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委

過渡委

根據國際實踐,“承認”依其對象不同,有對國家、政府、交戰或叛亂團體、執政當局和人民代表等的承認之分。其中,承認一國新政府表明認可其已建立有效統治,並取代舊政府成為該國在國際上的合法代表。而承認一實體為人民的代表,則意味著承認該實體有資格在國際上代表其人民。

正文


9月12日,中國政府承認利“過渡委”為利比亞執政當局和利比亞人民代表,備受國內外關注。中國對“過渡委”的承認是根據國際法和國際實踐作出的,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實依據。

一、國際法上的承認


國際法上的承認,規範的是一國對其他政治實體存在事實的認知,是國際社會不同實體間開展交往的必要法律基礎。根據國際實踐,“承認”依其對象不同,有對國家、政府、交戰或叛亂團體、執政當局和人民代表等的承認之分。在一國出現革命或政變造成政權更迭的情況下,主要涉及后四種承認。其中,承認一國新政府表明認可其已建立有效統治,並取代舊政府成為該國在國際上的合法代表。承認交戰或叛亂團體意味著承認其在所控制區域內具有管治權。對執政當局的承認表明認可其事實上執政的現狀。而承認一實體為人民的代表,則意味著承認該實體有資格在國際上代表其人民。對上述實體的承認通常不涉及新實體的起源及合法性問題。
對新政府的承認是正式和法律上的承認,通常意味著自承認之日起,承認國認可新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行為的效力。被承認政府將因此有權代表其國家參加國際組織或會議、締結條約、處理海內外國家財產、主張主權豁免、起訴或應訴等。承認新政府意味著否認舊政府。交戰或叛亂團體在被承認后將獲得一定國際地位,但這種地位主要體現在承擔國際義務方面,如對其控制區域內發生的國際不法行為負責,以及履行戰爭法和國際人道法上的義務等。
對執政當局的承認意味著承認有關當局管治的有效性。有些國家因在實踐中不採用政府承認的做法,故視承認執政當局即為承認政府;而有些國家則明確表示,承認執政當局不代表承認其為政府,只是承認政府的過渡和前奏。至於承認人民代表,則意味著承認國認可某實體有資格代表其人民,並可行使政府的某些權利,如在承認國或國際組織設立代表機構、代表其人民接受國際援助等,但通常不能行使主權權利。承認某一實體代表人民,並不意味著當然否定現政府。一般來說,某一實體無論被承認為執政當局還是人民代表,其享有哪些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都主要取決於承認國的意願,國際上尚未形成公認做法。
在國際法上,是否承認完全由一國自主決定,新的政治實體沒有獲得承認的當然權利,其他國家也沒有必須予其承認的義務。但“過急”或“過遲”承認卻都可能引發爭議。如一實體取得有效統治前就對其進行承認,屬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是對一國內政的干涉;而在新實體取得了有效統治后長期不予承認,則可能傷害其所代表人民的感情,也不利於兩國的正常交往。

二、中國的承認是合法、適時、恰當的


無論從理論,還是從實踐看,中國對利“過渡委”的承認毋庸置疑是合法、適時、恰當的。
其一,中國對利“過渡委”的承認,是以國際法上的“有效統治”原則為依據,在卡扎非政權垮台、其本人失蹤,“過渡委”已控制利絕大部分領土並得到國民廣泛認可、支持,取得事實上的執政地位聯合國及越來越多國家承認“過渡委”的情況下順理成章作出的,完全符合國際法,符合不干涉內政原則,同時也體現了對利比亞人民自主選擇的尊重,此乃“合法”。
與此相反,一些國家卻為了兜售私貨、謀取私利,公然挑戰並企圖顛覆國際關係準則,在卡扎菲政權還掌控全國大部分地區並實行有效統治,“過渡委”充其量只是與其對峙、控制一定區域的“交戰團體”時,便承認“過渡委”為利“合法政府”或利人民“合法代表”等,並橫加干涉利兩派衝突,在軍事上出手打一派拉一派。這種承認無疑違反了“有效統治”等國際法原則,是對利比亞內政的粗暴干涉。
其二,中國對利“過渡委”的承認沒有操之過急,也沒有任何拖延,而是在利局勢發生根本性變化,“過渡委”確立有效統治后及時作出的,沒有對其執政當局和利人民代表的地位造成任何損害,有力地維護了中國在利比亞的合法利益,此乃“適時”。
與此對比鮮明的是,一些西方國家在利國內衝突暴發伊始就採用“過急承認”做法,單憑自身好惡,置公認的國際法準則於不顧,在“過渡委”遠未取得有效統治之前就早早予以承認。“過急承認”在國際關係史中臭名昭著,其死灰復燃引人警惕。歷史經驗證明,“過急承認”無疑是某些西方國家肆意插手弱小國家內政,推翻合法政府,謀取自身私利的一種常用手段。
其三,中國承認“過渡委”為利執政當局和利人民的代表,就是對當前“過渡委”所處事實狀態的描述,並不涉及對“過渡委”的起源和合法性的價值判斷,是從現實出發靈活處理,為未來利成立“臨時政府”或依法產生新政府的正式承認留有空間,此乃“恰當”。
反觀某些西方國家,他們從政治需要出發,無視事實和國際法原則,從一開始就在“過渡委”是否“合法”的問題上指手劃腳,肆意將其定位為“合法政府”、“合法執政當局”、“利人民合法代表”等。這些國家在新實體的“合法性”這一問題上全無顧忌,急於將符合自身利益和價值標準的“結論”強加給利比亞人民,無疑是對利比亞內政的干涉,充分暴露了這些國家傲慢的霸權思維。
事實表明,中國政府對利“過渡委”的承認合法、適時、恰當,體現了中國政府堅持不干涉內政原則,尊重各國人民自主選擇的發展道路,根據有關問題的是非曲直決定自身立場的一貫外交政策,符合國際法,符合自身利益,也符合國際社會整體利益特別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