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分類改革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是指將現有事業單位按照社會功能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

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為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主要思路


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要求,以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為目的,以科學分類為基礎,以深化機制體制改革為核心,總體設計、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先行試點、穩步推進,進一步增強事業單位活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和經濟社會發展對公益服務的需求。
“甩掉兩頭、留下中堅”
從中央的新部署看,強化事業單位的公益屬性,是此次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尤為突出的主導理念。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宋世明看來,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可謂“甩掉兩頭、留下中間(中堅)”。
公益分類
被留下的“中堅”,也進行了細分。
據了解,此次改革部署又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劃分為兩類。
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划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性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划入公益二類
“這樣分類也可以看作是按照公益屬性的純粹程度來劃分的。”汪玉凱說,純公益類的事業單位,是由政府出資保障的,不再允許其存在經營性活動。“比如鄉鎮診所、社區醫院等就屬於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以前經常說的教育產業化,這個概念模糊不清,現在可以肯定地說義務教育是不可以產業化的,長期不治的義務教育階段‘擇校費’應被叫停”。
汪玉凱指出,高校、職業教育、綜合醫院等,應該屬於准公益類的事業單位,允許其部分市場配置資源,但不允許進行以盈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活動。
提升改造
一切為了公益服務
“‘留下中堅’也並不是原封不動地留下,而是要對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進行整體的優化、提升、改造。”宋世明分析,這其中包括改革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加強監督等若干“重塑”項目,“這一系列改革,無不是為了強化事業單位的公益屬性”。
“重塑”項目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社保制度的改革。
據悉,高層要求是完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政策,逐步建立起獨立於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險體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妥善保證其養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合理銜接,保持國家規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此外,還將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
“可以看出,未來的公益服務新格局將為公眾提供廣覆蓋、多層次的公益服務”,汪玉凱說,事業單位改革並不是單純地減少數量和人員,經過剝離、重塑后的事業單位,在未來發展中質量將提升,數量也會調整和增加,“一切服從於人民群眾對於公益服務的需要”。

總體目標


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確、運行高效、治理完善、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的公益服務新格局,體系。

背景


作為中國曆次機構改革的遺留產物,一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沒有納入公務員管理,造成一些公共機構出現利用所佔有的公共資源亂收費、亂罰款的現象。
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后
有統計稱,我國有126萬個事業單位,共計3000多萬正式職工,另有900萬離退休人員,總數超過4000萬人。
來自高層的判斷認為,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后,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不足,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合理,質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務的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監督管理薄弱。
有的事業單位對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追求,偏離了公共服務這個公共機構的基本價值取向。此外,已經形成的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結構在改革中很難被打破,成為事業單位改革的最大阻力。這些問題影響了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通過分類改革加以解決。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宋世明說,“行政的歸行政,市場的歸市場”,改革后的事業單位,即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成為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組織支撐,成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主力軍,以實現政府公共服務的核心職能。

推進改革


新華社北京12月20日電 事業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提供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加快事業單位改革是政府轉變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決定》提出的改革部署必將對加快事業單位改革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各地區各部門積極探索事業單位改革,不斷創新事業單位體制機制,穩步推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事業單位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積累了有益經驗,為進一步推進改革奠定了基礎。
面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新形勢新要求和人民群眾改善生活的新期待,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任務迫切而繁重。2012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公布了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指導意見,明確了改革的原則,提出了改革的總目標和階段性目標,要求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督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5年內,在清理規範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的改革基本完成,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財稅政策和機構編製等方面改革取得明顯進展,管辦分離、完善治理結構等改革取得較大突破,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制度環境進一步優化,為實現改革的總體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是按社會功能將事業單位劃分為3類:承擔行政職能的,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公益屬性,市場不能配置資源的,劃分為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分為公益二類。改革涉及全國126萬個機構,3000多萬就業人員,900萬名離退休人員,其中教育衛生和農村科技服務系統從業人員佔3/4,教育系統達到一半。根據指導意見,事業單位改革從2011年起步,目前事業單位清理規範工作已基本就緒,分類改革進入實施階段。
《決定》堅持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思路,在現有改革進展基礎上,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強調了加快事業單位改革的重點。一是針對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清,強調要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二是針對事業單位行政化傾向嚴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強調要推動公辦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係和去行政化,創造條件,逐步取消學校、科研院所、醫院等單位的行政級別;三是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積極探索政事分開、管辦分開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健全事業單位內部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四是針對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缺乏競爭,公益服務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合理,質量和效率不高的問題,強調要改革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使提供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有競爭,從而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五是建立各類事業單位統一登記管理制度,方便群眾,改善服務,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