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費豁免
後續不繳保費但合同有效的情形
所謂保費豁免,是指在保險合同規定的繳費期內,投保人或被保人達到某些特定的情況(如身故、殘疾、重疾或輕症疾病等),由保險公司獲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繳納後續保費,保險合同仍然有效。
失去工作能力意味著收入銳減,如果保單附加了保費豁免功能,就會避免因為失業而帶來的經濟困難,保費不用您再繳納,而保單的保障依然有效,包括現金利益的領取也依然有效。所以保費豁免相當於為您的保單再加了一份保險,是保險中一種人性化的功能。
保費豁免最早出現在少兒險中,當作為投保人的家長遭遇不幸喪失工作能力時,沒有經濟收入的孩子仍可繼續獲得保險的庇護,這一舉措受到了普遍歡迎。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各種養老險、終身險、兩全險也都紛紛披上豁免的外衣,成為一種宣傳的“賣點”。但是,正如前面所說,豁免的前提是必須符合你投保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中,所規定的種種特定情況。這就意味著各家保險公司的豁免規定各有不同,仔細看來,小小的豁免其實大有文章。
俗話說一份價錢一份貨,保費豁免並不是保險公司免費施贈的午餐。保費豁免目前主要有三種形式:一種是作為單獨的附加險出現,如太保少兒定期附加豁免保費險、中宏人壽的附加豁免繳付保險費利益特約等,這種豁免應用面比較寬,可以附加在多種主附險之上;第二種是作為附加險與特定主險相捆綁,例如太保的太平盛世附加豁免保費保險、太平人壽的真愛附加豁免保費險等,其豁免利益有更加明確的針對性;另外一種就是直接在保險合同中以條款形式出現,如太保歲歲登高保險、太保金泰人生保險、太保如意安康保險等。
保險不是萬能的,身故險、養老險、重疾險、意外險、住院醫療險等等,都各有保障責任。同樣,豁免也不是萬能的,不同的豁免條件,帶來的豁免利益也是千差萬別。
第一、什麼保險最該買豁免
豁免的保障利益就是免繳保費,所以,豁免要附加在保費最貴,將來能返還的產品後面才最有利,其最好的搭配應該是養老險,子女教育金儲蓄保險。而對於一般消費型的意外險、醫療險,本身保費就很低廉,達到豁免要求時,往往也已經達到合同理賠的標準,或者理賠后保險公司不再續保,對其增加豁免保障意義不大。
第二、豁免應該買給誰
在絕大多數保險公司的豁免責任中,豁免對象都是針對“投保人”也就是繳費人的。投保少兒險,不用說豁免當然是買給大人。而在成人投保中,你可以自己同時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旦豁免,不存在任何問題。然而在現實中很多妻子願意為丈夫投保(實際拿的還是丈夫的錢),妻子是投保人,丈夫是被保險人。這時萬一丈夫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作為投保人的妻子則不享受豁免待遇,保費還必須照常支付,這就有點得不償失了。基於這個原因,我們通常推薦實際承擔保費的人作為投保人,更加符合豁免保障的目的。
第三、豁免投保不要捨本逐末
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保費豁免雖然看上去很美,實際上不僅要自己支付相應的費用,豁免利益的獲得條件也是相當嚴苛的。在一些保險宣傳中,豁免的功能往往被過分誇大,導致投保人被附帶的豁免功能吸引,對真正的主險保障部分卻沒搞清楚。選擇保險的關鍵還是要符合自己的保障需求,千萬不要被這些小小的“優惠”蒙蔽了,撿了芝麻卻丟掉西瓜。
存在即合理,保費豁免可以說是很具人性關懷的險種,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商品總是要用錢交換的,當然也沒有免費的豁免險,只不過豁免範圍較小,常常在一些中小型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中看到“免費附加保費豁免”,但仔細看看條款才發現,豁免的只是“身故、全殘”或特別指定的範圍才豁免,意義不是很大。但,不可否認,保費豁免相當好,以下幾方面,異大能強烈建議大家在投保時,附加保費豁免:
1、父母給孩子投保,父母作為投保人給孩子投保的話,最好附件保費豁免,這樣一來,一張保單保全家了。有些少兒險,還可以父母、孩子三人都能豁免,且豁免範圍較大,當然,價格一定會稍貴些。
2、正處於努力奮鬥中的年輕房奴一族,夫妻,兩小口,好不容將首期付了,正為著美好幸福生活奮鬥著,如果投保,建議“互相投保”,我作為你的投保人,你作為我的投保人,且都附件雙豁免(投保人、被保人)。
3、目前,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大部分保險公司都自動附件了保費豁免,行業稱之“豁免C”
4、投保人年齡超過指定年齡範圍,不能附加投保人豁免的,建議可以通過投保一份定期壽險來解決,但豁免範圍則大大縮小。
“豁免買給誰也大有講究”。豁免保費保障條款通常分成投保人豁免保費與被保險人豁免保費兩種。前者指當投保人由於意外或疾病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保險公司豁免投保人應繳的保費,使被保險人的保障權益仍然有效。這類條款適合子女為父母購買保險或家長為子女投保等情況。而後者是指被保險人由於意外或疾病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保險公司豁免其應繳保費,通常這條款更適合投保人給自己購買保險。可以說,豁免利益應該買給保費承擔人,也就是繳費的那個人,這一點投保前要注意。
當然,選購保險產品時也不要為此捨本逐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