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級債權理論

次級債權理論

次級債權理論,即債權居次規則,是指在存在控制與從屬關係的關聯企業中,為了保障從屬公司債權人的正當利益免受控制公司的不法侵害,規定在從屬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組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債權,不論其有無別除權或優先權,均應次於從屬公司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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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理論由來
“次級債權”理論產生的原因是在公司之間存在控制與從屬的關係時,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控制性影響力,憑空製造對從屬公司的債權或債權擔保,參與從屬公司破產財團的分配,或者在設立從屬公司時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或者濫用從屬公司人格,最終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為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有的國家在審理案件時判定控制公司的債權應劣后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受清償。
理論發展
“次級債權”理論可分為自動居次原則與衡平居次原則。自動居次原則主張,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權應一律次於子公司其他債權人,母子公司是否混同及母公司是否有不公平的行為則不需考慮。而衡平居次原則,又稱深石原則,是根據控制股東是否有不公平行為,而決定其債權是否應劣後於其他債權人或優先股股東受償的原則,這一原則是美國法院在審理泰勒訴標準電氣石油公司案中的涉訴子公司——深石石油公司時創立的。
自動居次原則出現后受到學者的批評,原因是一律要求控制股東的債權居於子公司其他債權人之後清償,可能導致控制股東受到的懲罰大大超過其依據控制地位所得到的利益,從而控制股東不願意貸款給子公司,其結果將使子公司破產風險增加而危及子公司債權人。這一原則已為大多數國家摒棄。而深石原則由於既保護子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也兼顧母公司債權的合理性,已成為法院處理母子公司關係中,處置母公司對子公司債權的一般原則。
現行立法
我國對於“次級債權”理論的立法首次見於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11月4日公布的《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該意見稿第52條規定:“控制公司濫用從屬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債權不享有抵銷權;從屬公司破產清算時,控制公司不享有別除權或者優先權,其債權分配順序次於從屬公司的其他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