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
民政部奏擬承認巡警道官制,將所有省原設巡警等局
歸併辦理,專營全省巡警、消防、戶籍、營繕、衛生事務,
光緒皇帝很快批准了這個奏議。接著頒發了《巡警道官制並分課辦事細則》。規定
巡警道下設
警務公所,為全省警務的執行機構。
隨後,根據民政部擬定《各省巡警道官制並分課辦事細則》規定,
直隸巡警道就所治地方設置
直隸警務公所,下設總務、行政、司法、衛生4科,科設科長、副科長各1人及辦事人員。
總務科:掌警務公所總匯之事,凡考定章程,承辦
機要,考核屬員,分配官警,編存文牘,收發經費,統計報告及警學各事項。
行政科:掌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國際警察之事,凡
整飭風俗、保護治安,調查戶口,稽查工程、管理營業及消防警察各事項。
司法科:掌
司法警察之事,凡預審、探訪、督補、
拘押及違警罪各事項。
衛生科:掌衛生警察之事,凡清道、防疫檢查、食物屠宰、考驗醫務、醫科及官立醫院各事項。
1910年巡警道頒布了《廣東警務公所更定分科細則》。對職員和預備警員的薪水也進行了適當調整,增強預備巡警隊伍的穩定性,以提高
警政效率。
由於
辛亥革命形勢高漲,總督
張鳴岐(1911年4月 - 11月8日)對警察的控制進一步加強,警察成為總督鎮壓革命的工具。1911年6月警務公所及附屬機構由77人改章減為35人。民政部又指令將各科科員酌量歸併,後來僅存31人,人員都一人兼數事,原來省級完備的領導機構
裁撤的面目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