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一、負責實施全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揮疏導交通,維護公路治安、交通秩序。

二、負責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

三、負責全市的車管業務工作,實施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各註冊登記、發牌、發證和年檢工作,負責機動車駕駛人的考試、發證和審驗工作。

主要職責


四、負責交通事故的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和責任認定。排查整治事故隱患,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五、實施各種交通警衛保障和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審批,辦理特種車輛警燈警報器使用證。

領導分工


周 文 支隊長 主持支隊全面工作,分管計財科。
汪朝舉 政委 負責支隊黨建工作、政治工作及隊伍建設,分管支隊政工科。
陳 峰 副支隊長 負責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分管支隊安全科、直屬二大隊,聯繫南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馮大勇 副支隊長 負責秩序管理工作,分管支隊秩序科、特勤大隊、直屬一大隊,聯繫蓬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趙海燕 副支隊長 負責車管和支隊基建工作,分管支隊車管所,聯繫營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熊 冰 副支隊長 負責宣傳、法制工作,分管支隊宣傳科、法制科、直屬四大隊,聯繫閬中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儀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胡小路 副支隊長負責支隊內部管理、科技建設,分管辦公、秩序科、直屬三大隊,聯繫西充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一、負責支隊文電收發、文書處理、繕印、印章管理、機要通訊、文書檔案、微機管理和保密工作。
二、草擬支隊綜合性、全局性文件、簡報,審核業務性文稿,做好信息綜合、情況反饋工作。
三、組織調查研究,協調內外工作關係,根據領導決策需要,提供有關情況和決策依據。
四、辦理或督促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來信來訪及政務督辦工作。
五、負責支隊會議、會務的保障工作。
六、做好支隊機關辦公用品、器材、裝備、通訊網路設備、環境衛生綠化、公共設施和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支隊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
八、負責支隊機關車輛管理工作。
九、做好後勤服務和接待工作。
十、負責對聘用駕駛員、文秘人員、打字員的管理教育工作。
十一、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政工科
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組織政治學習,開展思想教育,使全體民警在政治上、思想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民警、職工的政治思想素質。
二、組織開展支隊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正規化建設,加強隊伍的管理教育。做好民警的崗位培訓工作和成人教育工作。
三、按照黨的幹部政策和幹部管理制度,搞好本支隊幹部、人事管理及人員的考核、考察工作,對民警的德才表現及晉陞職務、警銜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負責辦理上級公安紀檢、督察、監察部門交辦的工作,協助上級公安紀檢督察部門查處幹警違法違紀案件。負責支隊警務督查工作。
五、發現和培養先進典型,總結交流先進經驗,宣傳好人好事,組織開展“爭先創優”、“立功創模”等活動。
六、負責支隊黨建、團組織、婦女、工會和計劃生育、離退休幹部等工作,並辦理有關事宜。
七、管理支隊機關和直屬大隊以及縣(市)交警大隊規費人員工資;進行勞動工資統計,負責工資變動的報批、崗位津貼及獎金的核定。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安全科
安全科在交警支隊領導下,負責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總隊事故處和市安監局指導,具體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檢查全市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組織處理特大交通事故、涉外交通事故和疑難交通事故。
二、組織開展預防道路交通事故調研活動,準確掌握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發案動態及其基本規律,定期開展交通安全隱患排查,針對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及時提出應對措施,供領導決策參考。
三、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科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受理群眾或當事人舉報或投訴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法醫鑒定。
四、承辦局際聯席會議。承辦各大隊報支隊審批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
五、指導大隊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採集、儲存、傳輸工作,負責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數據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定期通報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情況。
六、制定事故處理培訓計劃,保管和發放交通事故處理有關法律文書、表格和憑證。
七、積極推廣、應用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新技術、新方法、新設備。
八、完成支隊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特勤大隊
一、擬制全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方案,指導、督促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隨時了解和掌握全市交通秩序情況,在全市範圍的道路上巡邏執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和公路“三亂”現象。
二、維護道路交通和治安秩序,指揮疏導交通,糾正和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三、執行交通警衛任務和交通管制中的警戒任務。
四、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和了解交通違法行為的變化規律,適時組織開展針對性強、成效顯著的交通安全秩序整治活動。
五、清除道路上違章停放車輛等影響交通安全的人為障礙,規範全市道路行車秩序,負責大隊的勤務檢查考核。
六、審批、辦理、審驗特種車輛警燈警報器、標誌燈具使用證。
七、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全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等交通管理設施規劃方案,協調交通、城建部門系統、科學、規範地設置。
八、嚴格按照規定辦理市轄三區《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負責全市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的督導、檢查。
九、掌握和分析秩序管理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經驗,提出可行性對策供支隊領導參考。
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計財科
一、認真貫徹執行《會計法》、《票據法》、《審計法》、省交管局《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
二、根據省交管局、市財政局財務管理的要求,結合我支隊實際情況,制定出全市交警系統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三、編製全市交警系統年度收支預算,做好財務核算及決算工作。
四、嚴把支出關,分析審核各項資金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給領導當好參謀。
五、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報表、帳簿等資料,組織整理好會計檔案
六、對全市交警系統的財務收支活動進行指導、檢查、審計,發現問題及時向領導彙報。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宣傳科
一、負責指導、組織、督促、考核、開展全市公安交通管理和隊伍建設的宣傳工作,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活動。
二、做好與各級宣傳機構和新聞媒體的協調聯繫工作,組織對外宣傳報道。
三、負責交通安全宣傳資料的征訂、發行和組稿工作。
四、承擔支隊機關和涉及跨縣(市、區)域交通管理和隊伍建設方面的新聞發言職責,正確引導輿論宣傳。
五、組織對全市交通民警的宣傳業務培訓,實施對各大隊宣傳民警的業務考核。
六、配合做好全市涉及交通安全管理、交警隊伍建設的重大活動、社會事件、特大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取證的攝影、攝像工作。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法制科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制科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和完善執法制度,落實執法責任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和完善明確的、操作性強的執法制度和程序規範。把執法工作中的職責、許可權落實到各執法崗位,實現各項執法工作權責明確,責任到人。
二、加強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備案。對支隊和下級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法律上的審核把關。
三、健全執法檢查制度,加強執法檢查工作。通過執法檢查,查找出存在的執法問題並予以解決。
四、認真執行並組織實施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制度,對執法質量好的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執法質量差的單位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五、加強案件審核工作,保障和提高案件質量。
六、受理群眾投訴,加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工作。
七、強化執法監督,充分發揮內部執法監督機構的職能作用。通過執法檢查、案件評議、個案複查等多種方式和途徑,加強對本級和下級單位執法活動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八、實行警務公開制度,拓展外部監督渠道。
九、建立和完善執法培訓制度,有計劃、有步驟、有針對性的組織民警進行多種形式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的學習培訓,不斷提高隊伍和民警個人的整體執法水平。
十、做好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的調研工作,總結經驗,弘揚典型。開展交通管理法制理論研究,針對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十一、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對大隊日常業務進行監督、指導。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一、依照國家和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車輛管理的政策、法規、標準規範,對全市汽車、駕駛員進行檢驗、審驗、考試、註冊登記及安全管理。
二、對縣、市、區車輛管理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對車輛單位及社會安全管理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四、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情況,對車主和駕駛員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教育工作。
五、對委託農機部門負責的拖拉機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六、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七、執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車輛管理任務。
八、不斷研究車輛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