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本
題本
題本是中國明清時期奏疏文種名稱之一。明初臣民言事於皇帝只用奏本,1424年(永樂二十二年)規定,諸司有急務不能面陳,許具題本投進,專用於公事。其外形為用紙摺疊而成的摺子,內中每幅6行,每行20字,
清沿明制,仍以題本與奏本并行,但因公私事務難以明確區分,官員上奏時往往錯用文書。雍正、乾隆時反覆諭明題本與奏本的使用範圍,規定凡錢糧、刑名、兵丁、馬匹、地方民務,所關大小公事概用題本,用印具題。乾隆十三年(1748)廢除了奏本。題本只限於高級文武官員使用,如清代的總督、巡撫、將軍、都統及各部院尚書、侍郎等,少數負有言責的科道官也可具題諫言。清末由於奏摺普遍使用,鑒於題本“繁複遲緩”,遂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廢止。《中國明代檔案總匯》:“崇禎十二年(1639),關外戶部司署郎中袁樞(袁可立子)題本奏遼東軍餉事。”
1、明 清時的一種奏章。明制:凡兵刑錢糧、地方民務等大小公事皆用題本,由官員用印具題,送通政司轉交內閣入奏。私事則用奏本,不準用印。清 初行題本與奏摺制,科道及在京 滿 漢 官員奏摺均可直達宮門陳奏;軍機處設立后,內外官員有緊急事務悉具奏摺,即送軍機處,而送通政司轉達內閣的題本卻成例行公事。光緒 二十八年(公元1902),遂廢題本,專用奏摺,通政司亦一併裁撤。
明 沉德符 《野獲編·京職·章奏異名》:“今本章名色:為公事則曰題本;為他事則曰奏本。收本之處,在內則曰會極門,在外則為通政司。”《兒女英雄傳》第四十回:“恰巧那個當兒,正出了個內閣學士缺,祭酒的名次,題本里應得開列在前,他自己心裡的紅算計,下次御門這個缺八成兒可望。”參閱《明史·職官志二》。
2、謂上奏章。明唐順之 《與胡梅林總督書》之四:“公書中雲欲題本,可且緩之,更看消息如何。”《紅樓夢》第九七回:“哥哥的事,上司已經准了誤殺,一過堂就要題本了,叫咱們預備贖罪的銀子。”
題本的格式明清兩代基本相同。其外形為用紙摺疊而成的摺子,內中每幅6行,每行20字,平寫18字,抬頭2字,首幅上方正中寫一“題”字,是為本面。自第二幅起為正文,首書具題者官銜姓名及題報事由,接敘所報事情的緣起、情節及處理意見,文尾以“謹題請旨”或“謹題奏聞”結束。末幅正中寫具題年月日,月日下列具題者官銜姓名。封面及文尾俱加蓋官印。明崇禎帝時鑒於不限字數而至文字過長,命內閣作貼黃式樣,令進本官員自撮本中大意,不過百字,粘附本尾,以便皇帝閱覽。從此產生了題本的貼黃制度。
凡地方官員的題本須先送通政使司點查驗收,同時具題者要備揭帖送關係衙門。揭帖為題本的抄件,內容與題本基本相同。在清代,地方官員投遞的題本首先經過通政司,稱作通本,在京各部、院、寺、監衙門的題本可徑送內閣,稱作部本。無論通本、部本都要經內閣票擬后再呈皇帝裁定。所謂票擬就是內閣大學士對題本中所奏事情提出處理意見,寫於小紙票上。紙票時稱票旨,又稱票簽。擬具一種處理意見的謂之單簽;事涉兩可而擬具兩種處理意見的謂之雙簽;關係兩請之事而擬具3 種或4 種處理意見的則謂之三簽或四簽。票簽擬好后夾於題本中進呈,經皇帝裁定,再由批本處和內閣照皇帝認可的票簽文字,用硃筆照錄於本面上,稱為批紅。經過批紅的題本稱為紅本。紅本轉送六科,由六科發抄關係衙門施行,並別錄二通,分別成冊。送內閣供史官記注的稱史書;送儲本科以備編纂的稱錄書,亦稱錄疏。凡題本批紅的聖旨,內閣滿、漢票簽處的當值中書都要逐日逐件匯抄成冊,名“絲綸簿”。紅本的原本由六科於年終匯交內閣,存於紅本庫。另外,清雍正時建立副本收存制度,以防止檔案遺失或被人篡改。
由於清代文書檔案制度的完備,雖幾經流轉損失,尚存於世的題本及其副本、史書、錄書並黃冊等附件仍為數甚巨,僅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存題本就有200多萬件。這些題本是封建統治者處理國家庶政的原始記錄,是研究清史的第一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