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
貨物稅
貨物稅以列舉貨物為徵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
貨物稅(Commodity tax) 對規定應稅貨物按其流轉額徵收的稅。納稅人是貨物的產制人或購進人,負稅人一般是貨物的消費者,故又稱間接消費稅。
貨物稅
195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公布《貨物稅暫行條例》並在全國統一實施。當時,在全國範圍內統一了徵稅範圍,統一了各項應稅貨物適用的稅率,也統一了計稅方法和徵收管理辦法。當時的貨物稅分10類51個項目,1136個細目。稅率採取差別比例稅率。奢侈品、高檔消費品的稅率最高,為80%~120%;生活必需品、生產資料稅率最低,為3%~5%。後來,為了協調公私關係,促進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國家對稅收及時進行了調整。這個期間的貨物稅主要是調減稅目,降低稅率。稅目由原來的1136個品目減並為358個,稅率減少為13種。這次調整,在鞏固財政收入和生產恢復與發展兩個方面都起到了應有的作用。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國家對《貨物稅暫行條例》作了相應的修正。財政部於1950年12月21日公布了《貨物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從此,貨物稅徵收制度步入了規範。經過3年的國民經濟恢復,經濟日見繁榮,稅收卻相對下降。為此,國家提出在保證稅收、簡化手續的原則下,修正稅制。
(1)產制應稅貨物的廠商,原來應納的營業稅及營業稅附加,以及發貨票應納的印花稅均併入貨物稅內繳納。
(2)調整稅目、稅率。
(3)應稅貨物一律按國營公司批發牌價核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