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規定

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規定

《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規定》在2002.12.30由農業部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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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機構]:農業部[頒布時間]:[實施時間]:[效力屬性]:有效[法律正文]: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規定 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23號 《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規定》業經2002年12月12日農業部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長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簡稱品種權)代理企業和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品種權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品種權代理是指品種權代理企業以委託人的名義,在委託人授權範圍內辦理品種權申請或者其它有關事務。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品種權代理企業是指在品種權代理許可權範圍內,接受國內外委託人的委託,辦理品種權申請或者其它有關事務的服務企業。第二章 品種權代理企業 第四條 從事品種權代理業務的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合夥制或者有限責任制企業; (二)具有2名以上取得品種權代理人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開展涉外品種權代理業務的,須至少有1人熟練掌握一門外語; (三)有從事品種權代理業務所必備的辦公場所和設備; (四)從事國內品種權代理業務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10萬元;從事涉外品種權代理業務的,註冊資金不得少於30萬元。第五條 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品種保護辦公室)負責品種權代理企業資格審批。申請從事品種權代理業務的企業,應當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交下列文件: (一)從事品種權代理業務企業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企業章程複印件; (四)品種權代理人資格證書複印件及人事關係證明; (五)企業註冊資金證明。第六條 自品種保護辦公室批准之日起,品種權代理企業依法開展下列品種權代理業務: (一)提供品種權申請等事務諮詢; (二)代寫品種權申請文件; (三)辦理品種權申請、審查和複審的有關事務; (四)辦理請求宣告品種權無效的有關事務; (五)辦理新品種申請權、品種權轉讓以及品種權實施許可的有關事務; (六)代理品種權糾紛事務; (七)代理其它有關事務。第七條 品種權代理企業接受委託,承辦業務,應當有委託人簽名的書面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委託期限。第八條 品種權代理企業接受委託后,不得就同一內容的品種權事務接受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委託人的委託。第九條 品種權代理企業應當聘任有資格證書的人員為品種權代理人,並報品種保護辦公室備案。解除聘任關係的,報品種保護辦公室備案。第十條 品種權代理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地址和法人代表的,應當報品種保護辦公室登記,經批准登記后,變更方可有效。品種權代理企業停業,在妥善處理各種事務后,報品種保護辦公室辦理代理註銷手續。第十一條 品種保護辦公室對品種權代理企業實行年審制度。因情況變化品種權代理企業不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條件的,品種保護辦公室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期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品種保護辦公室不再接收其代理的業務,並予以公告。第三章 品種權代理人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品種權代理人是指獲得品種保護辦公室頒發的資格證書的人員。第十三條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公民經品種保護辦公室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資格證書: (一)十八周歲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植物育種或植物栽培類專業本科以上畢業; (三)熟悉《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第十四條 品種權代理人應當在一個品種權代理企業內從事代理工作,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第十五條 獲得資格證書5年內未從事品種權代理業務的,其資格證書自動失效。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品種權代理業務。第十七條 品種權代理人在代理業務活動中了解的新品種內容,除已公布的以外,負有保密的責任。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品種權代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種保護辦公室不再接收其代理的業務,並予以公告: (一)申請審批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代理業務範圍擅自接受委託,承辦代理業務的; (四)從事其它非法業務活動的。第十九條 品種權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品種保護辦公室不再接收其代理業務,並予以公告: (一)不履行職責或者因不稱職而損害委託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竊委託人的新品種內容的; (三)超越代理許可權,損害委託人利益的;私自接受委託,承辦代理業務,收取費用的。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關於《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規定》的起草說明 一、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簡稱《條例》自1999年實施以來通過各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其重要性逐步被公眾所認識。隨著新品種保護事業不斷發展,制定《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規定》十分必要。 (一)是《條例》順利實施的保障 《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品種權申請人可以直接或者委託代理機構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外國組織向我部提出品種權申請的,應當委託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認定的涉外代理機構辦理。品種權代理機構及代理人應當具備什麼資格條件及如何規範其從業行為等,對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條例》順利實施十分重要,需予以明確。 (二)是國內外同行的普遍做法 在中國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申請人可以直接也可以委託代理機構向相關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外國組織則須委託相關審批機關認定的涉外代理機構辦理,這是我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同樣,中國人到國外申請知識產權保護,也須經過代理,這是國際上的普遍做法。為了維護國內外申請人和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中國專利局等部門制定了相應的“代理規定”,使代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條例》實施初期,品種權代理工作更應加強管理,予以規範。 (三)是適應新品種保護事業發展和我國對外開放日益擴大的需要 《條例》實施4年來,我部已受理品種權申請744餘件,其中,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受理申請分別為112件、115件、227件和290件,申請量呈明顯上升的趨勢。隨著新品種保護名錄逐步擴大以及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不斷加強,特別是我國改革開放深入發展,國內外育種者在我國申請品種權的數量將迅速上升,申請人對品種權代理業務的需求也將隨之擴大。因此,我們應當在開展品種權代理體系建設的同時加強對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的管理,保障新品種保護事業健康發展。二、組織起草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中介服務在我國的發展時間不長,管理上也不盡規範。為此,國務院專門成立了“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以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為起草好本《規定》,我司在組織人員調研的基礎上,借鑒了有關專利代理規定的內容,並在國務院有關規範中介服務的文件精神指導下,提出了本《規定》的“初稿”。后經組織有關農業行政和企事業單位人員座談討論,形成了“徵求意見稿”。在此基礎上,我司發文書面徵求各省意見,進一步修改後形成了現在的“送審稿”。三、幾個主要問題說明(一)關於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 為了促進中介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地執業,使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平等競爭的經濟組織,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的意見》要求,過去掛靠在事業單位的中介機構必須與事業單位在人員、財務、業務和名稱等方面徹底脫鉤。改制后的中介機構的組織形式,一是合夥制,即由2名以上人員合夥發起設立,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對中介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是有限責任制,即由5名以上人員共同出資發起設立,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中介機構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本規定要求從事品種權代理業務的企業的條件之一即是“屬合夥制或者有限責任制”,與國務院意見一致。 (二)關於企業註冊資金對僅從事國內品種權代理業務的代理企業,要求註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這與一般服務性企業註冊資金要求一樣。對於從事涉外品種權代理業務的,因企業運轉成本相對較高,對註冊資金數量要求更多。目前,要求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的註冊資金為50萬元。考慮到涉外專利代理數量遠大於品種權(有的專利代理機構一年代理涉外專利上萬件,而品種權申請數量包括本國申請在內,發達國家也僅上千件),本規定要求涉外品種權代理企業的註冊資金為30萬元。 (三)對違規企業和個人的處罰由於《條例》對違規的代理企業和代理人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部門規章不能做出諸如“取消代理業務”、“吊銷資格證書”等處罰性規定。經徵求法規司意見,對違規的代理企業和代理人採取“不接收其代理的業務”的措施。特此說明。科技教育司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