同糾紛
(5)測試合同糾紛
(6)檢驗合同糾紛
(7)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糾紛
100、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101、運輸合同糾紛
(1)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2)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3)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4)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5)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6)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7)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8)管道運輸合同糾紛
(9)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10)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11)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12)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13)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4)鐵路行李運輸合同糾紛
(15)鐵路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16)國際鐵路聯運合同糾紛
102、保管合同糾紛
103、倉儲合同糾紛
104、委託合同糾紛
(1)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2)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3)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糾紛
(4)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
105、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2)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06、行紀合同糾紛
107、居間合同糾紛
108、補償貿易糾紛
109、借用合同糾紛
110、典當糾紛
111、合夥協議糾紛
112、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
113、彩票、獎券糾紛
114、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115、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116、林業承包合同糾紛
117、漁業承包合同糾紛
118、牧業承包合同糾紛
119、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
(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
(4)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糾紛
(5)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糾紛
(6)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
120、服務合同糾紛
(1)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2)郵寄服務合同糾紛
(3)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4)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5)旅遊合同糾紛
(6)房地產諮詢合同糾紛
(7)房地產價格評估合同糾紛
(8)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9)財會服務合同糾紛
(10)餐飲服務合同糾紛
(11)娛樂服務合同糾紛
(12)有線電視服務合同糾紛
(13)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14)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15)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16)家政服務合同糾紛
(17)慶典服務合同糾紛
(18)殯葬服務合同糾紛
(19)農業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20)農機作業服務合同糾紛
(21)保安服務合同糾紛
(22)銀行結算合同糾紛
121、演出合同糾紛
122、勞務合同糾紛
123、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
124、廣告合同糾紛
125、展覽合同糾紛
126、追償權糾紛
127、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十一、不當得利糾紛
128、不當得利糾紛
十二、無因管理糾紛
129、無因管理糾紛
十三、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130、著作權合同糾紛
(1)委託創作合同糾紛
(2)合作創作合同糾紛
(3)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4)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5)出版合同糾紛
(6)表演合同糾紛
(7)音像製品製作合同糾紛
(8)廣播電視播放合同糾紛
(9)鄰接權轉讓合同糾紛
(10)鄰接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11)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糾紛
(12)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13)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131、商標合同糾紛
(1)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
(3)商標代理合同糾紛
132、專利合同糾紛
(1)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
(2)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
(3)發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4)實用新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5)外觀設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6)專利代理合同糾紛
133、植物新品種合同糾紛
(1)植物新品種育種合同糾紛
(2)植物新品種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
(3)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合同糾紛
(4)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134、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合同糾紛
(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創作合同糾紛
(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轉讓合同糾紛
(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135、商業秘密合同糾紛
(1)技術秘密讓與合同糾紛
(2)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3)經營秘密讓與合同糾紛
(4)經營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136、技術合同糾紛
(1)技術委託開發合同糾紛
(2)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糾紛
(3)技術轉化合同糾紛
(4)技術轉讓合同糾紛
(5)技術諮詢合同糾紛
(6)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7)技術培訓合同糾紛
(8)技術中介合同糾紛
(9)技術進口合同糾紛
(10)技術出口合同糾紛
(11)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獎勵、報酬糾紛
(12)技術成果完成人署名權、榮譽權、獎勵權糾紛
137、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138、企業名稱(商號)合同糾紛
(1)企業名稱(商號)轉讓合同糾紛
(2)企業名稱(商號)使用合同糾紛
139、特殊標誌合同糾紛
140、網路域名合同糾紛
(1)網路域名註冊合同糾紛
(2)網路域名轉讓合同糾紛
(3)網路域名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141、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糾紛
十四、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
142、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1)著作權權屬糾紛
(2)侵害作品發表權糾紛
(3)侵害作品署名權糾紛
(4)侵害作品修改權糾紛
(5)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糾紛
(6)侵害作品複製權糾紛
(7)侵害作品發行權糾紛
(8)侵害作品出租權糾紛
(9)侵害作品展覽權糾紛
(10)侵害作品表演權糾紛
(11)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
(12)侵害作品廣播權糾紛
(13)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
(14)侵害作品攝製權糾紛
(15)侵害作品改編權糾紛
(16)侵害作品翻譯權糾紛
(17)侵害作品彙編權糾紛
(18)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糾紛
(19)出版者權權屬糾紛
(20)表演者權權屬糾紛
(21)錄音錄像製作者權權屬糾紛
(22)廣播組織權權屬糾紛
(23)侵害出版者權糾紛
(24)侵害表演者權糾紛
(25)侵害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糾紛
(26)侵害廣播組織權糾紛
(27)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權屬糾紛
(28)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
143、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
(1)商標權權屬糾紛
(2)侵害商標權糾紛
144、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
(1)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
(2)專利權權屬糾紛
(3)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4)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
(5)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
(6)假冒他人專利糾紛
(7)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
(8)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
(9)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
145、植物新品種權權屬、侵權糾紛
(1)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權屬糾紛
(2)植物新品種權權屬糾紛
(3)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14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權屬、侵權糾紛
(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權屬糾紛
(2)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
147、侵害企業名稱(商號)權糾紛
148、侵害特殊標誌專有權糾紛
149、網路域名權屬、侵權糾紛
(1)網路域名權屬糾紛
(2)侵害網路域名糾紛
150、發現權糾紛
151、發明權糾紛
152、其他科技成果權糾紛
153、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
(1)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
(2)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
(3)確認不侵害著作權糾紛
154、因申請知識產權臨時措施損害責任糾紛
(1)因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損害責任糾紛
(2)因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損害責任糾紛
(3)因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著作權損害責任糾紛
(4)因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損害責任糾紛
(5)因申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損害責任糾紛
155、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
156、專利權宣告無效后返還費用糾紛
十五、不正當競爭糾紛
157、仿冒糾紛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
(2)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姓名糾紛
(3)偽造、冒用產品質量標誌糾紛
(4)偽造產地糾紛
158、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
159、虛假宣傳糾紛
160、侵害商業秘密糾紛
(1)侵害技術秘密糾紛
(2)侵害經營秘密糾紛
161、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糾紛
162、捆綁銷售不正當競爭糾紛
163、有獎銷售糾紛
164、商業詆毀糾紛
165、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
十六、壟斷糾紛
166、壟斷協議糾紛
(1)橫向壟斷協議糾紛
(2)縱向壟斷協議糾紛
167、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
(1)壟斷定價糾紛
(2)掠奪定價糾紛
(3)拒絕交易糾紛
(4)限定交易糾紛
(5)捆綁交易糾紛
(6)差別待遇糾紛
168、經營者集中糾紛
十七、勞動爭議
169、勞動合同糾紛
(1)確認勞動關係糾紛
(2)集體合同糾紛
(3)勞務派遣合同糾紛
(4)非全日制用工糾紛
(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6)經濟補償金糾紛
(7)競業限制糾紛
170、社會保險糾紛
(1)養老保險待遇糾紛
(2)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3)醫療保險待遇糾紛
(4)生育保險待遇糾紛
(5)失業保險待遇糾紛
171、福利待遇糾紛
十八、人事爭議
172、人事爭議
(1)辭職爭議
(2)辭退爭議
(3)聘用合同爭議
十九、海事海商糾紛
173、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
174、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
175、船舶損壞空中設施、水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176、船舶污染損害責任糾紛
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損害責任糾紛
178、海上、通海水域養殖損害責任糾紛
179、海上、通海水域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損害責任糾紛
182、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運輸合同糾紛
185、船舶經營管理合同糾紛
186、船舶買賣合同糾紛
187、船舶建造合同糾紛
188、船舶修理合同糾紛
189、船舶改建合同糾紛
190、船舶拆解合同糾紛
191、船舶抵押合同糾紛
192、航次租船合同糾紛
193、船舶租用合同糾紛
(1)定期租船合同糾紛
(2)光船租賃合同糾紛
194、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195、海上、通海水域運輸船舶承包合同糾紛
196、漁船承包合同糾紛
197、船舶屬具租賃合同糾紛
198、船舶屬具保管合同糾紛
199、海運集裝箱租賃合同糾紛
200、海運集裝箱保管合同糾紛
201、港口貨物保管合同糾紛
202、船舶代理合同糾紛
203、海上、通海水域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204、理貨合同糾紛
205、船舶物料和備品供應合同糾紛
206、船員勞務合同糾紛
207、海難救助合同糾紛
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撈合同糾紛
20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糾紛
210、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
211、海上、通海水域保賠合同糾紛
212、海上、通海水域運輸聯營合同糾紛
213、船舶營運借款合同糾紛
214、海事擔保合同糾紛
21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糾紛
216、船塢、碼頭建造合同糾紛
217、船舶檢驗合同糾紛
218、海事請求擔保糾紛
219、海上、通海水域運輸重大責任事故責任糾紛
220、港口作業重大責任事故責任糾紛
221、港口作業糾紛
222、共同海損糾紛
223、海洋開發利用糾紛
224、船舶共有糾紛
225、船舶權屬糾紛
226、海運欺詐糾紛
227、海事債權確權糾紛
二十、與企業有關的糾紛
228、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
229、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糾紛
230、企業公司制改造合同糾紛
231、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糾紛
232、企業債權轉股權合同糾紛
233、企業分立合同糾紛
234、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
235、企業出售合同糾紛
236、掛靠經營合同糾紛
237、企業兼并合同糾紛
238、聯營合同糾紛
239、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3)外商獨資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4)鄉鎮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240、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41、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二十一、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242、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243、股東名冊記載糾紛
244、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245、股東出資糾紛
246、新增資本認購糾紛
247、股東知情權糾紛
248、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
249、股權轉讓糾紛
250、公司決議糾紛
(1)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
(2)公司決議撤銷糾紛
251、公司設立糾紛
252、公司證照返還糾紛
253、發起人責任糾紛
254、公司盈餘分配糾紛
255、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
256、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257、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258、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
259、公司合併糾紛
260、公司分立糾紛
261、公司減資糾紛
262、公司增資糾紛
263、公司解散糾紛
264、申請公司清算
265、清算責任糾紛
266、上市公司收購糾紛
二十二、合夥企業糾紛
267、入伙糾紛
268、退夥糾紛
269、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糾紛
二十三、與破產有關的糾紛
270、申請破產清算
271、申請破產重整
272、申請破產和解
273、請求撤銷個別清償行為糾紛
274、請求確認債務人行為無效糾紛
275、對外追收債權糾紛
276、追收未繳出資糾紛
277、追收抽逃出資糾紛
278、追收非正常收入糾紛
279、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1)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2)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280、取回權糾紛
(1)一般取回權糾紛
(2)出賣人取回權糾紛
281、破產抵銷權糾紛
282、別除權糾紛
283、破產撤銷權糾紛
284、損害債務人利益賠償糾紛
285、管理人責任糾紛
二十四、證券糾紛
286、證券權利確認糾紛
(1)股票權利確認糾紛
(2)公司債券權利確認糾紛
(3)國債權利確認糾紛
(4)證券投資基金權利確認糾紛
287、證券交易合同糾紛
(1)股票交易糾紛
(2)公司債券交易糾紛
(3)國債交易糾紛
(4)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
288、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
289、證券承銷合同糾紛
(1)證券代銷合同糾紛
(2)證券包銷合同糾紛
290、證券投資諮詢糾紛
291、證券資信評級服務合同糾紛
292、證券回購合同糾紛
(1)股票回購合同糾紛
(2)國債回購合同糾紛
(3)公司債券回購合同糾紛
(4)證券投資基金回購合同糾紛
(5)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
293、證券上市合同糾紛
294、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295、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
296、證券發行糾紛
(1)證券認購糾紛
(2)證券發行失敗糾紛
297、證券返還糾紛
298、證券欺詐責任糾紛
(1)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
(2)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
(3)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4)欺詐客戶責任糾紛
299、證券託管糾紛
300、證券登記、存管、結算糾紛
301、融資融券交易糾紛
302、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糾紛
二十五、期貨交易糾紛
303、期貨經紀合同糾紛
304、期貨透支交易糾紛
305、期貨強行平倉糾紛
306、期貨實物交割糾紛
307、期貨保證合約糾紛
308、期貨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309、侵佔期貨交易保證金糾紛
310、期貨欺詐責任糾紛
311、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責任糾紛
312、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
313、期貨虛假信息責任糾紛
二十六、信託糾紛
314、民事信託糾紛
315、營業信託糾紛
316、公益信託糾紛
二十七、保險糾紛
317、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2)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3)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4)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5)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318、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1)人壽保險合同糾紛
(2)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3)健康保險合同糾紛
319、再保險合同糾紛
320、保險經紀合同糾紛
321、保險代理合同糾紛
322、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323、保險費糾紛
二十八、票據糾紛
324、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
325、票據追索權糾紛
326、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
327、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
328、票據損害責任糾紛
32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
330、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
331、票據保證糾紛
332、確認票據無效糾紛
333、票據代理糾紛
334、票據回購糾紛
二十九、信用證糾紛
335、委託開立信用證糾紛
336、信用證開證糾紛
337、信用證議付糾紛
338、信用證欺詐糾紛
339、信用證融資糾紛
340、信用證轉讓糾紛
三十、侵權責任糾紛
341、監護人責任糾紛
342、用人單位責任糾紛
343、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
344、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
345、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346、網路侵權責任糾紛
34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1)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2)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
348、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349、產品責任糾紛
(1)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
(2)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3)產品運輸者責任糾紛
(4)產品倉儲者責任糾紛
35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351、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352、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1)大氣污染責任糾紛
(2)水污染責任糾紛
(3)雜訊污染責任糾紛
(4)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
(5)土壤污染責任糾紛
(6)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7)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353、高度危險責任糾紛
(1)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2)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糾紛
(3)佔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4)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糾紛
(5)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6)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354、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355、物件損害責任糾紛
(1)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2)建築物、構築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
(3)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
(4)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糾紛
(5)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
(6)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
(7)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356、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357、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358、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
359、公證損害責任糾紛
360、防衛過當損害責任糾紛
361、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
362、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責任糾紛
363、鐵路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鐵路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4、水上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水上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5、航空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航空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6、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7、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8、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9、因申請訴中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70、因申請先予執行損害責任糾紛
三十一、選民資格案件
371、申請確定選民資格
三十二、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372、申請宣告公民失蹤
373、申請撤銷宣告失蹤
374、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變更代管人
375、失蹤人債務支付糾紛
376、申請宣告公民死亡
377、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
378、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糾紛
三十三、認定無民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379、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
380、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81、申請宣告公民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82、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十四、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383、申請認定財產無主
384、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
三十五、監護權特別程序案件
385、申請確定監護人
386、申請變更監護人
387、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
388、申請支付令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389、申請公示催告
三十八、申請訴前停止侵害知識產權案件
390、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
391、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
392、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著作權
393、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種權
三十九、申請保全案件
394、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395、申請訴中財產保全
396、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397、申請訴中證據保全
398、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
399、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
400、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401、申請中止支付保函項下款項
四十、仲裁程序案件
402、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
40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四十一、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案件
404、申請海事請求保全
(1)申請扣押船舶
(2)申請拍賣扣押船舶
(3)申請扣押船載貨物
(4)申請拍賣扣押船載貨物
(5)申請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請拍賣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405、申請海事支付令
406、申請海事強制令
407、申請海事證據保全
408、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409、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
410、申請海事債權登記與受償
四十二、申請承認與執行判決、仲裁裁決案件
411、申請執行海事仲裁裁決
412、申請執行知識產權仲裁裁決
413、申請執行涉外仲裁裁決
414、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415、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416、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417、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418、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裁定
419、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
420、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
421、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四十三、執行異議之訴
422、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423、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424、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編排體系的幾個問題
1、《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知識產權、海事海商、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以及與公司、證券、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為保持體系的相對完整,並考慮規範民事審判業務分工,對某些案由進行了合併和拆分。如知識產權糾紛類中,既包括知識產權相關的合同糾紛案件,也包括知識產權權屬和侵權糾紛案件。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三十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錶示);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錶示),第三級案由是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基於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加()表示)。
2、關於侵權糾紛案件案由的編排。《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未將侵權糾紛案件單獨列為第一級案由,而是分別作了規定。第一,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依民事權利的類型,分別規定在人格權、物權、知識產權等第一級案由項下,根據需要列為第二級或者第三級案由,或者隱含在第三級案由之下。第二,對於一些同時侵害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侵權糾紛案件,以及適用特殊侵權規則的侵權糾紛案件,則單獨列在債權糾紛案件案由項下,作為第二級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三級案由。
3、關於物權糾紛案由和合同糾紛案由適用的問題。《民事案由規定》按照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對於因物權變動的原因關係,即債權性質的合同關係產生的糾紛,應適用債權糾紛部分的案由,如物權設立原因關係方面的擔保合同糾紛,物權轉移原因關係方面的買賣合同糾紛。對於因物權成立、歸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係產生的糾紛,則應適用物權糾紛部分的案由,如擔保物權糾紛。
4、關於第三部分中“物權保護糾紛”與“所有權糾紛”、 “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的協調問題。物權法第三章“物權的保護”所規定的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保護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每個物權類型(第三級案由)項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適用,多數可以作為第四級案由規定,但為避免使整個案由體系冗長繁雜,在各第三級案由下並未一一列出,在適用時可以按照保護的權利種類,分別適用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項下的第三級案由。如果一個糾紛中同時涉及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中兩種以上的物權,或者在物權糾紛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適用的第三級案由時,則可以適用“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具體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2020〕3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切實貫徹實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對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2011年《案由規定》)進行了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將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修改後的《案由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1年《案由規定》施行以來,在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規範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民事訴訟法、郵政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訂,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類型民事案件,需要對2011年《案由規定》進行補充和完善。特別是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補新的案由。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對2011年《案由規定》進行了修改。現就各級人民法院適用修改後的《案由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審判規範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認真學習掌握修改後的《案由規定》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是對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性質進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進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學、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體系,有利於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有利於統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有利於對受理案件進行分類管理,有利於確定各民事審判業務庭的管轄分工,有利於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從而更好地為創新和加強民事審判管理、為人民法院司法決策服務。
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學習修改後的《案由規定》,理解案由編排體系和具體案由制定的背景、法律依據、確定標準、具體含義、適用順序以及變更方法等問題,準確選擇適用具體案由,依法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創新和加強民事審判管理,不斷推進民事審判工作規範化建設。
二、關於《案由規定》修改所遵循的原則
二是必要性原則。本次修改是以保持案由運行體系穩定為前提,對於必須增加、調整的案由作相應修改,尤其是對照民法典的新增制度和重大修改內容,增加、變更部分具體案由,並根據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需要完善部分具體案由,對案由編排體系不作大的調整。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工作需要,結合司法實踐,繼續細化完善民法典新增制度案由,特別是第四級案由。對本次未作修改的部分原有案由,屆時一併修改。
三是實用性原則。案由體系是在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基礎上,充分考慮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實踐以及司法統計的需要而編排的,本次修改更加註重案由的簡潔明了、方便實用,既便於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也便於人民法院進行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
三、關於案由的確定標準
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來確定。鑒於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可能有多個,爭議的標的也可能是多個,為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簡潔明了,修改後的《案由規定》仍沿用2011年《案由規定》關於案由的確定標準,即對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係性質”加“糾紛”,一般不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侵權方式等要素。但是,實踐中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具有複雜多變性,單純按照法律關係標準去劃分案由體系的做法難以更好地滿足民事審判實踐的需要,難以更好地滿足司法統計的需要。為此,修改後的《案由規定》在堅持以法律關係性質作為確定案由的主要標準的同時,對少部分案由也依據請求權、形成權或者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等其他標準進行確定,對少部分案由的表述也包含了爭議焦點、標的物、侵權方式等要素。另外,為了與行政案件案由進行明顯區分,本次修改還對個別案由的表述進行了特殊處理。
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司清算、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案由,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予以直接表述;對公益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程序中的異議之訴等特殊訴訟程序案件的案由,根據修改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制度予以直接表述。
四、關於案由體系的總體編排
1.關於案由縱向和橫向體系的編排設置。修改後的《案由規定》以民法學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民事權利類型來編排案由的縱向體系。在縱向體繫上,結合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等民事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准合同糾紛,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海事海商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非訟程序案件案由,特殊訴訟程序案件案由,共計十一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
在橫向體繫上,通過總分式四級結構的設計,實現案由從高級(概括)到低級(具體)的演進。如物權糾紛(第一級案由)→所有權糾紛(第二級案由)→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第三級案由)→業主專有權糾紛(第四級案由)。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五十四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錶示);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473個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錶示)。第三級案由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基於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391個第四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加()表示)。基於民事法律關係的複雜性,不可能窮盡所有第四級案由,目前所列的第四級案由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見的或者為了司法統計需要而設立的案由。
修改後的《案由規定》採用縱向十一個部分、橫向四級結構的編排設置,形成了網狀結構體系,基本涵蓋了民法典所涉及的民事糾紛案件類型以及人民法院當前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類型,有利於貫徹落實民法典等民事法律關於民事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
2.關於物權糾紛案由與合同糾紛案由的編排設置。修改後的《案由規定》仍然沿用2011年《案由規定》關於物權糾紛案由與合同糾紛案由的編排體系。按照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對於涉及物權變動的原因,即債權性質的合同關係引發的糾紛案件的案由,修改後的《案由規定》將其放在合同糾紛項下;對於涉及物權變動的結果,即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係產生的糾紛案件的案由,修改後的《案由規定》將其放在物權糾紛項下。前者如第三級案由“居住權合同糾紛”列在第二級案由“合同糾紛”項下;後者如第三級案由“居住權糾紛”列在第二級案由“物權糾紛”項下。
具體適用時,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查明該法律關係涉及的是物權變動的原因關係還是物權變動的結果關係,以正確確定案由。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性質涉及物權變動原因的,即因債權性質的合同關係引發的糾紛案件,應當選擇適用第二級案由“合同糾紛”項下的案由,如“居住權合同糾紛”案由;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性質涉及物權變動結果的,即因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係引發的糾紛案件,應當選擇第二級案由“物權糾紛”項下的案由,如“居住權糾紛”案由。
3.關於第三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物權保護糾紛”案由與“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案由的編排設置。修改後的《案由規定》仍然沿用2011年《案由規定》關於物權糾紛案由的編排設置。“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種類型的物權確認糾紛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種類型的侵害物權糾紛案由。民法典物權編第三章“物權的保護”所規定的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保護方法,即“物權保護糾紛”,在修改後的《案由規定》列舉的每個物權類型(第三級案由)項下都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適用,多數都可以作為第四級案由列舉,但為避免使整個案由體系冗長繁雜,在各第三級案由下並未一一列出。實踐中需要確定具體個案案由時,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只涉及“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一種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則可以選擇適用“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六種第三級案由;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涉及“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則應按照所保護的權利種類,選擇適用“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項下的第三級案由(各種物權類型糾紛)。
4.關於侵權責任糾紛案由的編排設置。修改後的《案由規定》仍然沿用2011年《案由規定》關於侵權責任糾紛案由與其他第一級案由的編排設置。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該編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具體範圍是民法典總則編第五章所規定的人身、財產權益。這些民事權益,又分別在人格權編、物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等予以了細化規定,而這些民事權益糾紛往往既包括權屬確認糾紛也包括侵權責任糾紛,這就為科學合理編排民事案件案由體系增加了難度。為了保持整個案由體系的完整性和穩定性,儘可能避免重複交叉,修改後的《案由規定》將這些侵害民事權益侵權責任糾紛案由仍舊分別保留在“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等第一級案由體系項下,對照侵權責任編新規定調整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案由;同時,將一些實踐中常見的、其他第一級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權責任糾紛案由也列在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項下,如“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從“兜底”考慮,修改後的《案由規定》將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列在其他八個民事權益糾紛類型之後,作為第九部分。
具體適用時,涉及侵權責任糾紛的,為明確和統一法律適用問題,應當先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根據侵權責任編相關規定列出的具體案由;沒有相應案由的,再適用“人格權糾紛”“物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等其他部分項下的具體案由。如環境污染、高度危險行為均可能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確定案由時,應當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環境污染責任糾紛”“高度危險責任糾紛”案由,而不應適用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項下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由,也不應適用第三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
五、適用修改後的《案由規定》應當注意的問題
1.在案由橫向體繫上應當按照由低到高的順序選擇適用個案案由。確定個案案由時,應當優先適用第四級案由,沒有對應的第四級案由的,適用相應的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第二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一級案由。這樣處理,有利於更準確地反映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有利於促進分類管理科學化和提高司法統計準確性。
2.關於個案案由的變更。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審查階段,可以根據原告訴訟請求涉及的法律關係性質,確定相應的個案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經審理髮現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係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係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相應變更個案案由。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相應變更個案案由。
3.存在多個法律關係時個案案由的確定。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的,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個案案由;均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係並列確定相應的案由。
4.請求權競合時個案案由的確定。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自主選擇行使的請求權所涉及的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
5.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案由體系的編排制定是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審判管理的手段。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不得將修改後的《案由規定》等同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後的《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6.案由體系中的選擇性案由(即含有頓號的部分案由)的使用方法。對這些案由,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相應的個案案由,不應直接將該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由,應當根據具體侵害對象來確定相應的案由。
本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主要基於人民法院當前司法實踐經驗,對照民法典等民事立法修改完善相關具體案由。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修改後的《案由規定》可能需要對標民法典具體施行情況作進一步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要密切關注民法典施行后立案審判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重點梳理匯總民法典新增制度項下可以細化規定為第四級案由的新類型案件,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發布《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答記者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發[2011]7號)(以下簡稱《決定》)。就《決定》發布的背景和主要內容,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記者:請問制發《決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2008年2月4日,為配合物權法的實施,我院曾對2001年10月30日制發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進行了修改,制發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自2008年4月1日施行以來,在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規範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三年來,隨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保險法、專利法等法律的施行或修訂,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類型民事案件,需要對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補充和完善。特別是侵權責任法已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補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案由。經最高人民法院院領導批准,2010年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牽頭成立了由本院立案一庭、四個民事審判業務庭以及審監庭參加的研究小組,正式啟動修改工作。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研究小組完成了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修改工作,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發《決定》。根據《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又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2011]41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各級法院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
記者:請談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修改過程。
答:根據工作方案的安排,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下發《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徵集〈民事案件案由〉修改意見的通知》,向全國各高級法院徵集有關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修改意見。絕大多數高級法院召開了所屬轄區內各級法院參加的座談會,及時上報了應當修改、刪除、增加的具體案由,總數達900餘個。對於各高級法院上報的具體案由,研究小組在進行整理、篩選和分類的基礎上,起草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徵求意見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根據工作方案的安排,研究小組分別在福州和重慶召開了“全國部分法院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座談會”。部分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從事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的法官參加了座談,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建議。考慮到“海事海商糾紛”案由的特殊性,研究室與民四庭專門在青島海事法院召開座談會,就“海事海商糾紛”案由聽取全國海事法院代表的意見建議。來自天津、廣州、大連、武漢、寧波、廈門、北海、海口、青島等九家海事法院的代表參加了座談會。2010年6月24日,研究小組還召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和律師參加的座談會。每次座談會之後,研究小組均及時認真研究、消化會議代表的意見,多次修改徵求意見稿,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送審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送審稿)》。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兩個送審稿。修改過程中,研究小組對兩個送審稿反覆研究和修改,先後八易其稿。可以說,此次民事案件案由的修改,集中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集體智慧,凝聚了地方各級法院的辛勤探索,是全國廣大法官心血和勞動的結晶。
記者:請問此次修改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經廣泛徵求意見,我們確定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為:
一是合法原則。要確保所制定的具體案由具有實體法和程序法依據,還要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案件受案範圍的有關規定。
二是實用原則。案由要簡潔明了,便於使用,案由的制定要體現一定的科學性,但更要注重實用性和適度地靈活性。通過四級案由體系的設置,為方便當事人訴訟服務,為立案和審判實踐服務,為司法統計服務,為創新和加強民事審判管理服務。
三是穩定性原則。從保證案由體系的適度穩定性出發,盡量對案由體系、結構不做大的調整。
記者:請介紹此次案由修改的主要內容。
答:為適應侵權責任法施行后審判實踐的需要,我們將侵權糾紛案由提升為第一級案由。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在其項下增補相關的侵權責任糾紛第三級和第四級案由。首先,按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列出了該法新規定的各種具體侵權責任糾紛案由。其次,協調好侵權糾紛案由與其他第一級案由之間的關係。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這些民事權益,分別包含在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權、物權、知識產權等民商事權益之中,而這些民事權益糾紛往往既包括權屬確認糾紛也包括侵權糾紛,這就為科學合理編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難度。為了保持整個案由體系的完整性和穩定性,儘可能避免重複交叉,此次修改將這些民事權益侵權糾紛案由仍舊保留在各第一級案由之中,只是將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有關案由列在“侵權責任糾紛”案由項下,並將一些實踐中常見的、其他第一級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權責任糾紛案由也列在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項下,並從“兜底”考慮,列在其他八個民事權益糾紛類型之後,作為第九部分。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此次修改還增加部分其他第二級案由、第三級案由和四級案由。此次共修改第一級案由5個,修改第二級案由20個,修改第三級案由113個,修改第四級案由154個。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共有第一級案由10個,第二級案由42個,第三級案由424個,第四級案由367個。
記者: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適用過程中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答:針對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適用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修改後的《通知》進一步作了明確規範。
一是明確了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案由與“人格權糾紛”、“物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等其他部分項下案由的協調問題。在確定侵權責任糾紛具體案由時,應當先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列出的具體案由。沒有相應案由的,再適用“人格權糾紛”、“物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等其他部分項下的案由。如機動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確定案由時,應當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由,而不應適用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項下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也不應適用第三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
二是明確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各級人民法院不得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
三是明確了案由變更的問題。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係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係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
四是進一步規範了部分案由的適用問題。對於那些名稱中帶有頓號(即“、”)的部分案由,適用時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相應的案由,不應直接將該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應根據侵害的具體人格權益來確定相應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由,應當根據糾紛發生的具體水域來確定相應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由,應當根據具體侵害對象來確定相應的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