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司法局

清遠市司法局

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職責調整


(一)取消部署、檢查和監督市勞教所執法管理、教育改造和安全警戒工作職責。
(二)增加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三)增加辦理經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審核合格的所屬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備案登記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二)負責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及司法行政對外交流工作。
(三)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依法負責律師、公證相關管理工作。
(四)指導、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六)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七)指導、監督、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工作,負責辦理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登記的初步審核工作。
(八)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工作。
(九)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管理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班子。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工作;承擔保密、信息、信訪、統計、政務公開、網路建設、外事交流、後勤、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的複議和應訴等工作。
(二)調研科
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調研、情況綜合工作,負責本局機關文書的起草和局管理部門文書的審核工作。
(三)法制宣傳科
負責全市的法制宣傳;擬訂全市法制宣傳的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協調和監督普法工作,組織編寫法制宣傳資料,參與依法治市工作。
(四)公證律師管理科
指導、管理、監督公證、律師工作,組織實施有關公證、律師工作的法律和規章制度;指導、管理政府公職律師工作。
(五)基層工作指導科
指導、管理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工作;組織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組織指導安置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社區矯正工作科
指導、監督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協調社區服刑人員的接收、管理、教育、幫扶、考核獎懲、解除矯正工作;組織處置社區服刑人員重大突發性事件。
(七)計財裝備科
組織擬訂市級司法行政系統專項經費和裝備的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本系統業務經費的使用。
(八)監察審計科
負責紀檢監察、審計監督、行風和廉政建設;管理、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內審工作。
(九)政治處(司法考試辦公室)
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政治思想教育、黨務、人事、警務督察、工資福利、職稱評定、計生、工青婦和老乾工作;負責系統人員培訓、立功創模、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市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審核工作;指導、監督、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工作。

人員編製


市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製4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政治處主任(副處級)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4名。

事業單位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粵發〔2010〕6號)精神,市司法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製方案確定如下:
一、保留的單位
(一)清遠市依法治市工作領導小組普法辦公室,正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組織實施和指導普法及依法治市的具體工作,制訂普及法律常識規劃,組織實施和指導各地、各行業和市直單位開展普法工作。核定事業編製4名,其中主任1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二)清遠市法律援助處,正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轄區內的法律援助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社會力量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並對法律援助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下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工作。核定事業編製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三)清遠市公職律師事務所,正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任務:為本級政府或政府部門的重大決策、行政行為、合同行為及其他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代理本級政府的訴訟、仲裁、執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受本級政府委託調查和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為政府系統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協助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承辦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承辦本級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門交辦的應由市公職所承擔的工作;免費為經濟困難者或人民法院指定辯護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核定事業編製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經費按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四)清遠市國信公證處,正科級,根據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神暫緩分類。主要任務: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即辦理國內及涉外民事、經濟公證業務)。核定事業編製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經費供給渠道不變。
二、撤銷的單位
撤銷清遠市勞動教養管理所,收回經費自籌事業編製8名。
三、轉制的單位
清遠市律師協會、清遠市法學會,轉入社團登記。
四、其他事項
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調整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到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