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屬於上層建築範疇,他包括國家的政體形式、憲法法律和政黨制度等。法國作為資本主義國家,他已有的政治制度演變特點可以概括為四種政治體制和階級屬性的演變。
法國近代資本主義政治發展的典型國家,在其歷史上曾出現過形形色色的政治制度,這些政治制度非常複雜和多樣。
法國歷史上政治制度的演變歷史,內容涉及1789年以前法國的政治制度、1789—1870年法國的政治制度、1871年
巴黎公社的政治制度、1870年以後法國的政治制度等方面。
法國政治制度
實行半總統制。它是介於總統制和議會制之間的一種國家政權形式。主要特點是:①總統由
普選產生,任期7年,連選連任。2000年6月後任期改為五年,由普選直接產生。總統權力很大,是國家權力的核心。憲法規定,總統通過自己的仲裁,保證公共權力機構的正常活動和國家的穩定;總統是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和遵守共同體協定與條約的保證人。總統除擁有任命高級文武官員、簽署法令、軍事權和
外交權等一般權力外,還擁有任免總理和組織政府、解散國民議會、舉行公民投票、宣布緊急狀態等非常權力。②政府是中央最高
行政機關,對議會負責,其權力和地位比以前大為提高。除擁有決定和指導國家政策、掌管
行政機構和武裝力量、推行內外政策等權力外,還享有
警察權和行政處置權、條例制訂權和命令發布權。總理由總統任命,領導政府的活動,對國防負責,並確保法律的執行。實際上總理須聽命於總統,起輔佐總統的作用。政府成員由總理提請總統任免。③議會由國民議會和
參議院組成,其地位和作用較第四共和國有所下降,原擁有的立法權、預算表決權和監督權三大傳統權力受到總統和政府的限制。如議會的立法內容和範圍縮小,
彈劾權受到嚴格的規定。議會無權干預總統選舉和總理的任命。
實行中央集權制。80年代
權力下放,增設大區,地方政府由原來的省、市鎮兩級變為大區、省和市鎮三級。通過改革,取消了中央對地方的監護,加強了地方議會的自治權,從而改變了數百年來的高度中央集權,緩解了高度官僚集權的弊害。
第五共和國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制度。它對第四共和國的《公務員總章程》作了修改和補充,並制訂了專門的章程。這些章程把文官的考試、錄用和培訓結合起來(見
法國公務員制度)。
政黨制度實行
多黨制。法國政黨眾多,不夠穩定,政黨的分裂、合併、改組和新建時有發生,政黨之間經常組成或解散聯盟。第五共和國成立后,政府通過對選舉法的改革,使黨派相對減少,並保持相對穩定。1944年以來,歷屆政府都是由一黨或多黨聯盟組成的政府(見法國政黨)。
公民除享有《人權與公民權宣言》所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
勞動權、工會權和
社會保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