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司法
倫理司法
中國古代司法的觀念包括嚴格執法、經義決獄、屈法伸情、良吏司法等方面;中國古代的司法制度涉及審判機構、審判官吏、審判管轄、證據制度、普通審判程序、複審與死刑複核制度、判決的執行等。中國古代司法的觀念和制度具有明顯的倫理性特徵;把握中國古代司法的具體內涵,進而從更廣闊角度認識當代中國司法具有一定意義。
羅昶女,漢族,1964年6月出生,湖南省邵陽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1985年7月在重慶西南政法學院(現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1990年1月重慶西南政法學院研究生班畢業;1992年7月在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1997年7月在北京大學獲法學士學位。 1985年7月至1988年8月,在湖北省公安專科學校(現湖北警官學院)法律教研室工作;1990年2月至1994年8月,在武漢中南政法學院(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系工作;1997年7月至今,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任教。主要從事法理學、法史學的教學和研究工作。著有《法理學》(合著)、《中國法律思想史》(合著)、《民法實例說》、《中國法律制度概要》(合著)等。發表《中國“法自然”觀與“自然法”說比較》等論文30多篇。
導言
上卷:中國古代司法觀念
第一章 司法與司法公正
一、司法
二、司法公正
第二章 嚴格執法(上)
一、良善之法
二、平等執法
三、依律斷獄
四、罪罰相當
五、罪疑從輕
六、法司專權
第三章 嚴格執法(下)
一、公布法令
二、便民訴訟
三、重視證據
四、反對刑訊
五、聽獄宜速
六、集體公斷
第四章 經義決獄
一、禮法結合
二、經義決獄
三、權時執法
第五章 屈法伸情
一、君主守法問題
二、肆赦問題
三、肉刑問題
四、“存留養親”問題
第六章 良吏司法
一、良吏司法
二、良吏條件
三、良吏知法
四、良吏守法
五、良吏許可權
六、監督良吏
下卷:中國古代司法制度
第七章 審判機構
一、最高審判官——皇帝
二、中央審判機構
三、京畿地區審判機構
四、地方普通審判機構
五、特別審判機構
第八章 審判官吏
一、審判官的選拔、任用
二、審判官的職權
三、審判官的待遇
四、審判官的迴避
五、審判官的考核
六、審判官的責任
七、審判官的幕吏
第九章 審判管轄
一、級別管轄
二、地區管轄
三、專門管轄
第十章 證據制度
一、盟誓
二、口供
三、證人證言
四、物證
五、書證
六、勘驗、檢查筆錄
第十一章 普通審判程序
一、告訴與受理
二、庭審組織
三、到庭人員
四、審判程序
五、審判方式——拷訊
六、民案調處
七、判決與宣告
八、審判期限
第十二章 複審與死刑複核制度
一、複審制度
二、死刑複核制度
三、死刑案件復奏制度
四、審判監督制度
第十三章 判決的執行
一、生命刑的執行
二、體刑的執行
三、自由刑的執行
四、財產刑的執行
五、身份刑的執行
六、刑罰的赦免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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