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軟認定
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產品的登記
“雙軟認定”是指軟體企業的認定和軟體產品的登記。
(1)軟體企業申請條件
1、2011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法人。
2、簽訂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軟體企業的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5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6、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
7、具有軟體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2)軟體企業的申報程序
1、申報企業登陸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點擊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產品登記服務平台,按照本指南要求在線填寫《軟體企業認定申請書》並上傳相關附件。
2、企業網上提交的材料初審通過後,按要求提交紙質材料。
3、紙質材料受理后,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申報材料有疑異時,可組織軟體產業、財務等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4、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審查情況做出認定,將認定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通過後,在市經信委網上公布結果。
5、領取證書。
(3)企業認定應提交的材料
1、《軟體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所填信息和申請材料真實性、準確性的承諾書。
4、企業開發及經營的軟體產品列表(包括該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體產品),以及企業主營業務中擁有軟體著作權或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材料。
5、企業擁有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與用戶簽訂的上年度合同金額最大的兩個信息技術服務合同(協議)。
6、申請認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數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說明以及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包括社保網上申報系統截屏或支付社保中心的銀行付款憑證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證明)。
7、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且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申請認定年度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企業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和企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專項審計(鑒證)報告、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和境內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鑒證)報告。
8、企業生產經營場所、開發環境及技術支撐環境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經營場所購買或租賃合同,企業主要經營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9、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證書或CMM/CMMI評估證書,或建立符合軟體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說明和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需求規格說明書、測試報告、用戶手冊等過程文檔記錄。
10、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市經信委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4)軟體企業認定申請材料裝訂要求
複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紙、分兩份裝訂,每份順序是:
(1)軟體企業認定申報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3)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複印件。
(4)擁有合法知識產權證明的材料(指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專利證書、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軟體開發合同等)複印件。
(5)發票清單、發票及相關資料複印件。
(6)科研開發成本明細帳複印件。
(7)大專以上人員名單。
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體、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體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體。軟體產品實行登記和備案制度。未經軟體產品登記和備案或被撤消的軟體產品,不得在我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軟體產品的名稱必須符合《北京軟體產品名稱規範》要求。
雙軟認定通過後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軟體產品登記生效后可享受的優惠政策
軟體產品經登記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軟體產品登記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后可申請續延。
軟體企業通過認定后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經認定的軟體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
請參閱如下的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一、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二、《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發[2000]25號一、關於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體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體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工作,單純對進口軟體進行漢字化處理后再銷售的不包括在內。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體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第一步:軟體著作權登記
註:全國軟體著作權登記統一在北京國家版權中心辦理。
軟體著作權登記需要提供的資料:
1、填寫採集卡
2、提供著作權人身份證明(公司申請: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個人申請:身份證複印件)。
3、提供說明文檔放入Word文檔中取前40頁后40頁。不足提供全部。
4、提供源代碼放入Word文檔中取前40頁后40頁。不足提供全部。
5、根據客戶此軟體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一切證明文件由我們專業人員準備,申請人只需蓋章簽字即可)
辦理時間:30個工作日(可辦理5-21個工作日加急)
第二步:軟體評測
1,軟體安裝光碟
2.軟體測試委託書及軟體功能列表。
時間:3-5個工作日,費用2000元每件(代收評測機關的費用,不再收取任何代理費)
第三步:雙軟認定在當地軟體行業協會辦理。
軟體企業認定申報材料:
1、軟體企業認定申請表,企業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人員配置及學歷構成、軟體開發環境和企業經營情況等有關內容。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3、企業開發、生產或經營的軟體產品列表,包括該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體產品。
4、企業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軟體產品登記證書、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
5、系統集成企業須提交由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明材料。
6、其他所需要出具的資料。
軟體產品登記申報材料:
1、軟體產品登記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複印件。
3、在我國境內開發並由申請單位合法擁有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
4、由信息產業部授權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5、其他所需要出具的資料。
時間:軟體企業認證與軟體產品認證可同時辦理共30個工作日
企業認定新條件
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或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或軟體產品開發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2011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並經認定取得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資質或軟體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軟體企業的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5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
(四)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體產品擁有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
(五)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並建立符合集成電路或軟體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六)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或者軟體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