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控股公司

銀行控股公司

銀行控股公司簡稱BHC,為美國金融體制之一,指掌控一家或兩家以上銀行或其他銀行控股公司的企業。在1969年以前,銀行組成控股公司的主要目的在於突破州際設立分行的限制。1969年以後,由於信用緊縮,市場的利率上升,銀行的資金來源減少,故通過控股公司發行銀行關係商業本票,利用所得的資金從事銀行放款活動,並融通本身及非銀行附屬機構的各項資產,使負債管理更具伸縮性。此類本票的發行,在初期增加得相當快速,但在1970年10月,有關的金融當局為防止銀行借控股公司打進傳統上非銀行業務的領域及防止銀行獨佔力量的產生,於是規定此類資金必須繳納存款準備金,結果導致其發行餘額嚴重受挫,直到1973年才重新恢復成長,而與融通公司與非金融公司形成三國鼎立的局面。

簡介


只控制一家銀行股票的公司稱為“一家銀行控股公司”;控制多家銀行股票的公司稱為“多家銀行控股公司”。

歷史發展


銀行控股公司(英語:bankholding company),屬於金融控股公司(簡稱金控)。經濟大恐慌后美系銀行間所建立禁止銀行跨業的銀行業防火牆機制,在歐系的綜合銀行強力競爭之下欠缺競爭力,故在金融業百貨公司化的市場要求下,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在美國出現以銀行控股公司經營不同金融行業。
金融控股公司透過間接的方式來進行金融業跨業整合。金融控股公司並不能直接從事金融業務或其它商業,但它可投資控股的範圍則包括了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用卡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創投業、外國金融機構等。
金控的各個關係企業間可藉此緊密連結后,突破以往金融分業的藩籬,透過金融控股公司的交叉行銷(Cross-Selling),在同一個行銷通路上販賣保險、證券債券、信用卡等各種金融商品,並藉此提升各個金控子公司對客戶效率化的服務,進而降低管銷費用成本,提高競爭力,以提供“一次購足、一站到底”的全方位金融服務
銀行控股公司,又稱集團銀行制,這種組織形式就是由某一集團出資成立一個股權公司,再由該公司通過收購等方式控制兩家以上銀行,股權公司經營政策和業務活動控制銀行經營行為。其擁有25%以上的投票否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