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

貨物稅

貨物稅以列舉貨物為徵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

正文


貨物稅(Commodity tax) 對規定應稅貨物按其流轉額徵收的稅。納稅人是貨物的產制人或購進人,負稅人一般是貨物的消費者,故又稱間接消費稅。

發展

貨物稅
貨物稅
中國對物徵稅的歷史悠久。早在西周時期,齊、晉、宋等諸侯國就選定某些山林、園池水澤出產品徵收山澤稅,可以說是對物徵稅的開端。到西漢時期,對物徵稅已形成制度。以後各代對物徵稅的制度不僅相沿下來,而且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徵稅範圍還有所擴大,徵稅辦法也漸趨規範。
195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公布《貨物稅暫行條例》並在全國統一實施。當時,在全國範圍內統一了徵稅範圍,統一了各項應稅貨物適用的稅率,也統一了計稅方法和徵收管理辦法。當時的貨物稅分10類51個項目,1136個細目。稅率採取差別比例稅率。奢侈品、高檔消費品的稅率最高,為80%~120%;生活必需品、生產資料稅率最低,為3%~5%。後來,為了協調公私關係,促進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國家對稅收及時進行了調整。這個期間的貨物稅主要是調減稅目,降低稅率。稅目由原來的1136個品目減並為358個,稅率減少為13種。這次調整,在鞏固財政收入和生產恢復與發展兩個方面都起到了應有的作用。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國家對《貨物稅暫行條例》作了相應的修正。財政部於1950年12月21日公布了《貨物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從此,貨物稅徵收制度步入了規範。經過3年的國民經濟恢復,經濟日見繁榮,稅收卻相對下降。為此,國家提出在保證稅收、簡化手續的原則下,修正稅制。
經財政經濟委員會報請政務院第164次政務會議核准,於1952年12月31日發出了《關於稅制若干修正及實行日期的通告》,自1953年1月1日起實行。這次稅制修正,關於貨物稅的主要變化是:
(1)產制應稅貨物的廠商,原來應納的營業稅及營業稅附加,以及發貨票應納的印花稅均併入貨物稅內繳納。
(2)調整稅目、稅率。
(3)應稅貨物一律按國營公司批發牌價核稅。
(4)修訂貨物完稅價格及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改價外稅為價內稅,並相應調整了稅率。
(5)將貨物稅一部分重點品目改徵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的修正在總體上增加了稅負,約為15.88% ,引起了物價波動。1958年9月稅制改革,貨物稅與營業稅、商品流通稅、印花稅簡化合併為工商統一稅。

徵收對象


貨物稅的課稅對象一般為銷量大、消費彈性小的消費品。貨物稅先後徵收的品目有:捲煙、薰煙葉、洋酒啤酒、火酒火柴糖類水泥麥粉、茶類、竹木、皮毛、陶瓷、紙箔、飲料、化妝品、煤油、礦產等類產品。在生產、運輸、銷售環節按照貨物流轉額徵收。與統稅相比,貨物稅的徵收面更廣,計稅依據則由從量改為從價計征

特點

貨物稅的稅源集中,徵收方便;同時按流轉額課徵,不受成本變動影響,收入穩定、及時、可靠。因此,貨物稅是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支柱之一,占稅收總收入的1/4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