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宗

基督教新教主要宗派之一

公理宗( Congregationalists),基督教新教主要宗派之一。16世紀末英國人羅伯特·布朗(Robert Browne, 1550一一1633)首倡。以公眾治理的教會制度為特徵,主張各個教堂獨立自主而由各該堂的教徒公眾管理。不贊成設立統管各個教堂的上級行政總機構;主張只設立由同派教堂自由參加的聯誼性機構。其教會主要有公理會、浸會等。由於該宗宗旨只涉及教會的組織制度方面,故在教會的其他方面,可同時屬於其他宗派。如在禮儀形式方面,浸會又屬於“浸禮宗”。公理會的信仰比較自由化,強調個人信仰自由,尊重個人理解上的差異。

公理宗目前分佈在英美及英聯邦各國,約250萬信徒,成立有國際公理宗協會。20世紀以來,該宗的許多教會團體與其他宗派,特別是與長老宗、循道宗,組織聯合教會或聯盟,故獨立的公理宗信徒減少,但其公理制的教會制度仍屬新教教會制度的主流之一。1970年在肯亞內羅畢與較開放的長老宗組織聯合組成“歸正宗(長老會與公理會)世界聯盟”,僅有一些人數較少的組織未參加,保持獨立。

基本信仰


公理宗在原則上強調信徒的權利與責任不應受任何權威的束縛,也不承認任何自上而下規定的信條與禮儀,在必須對其宗派表明教義原則時,則明確指出這並非束縛個別教會或個人的教義律例,僅是全體信眾所信仰和實施的綜合與體現《薩伏依宣言》的“導言”明確指出,不贊成以強力推行信條,不要求該宗所屬教會的信仰劃一,而應不拘小節,相互容忍。
一座位於美國佛羅里達州科勒爾蓋布爾斯市的公理宗教堂
一座位於美國佛羅里達州科勒爾蓋布爾斯市的公理宗教堂
該宗經典性的綱領有二:《薩伏依宣言》為英國公理會信仰的基礎與行政法規的原則,它是在長老會的《韋斯敏斯特信綱》的基礎上刪減增補而成,著重修改了“導言”之後的《信禮宣言》部分,北美公理會於1680年和1708年兩次會議對此部分均予採納和承認;北美公理會最重要的文獻是《劍橋綱領》,它是該宗第一代美洲移民於1648年制定的綱領,1649年出版。根據此兩個主要綱領所反映出的該宗的教義、組織和禮儀如下:

教義

就教義而言,該宗的多數教會持正統的加爾文派觀點,比長老宗、衛斯理宗更強調信仰自由、個人與上帝的聖約。它承認聖經啟示的權威性,也尊重個人對聖經的不同理解。每個會堂都有選擇所遵奉的信條的自由。也不強調信經的權威性、約束性。信徒一般只要承認耶穌為救主,即可被接納入教。該宗極為重視個人的理性和信仰自由,注意保護持異議的少數派的權利,實行聖洗和聖餐二種聖禮,聖洗通常為嬰兒施洗。該宗認為上帝的話對教會至為關鍵,所以佈道在教會生活中佔有重要位置。公理宗主張在宗教信仰方面,男女之間並無差別。故婦女在該宗一向十分活躍,與男子享有完全平等的任聖職的權利。

教禮

該宗實行兩項禮儀,即洗禮與聖餐。他們堅持聖禮的性質為教會的禮儀和印記,認為洗禮是產生與施恩的儀式,贊同加爾文的聖餐“參與論”。它的禮拜程序為唱詩祈禱;讀經禱告;講道祝福;月領聖餐一次;坐著參加禮拜。

教制

在教會組織方面,他們強調:(1)教會是信徒的自願結合,每個教會在司法與行政上完全獨立,實行民主與自治的制度,彼此之間為相互協商的關係,在經濟上互相支援;(2)平信徒皆為,施行禮儀的職責雖授予牧師,但一般信徒並無明文規定不許發聖餐;(3)每一教會可決定其使用任何《信經》,安排其崇拜儀式和程序,並民主選舉本會領導人。最初該宗設立長老、牧師、教師、執事4種職務,近年來僅保留牧師與執事兩種;(4)接受新信徒須經教會投票通過,申請人必須承認其基本信仰,宣誓效忠該教會和接受其聖約。

歷史發展


布朗與巴羅

一座位於美國西弗吉尼亞州的公理宗教堂
一座位於美國西弗吉尼亞州的公理宗教堂
公理宗起源於英國清教徒運動中的分離派(Separatistis)。16世紀70年代,英國的清教徒因堅持以加爾文的宗教思想改革英國國教,實行選舉制,而遭到鎮壓。一批代表中等資產階級、較激進的清教徒提出應從國教中分離出來,建立獨立的改革的教會,由信徒直接與上帝定約自願組織與管理教會,從而在80年代初產生了與畏老派相對立的分離派。最初的代表人物為羅伯特·布朗(Robert Browne, 1550一一1633)和亨利·巴羅(Henry Bar.row.1550-1593)。布朗曾積極倡導獨立的公理制教會,於1581年在英國東部諾里奇建立了第一個脫離國教會的教會,並於1582年發表《論改革教會不應作任何等待……》及《論真正基督教的生活與規矩 》等著作,主張政教分離、教會獨立、信徒自理等,奠定了公理宗的思想基礎。因此,後世公理宗信徒尊他為“公理宗之父”。他曾在英國與荷蘭因廣泛宣傳其宗教思想而被流放,后在國教會的威脅與利誘下妥協。90年代他出任國教會主任牧師,終其餘生。繼之而起的為倫敦的牧師巴羅,他因提倡比布朗更激進的主張,曾多次被捕入獄,在獄中仍堅持鬥爭,主張不應承認女王對教會事務的最高判決權,教會的活動與經費自理。在他的影響下,其信友於1592年在倫敦建立了分離派教會。次年,遭到鎮壓,巴羅及其同工被判處絞刑。與此同時,國會決定:凡不承認女王對教會的最高權威或不參加國教禮拜、秘密採用非法儀式者,驅逐出境。由此,分離派轉入地下並在荷蘭活動。布朗與巴羅的思想反映了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制、建立資產階級政府的要求。這種宗教思想在政治生活中的必然結論是否定專制君主的權威,實現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國,因此,它必然遭到專制政府的取締與鎮壓。

薩伏依宣言

17世紀初,公理宗的代表人物為原國教牧師約翰·羅伯遜(John Robinson,1575-1625)。他曾因受迫害於1608年逃往荷蘭。翌年,他建立公理制教會於萊頓(Leyden),並開始稱為“獨立派”。在萊頓期間,他發表了《論與國教離異的合理》與《教義問答》,(此篇在其死後正式發表)兩篇重要作品,闡明了公理宗的教義與組織原則,為後世該宗信徒奉為珍寶。同時,他還與其同工作出兩條重要決策:首先,由萊頓公理會的亨利·雅各布(Henrry Jacob,1563-1624)於1616年潛回倫敦,在紹得瓦克中心區建立了一所公理會教堂,此為第一所延續至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該宗教會;其次,1520年在威廉·布魯斯特( Willian Brewster)率領下,一批“美國開國祖先”乘“五月花號”輪船橫渡大西洋,於12月21日抵北美洲,建立了普利茅斯殖民地,後來成為美國公理宗的基地。
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后,此派公開活動。逃亡至美洲與荷蘭的部分信徒亦返回國內,擴充了實力,並得到了克倫威爾的支持。在他執政期間(1649-1658),英國的教會曾依該宗的主張進行了改組。在各教派中,公理宗佔有明顯的優勢,特別是在克倫威爾的軍隊中,許多高級軍官均屬該宗信徒。與此同時,在自願組合的基礎上建立了全國性的教會組織,並於1658年10月12日,在倫敦薩伏依官召開了“長老與使者會議”,通過了英國公理宗的信仰標誌《英國公理宗教會所擁有及實施的信仰與教制宣》,簡稱《薩伏依宣言》。它全面闡述了該宗的教義、組織和禮儀。因此,是年標誌英國公理宗的正式形成。

影響


公理宗自建立迄今已有300餘年的歷史。其宗教思想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和革命進程中曾起到了動員與組織群眾的積極作用,對北美殖民地的開發也收到一定的成效。但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成功、美國獨立,資產階級政權建立后,則失去了吸引力口特別是社會下層的背離和改宗,致使該宗的教會思想和實踐沒有獲得預期的成功。儘管如此,它至今在新教中仍佔有一定的地位。其教義的靈活性和組織的適應性,對其他基督教會和普世運動具有較大影響。

世界概況


北美地區

一座位於美國密歇根州底特律市的公理宗教堂
一座位於美國密歇根州底特律市的公理宗教堂
1620年,一批流亡荷蘭的公理會信徒乘“五月花”號帆船駛抵北美,由此傳入北美殖民地。他們在那裡建立了馬薩諸塞(Massachusetts,1629)、康涅狄格(Connecticut,1635)、紐黑文( New Haven,1640)等殖民地。為團結自立,鞏固政權,他們聯合建立了公理制教會,各地方教會自理,選舉產生牧師。與英國公理會不同的是他們實行神權民主政治,將公理宗作為國教。1648年,朴利茅茨殖民地昀公理會與馬薩諸塞的清教徒聯合發表《劍橋宣言》,宣布接受《威斯敏斯特告白》的神學立場,但保留公理制的組織制度。《劍橋宣言》規定殖民地政府有權干預教會的教義與行政;公理會為上帝唯一許可的教會。1664年以前,馬州僅公理宗信徒具有公民權。在新英格蘭各州,教會應向州政府繳納稅款,牧師薪俸由州供給,各州政府有權召開宗教會議。直至1818年紐黑文的教會始與州政權斷絕關係,馬州於1833年實行政教分離。北美殖民地的公理宗重視興辦教育,為培養牧師創辦了哈佛耶魯等學院。1871年美國公理宗各教會成立了公理宗教會國家協會,它對各基層教會無立法、司法權,僅為協作機構,每3年召開會議一次。美國公理宗於1891年參加了“國際公理宗理事會”。
20世紀公理宗的中心逐漸轉移至美國,擁有信徒170餘萬人,其主要教會團體為公理制基督教會。二戰結束后,該宗在50年代曾經歷了一個發展時期。但與此同時,該宗內部的爭論也相當激烈,爭論集中於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如何對待社會責任和社會活動。公理制基督教會曾於1934年建立“社會活動協會”,以協調各教會的社會立場和加強社會活動。圍繞這個組織的合法性及對其活動的評價問題,教會內部出現了兩種意見。一派認為應肯定該組織的工作,它有利於協調各教會團體的立場,爭取統一行動。另一派意見則認為該組織無權在某些社會問題上代表公理宗,主張維護地方教會的自治權和獨立性,甚至反對教會過多地干預社會問題。更有人把強調社會責任的主張看作是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這場爭論在50年代初期達到高潮,前一種意見贏得了大多數信徒的支持。1954年公理制基督教會的大會肯定了教會有關心社會問題的義務和採取行動的必要性;同時調整了“社會活動協會”的成員及其活動範圍、提高其社會功能。50、60年代,公理宗始終關心國內外形勢,反對種族歧視;主張維護世界和平,實現裁軍;提倡對發展中國家的援助,反對封鎖中國大陸。
1957年7月,該宗與屬於路德宗、加爾文宗的一些小團體合併,成立了美國基督教聯合會。1961年通過該聯合會章程,強調教義不受束縛,教會實行公理制。在此過程中,反對合併的公理會紛紛退出重新組會,其中最大的一個新教會是1950年建立的“公理宗基督教會(全國聯盟)”。這一分裂導致基督聯合教會信徒人數的銳減,60年代中期以後至70年代中期,該教會人數仍呈下降趨勢,80年代始趨於緩和。1970年參加了在肯亞內華羅成立的“改革宗(長老會與公理宗)世界聯盟”。現有信徒2,032,648人,僅有少數公理會保持獨立,未參加該聯合會。

英國地區

英國公理會在“長期國會”時期非常活躍,信徒激增,並緊密地聯繫著浸禮派和第五君主國派。在克倫威爾執政的50年代,其影響達到了頂峰。該宗的領袖休·彼得斯、約翰·歐文、托馬斯·古德溫等在軍隊中據有顯赫地位。1658年,隨著克倫威爾之死,該宗失去了權力,在查理二世復辟時期(1660-1685)受到迫害。1662年根據“信仰劃一法案”,有2000名包括公理會在內的非國教教員被免職,部分被監禁,並被從軍隊、政府和大學中清洗出去,英國的公理宗遭到了嚴重打擊。儘管在1688年“光榮革命”后獲得宗教寬容與信仰自由,但由於該宗已失去了對社會下層的吸引力,未得中興。至18世紀衛斯理宗興起后,該宗信徒大批加入衛斯理宗,從此,公理宗在英國趨於沒落。時至今日,英國僅有公理宗信徒40萬人。18世紀中期至19世紀中期百餘年間,英國公理會在三個方面加強了活動:其一,加強在殖民地的傳教活動。1795年建立了“倫敦會”,最初的目的並非僅傳播公理主義,而是主張不分宗派,大力在海外佈道。此會的主要支持者為公理宗,因此,現代將其名稱改為“公理宗世界佈道協會一。該會配合英帝國的殖民擴張,在非洲、馬達加斯加、印度、中國、巴布亞等地傳播公理宗,至今人數最多的團體是“南印度教會"。其二,注意吸收社會下層的貧窮信徒,並提出新的政治和社會的激進主義、教育自助主義和建立廢除國教促進會,反對國家資助各宗派的教育機構,並廢除國教。其三,為統一領導,於1832年建立全國性的公理會組織“英格蘭與威爾士公理宗聖會”。1836年建立“殖民地(后改為聯邦)佈道會”,以促進公理宗在英國殖民地的發展。
19世紀末與20世紀初,英國的公理會曾得到自由黨的支持,有了一些發展,教堂和學校有所增加。1906年自由黨的勝利使該宗的社會與政治的影響達到了頂峰,但此後在英國逐漸走向衰落。目前該宗主要在基督教普世運動中發揮重要作用,主張基督教會的大聯合。英國公理宗的多數信徒於1972年l0月與長老宗聯合組成“聯合改革教會”。

荷蘭地區

在荷蘭,公理宗是僅次於加爾文宗的宗派,有二個教會。一個是1618年建立的抗辯派(Remonstrant)兄弟會;另一為1834年建立的自由福音教會聯盟。非洲的南非聯合公理會是由幾個傳教機構於1 967年組建的,現有信徒21萬人。

在華髮展

由公理宗主導的倫敦會於1807年(清嘉慶十二年)差派傳教士到我國傳教。倫敦會先後派遣馬禮遜(Robert Morrison,1782-1834)、米憐(William Milne,1785-1822)來華傳教,至1814年開始吸收了中國第一個新教徒蔡高;1824年按立了中國第一個牧師梁發。起初傳人我國時音譯為“綱紀慎會”,后改譯公理會。
美國公理會繼此之後,於1830年派禪治文(Elijah Coleman Bridgman,1801-1861)來華傳教,收效甚微。但是,1832年裨治文和馬禮遜合作編輯英文《中國叢報》(The Chinese Repository)。鴉片戰爭后,伴隨帝國主義的入侵,該宗得到發展,先後又有美普會、協同公會、美華會、瑞丹會、瑞華會等差會派員來華,共建立了5個傳教區:港粵區、閩北區、華北區、江浙區和湖北區。該宗在我國曾建立了一些學校,主要有香港英華書院,福州格致書院、文山女學,北京貝滿女中、育英中學,並與循道宗合辦福州協合大學、協合神學院等。
粱發擔任牧師后,曾著有佈道小叢書12種,每逢鄉試,前往散發諸考生。據考太平天國革命運動前洪秀全所得之基督教宣傳品即粱發所寫。我國偉大的資產階級革命家孫中山先生亦曾為該宗信徒,1883年他在香港受洗於美國公理會。

宗教實踐


神學教育
自19世紀至今,美國公理會熱衷興辦教育事業。美國的哈佛(1636)、耶魯(1701)和新澤西(后改為普林斯頓大學)三所著名大學,均為公理會人士創建。愛德華茲曾任普林斯頓大學校長,並大舉興辦“主日學”和成人教育。

著名人物


約翰·歐文John Owen (1616-83年),著有《The Nature of a Gospel Church》,後來成為公理會中心教義;
約拿單·愛德華茲(Jonathan Edwards, 1703-1758年),北美大覺醒重要人物之一。
艾碧該·亞當斯(Abigail Adams,1744-1818)
裨治文(Elijah Coleman Bridgman,1801-1861)
伯駕(P.Parker,1804-1889)
衛三畏(Samuel Wells Williams,1812-1884)
雅裨理(David Abeel )
明恩溥(Arthur H. Smith,1845-1942)
梅子明(William Scott Ament,1851-1909)
富善(C.Goodrich,1836-1925)
謝衛樓(D.Z.Sheffeild ,1841-1913)
江載德(L.D.Chapin,1888—1986)
譚沃心(1888—1986)
孫中山(Sun Yet-sen,1866—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