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條例
文職幹部管理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文職幹部是被任命為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辦事員級以上職務,不授予軍銜的現役軍人,是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分。
在中國,目前的軍隊文職分成文職幹部 和文職人員 兩種,前者是現役人員,後者是非現役聘用人員。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條例》於1999年7月21日頒布,1999年7月21日開始實施。全法共由九章,計34條所組成。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的需要,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文職幹部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是被任命為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辦事員級以上職務,不授予軍銜的現役軍人,是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文職幹部按照工作性質分為專業技術文職幹部和非專業技術文職幹部。
第三條文職幹部的選拔和任用,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貫徹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公平擇優、適時交流的原則,實行民主監督。
第四條文職幹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三)公道正派,廉潔奉公,團結協作,艱苦奮鬥,勤奮敬業,不怕犧牲;
(四)具有勝任本職工作所必需的理論、政策水平,科學文化、專業技術知識和實際工作能力;
(五)身體健康。
第五條根據工作需要,文職幹部可以改任現役軍官,並按照有關規定評定授予軍銜。
第七條總政治部主管全軍的文職幹部管理工作,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主管本單位的文職幹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文職幹部的編製範圍
第八條文職幹部的編製範圍:
(一)科學研究、工程技術、醫療衛生、教學、新聞、出版、圖書、檔案、文化藝術、體育等單位的部分專業技術幹部職務;
(二)機關、院校、醫院等單位部分從事行政事務、服務保障的幹部職務;
(三)其他需要編製文職幹部的職務。
第九條師以下作戰部隊、試驗訓練部隊和保障部隊,原則上不編製文職幹部。
第十條編製文職幹部的單位和職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文職幹部的來源和培訓
第十一條文職幹部的來源:
(一)軍隊院校畢業學員;
(二)地方高等學校畢業生;
(三)現役軍官;
(四)地方專業技術人員;
(五)博士后流動站出站人員和出國留學回國人員。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經院校培訓提拔文職幹部制度。文職幹部應當經過與其所任職務相應的院校培訓。編製有文職幹部的單位,應當結合本職業務,採取多種形式組織文職幹部開展在職學習,提高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第四章文職幹部的職務名稱、職務等級
第十三條文職幹部的職務名稱,按照編製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專業技術文職幹部的專業技術職務分為: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六級、七級、八級、九級、十級、十一級、十二級、十三級、十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專業技術等級與專業技術職務的對應幅度,以及確定和調整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非專業技術文職幹部的職務等級分為:正局級、副局級、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副科級、一級科員、二級科員、辦事員。
第五章文職幹部的級別
第十六條文職幹部的級別設置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六級、七級、八級、九級。特級為最高級。(下轉第三版)(上接第一版)
第十七條文職幹部的級別,根據其職務等級、德才表現、經歷評定和晉陞。文職幹部的級別與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的對應幅度,以及評定和晉陞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文職幹部的職務任免考核獎勵與處分
第十八條文職幹部職務的任免許可權:
(一)正局級幹部職務,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任免;
(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和副局級、正處級幹部職務,由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總後勤部、總裝備部部長和政治委員,大軍區及軍兵種司令員和政治委員或者相當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任免,副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處級幹部職務,由副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任免;
(四)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和副科級以下幹部職務,由有任免權的師(旅)級單位的正職首長任免。
第十九條專業技術文職幹部的專業技術職務和非專業技術文職幹部的職務等級的晉陞,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各級首長、政治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文職幹部的政治表現、思想作風、業務水平、工作實績以及身體狀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文職幹部的獎勵和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國家有關獎勵規定的,報請國家給予獎勵。文職幹部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文職幹部的待遇
第二十二條文職幹部實行職務、級別等級工資制和定期增資制度,並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津貼和補貼,其工資水平與現役軍官的工資水平相同。具體辦法由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另行規定。文職幹部按照規定離職培訓、休假、治病療養以及免職待分配期間,工資照發。
第二十三條文職幹部的政治待遇和住房、醫療、探親、休假等,按照現役軍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文職幹部家屬隨軍條件以及家屬隨軍以後的安置、醫療和隨調,文職幹部家屬符合隨軍條件而未隨軍應當享受的優待,按照現役軍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文職幹部因公致殘的優待和犧牲、病故的撫恤以及遺屬的安置管理,按照現役軍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文職幹部退出現役
第二十六條文職幹部達到平時服現役的最高年齡的,應當退出現役。專業技術文職幹部平時服現役的最高年齡:
(一)擔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四十五歲;
(二)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五十五歲,其中從事文藝、體育和護理工作的,五十歲;
(三)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六十歲,其中少數工作需要的,可以適當延長,具體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非專業技術文職幹部平時服現役的最高年齡:
(一)擔任科級以下職務的,四十五歲;
(二)擔任處級職務的,五十五歲;
(三)擔任局級職務的,五十八歲。
第二十七條文職幹部未達到平時服現役的最高年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退出現役:
(一)被取消文職幹部身份的;
(二)傷病殘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三)受軍隊編製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四)根據專業要求,不宜繼續在本崗位工作,又不能調整使用的;
(五)按照軍隊統一規定,經考核為不稱職的;
(六)調離軍隊,到非軍事部門工作的;
(七)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的。
第二十八條文職幹部退出現役的審批許可權,與文職幹部職務的任免許可權相同。
第二十九條文職幹部退出現役以後的安置和管理,按照現役軍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服現役滿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滿五十歲以上的文職幹部,擔任中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和處級、局級職務的,本人提出申請,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批准其退出現役以後作退休安置。
第三十條文職幹部從被任命為幹部職務之日起,不滿下列年限的,除組織安排或者經組織批准外,不得退出現役:
(一)擔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和科級以下職務的,十年;
(二)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和處級職務的,十五年;
(三)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和局級職務的,二十年。
文職幹部要求提前退出現役未獲批准,經教育仍堅持退出現役的,或者擅離部隊長期不歸的,給予降職處分或者取消其文職幹部身份,作退出現役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根據軍隊建設和發展的需要,部分崗位的文職幹部可以實行聘任制度。文職幹部的聘任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文職幹部的管理,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由總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央軍事委員會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