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運輸許可證

交通主管部門批准頒發的憑證

是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頒發的,經營者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的資格憑證,有效期一般為5年左右。各地航務管理機構在接到申辦水路運輸業的單位和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水路運輸許可證。交通運輸部統一印製該證的正、副本。

法律依據


辦理規程


受理

(一)受理條件
1、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齊全的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說明理由並制發相關文書;
3、對符合條件的即時受理並出具相關文書。
(二)工作時限:即時受理,1工作日轉審查人員。

審查

審查標準
申辦人提出的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申報材料齊全、規範、有效;
1、對符合審查標準的,提出同意許可的審查意見,填寫《代理事項流程表》,將申辦材料和審查意見轉審定人員;
2、對不符合審查標準的,提出不予許可的審查意見,填寫《代理事項流程表》,將申辦材料和審查意見轉審定人員。
決定
1、對符合審定標準的,提出同意許可的審定意見,填寫《代理事項流程表》,將申辦材料和審定意見轉市航務處全程辦事機構受理人員;
2、對不符合審定標準的,提出不予許可的審定意見,填寫《代理事項流程表》,將申辦材料和審定意見轉市航務處全程辦事機構受理人員。
3、市航務處辦事機構受理人員根據審定意見,對同意辦理的,通知申辦單位領取證件;對不同意辦理的,制發《不予批准決定書》並通知申辦

所需材料


籌建申請材料

1、企業書面申請籌建的文字報告;
2、水路運輸企業(船舶)籌建申請書;
(1)組織機構設置;(2)管理人員配備;半數以上人員取得從業資格證書或中等專業以上學歷;有不低大副、大管輪的任職經歷;4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3)企業管理制度;
4、公司章程,安全、技術管理規章和責任制度;
5、主要管理人員身份證、資歷、學歷、培訓證書、從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提供意向協議)及其複印件;
6、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複印件;
7、申請企業、主要股東資歷,銀行或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或其他能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文件;
8、經營客運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的證明文件。
9、經營客運等特種運輸,應具有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或航務管理機構對申請事項的可行性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批准設立后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籌建許可證》

開業申請材料

1、企業申請開業的文字報告;
2、水路運輸企業(船舶)開業申請書;
3、籌建批准文件及《水路運輸籌建許可證》原件;
4、《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其複印件;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複印件;
6、主要船員名單及船員職務適任證書複印件,並附聘任船員、管理人員合同和花名冊;
7、簽訂安全承諾書;企業建立、實施並保持安全管理體系。
批准后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許可證》
收費標準:本審批項目不收費
辦理時限:即時受理,1工作日轉審查人員。
辦事機構: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