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賬準備金

為核銷呆賬貸款損失準備的基金

呆賬準備金是按貸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以作為核銷呆賬貸款損失準備的基金。根據財政部 《關於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賬準備金的暫行規定》有關規定,我國銀行的呆賬準備金按年初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中工業、商業、建築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為1‰; 農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個體戶貸款為2‰; 進出口貿易貸款為1. 5‰; 外匯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為2‰。下列貸款不提取呆賬準備金: ①國家預算內安排的撥改貸; ②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委託的專項貸款; ③以各種財主 (包括各種商品、有價證券) 作抵押的貸款; ④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拆借貸款。

含義


呆賬準備金是指商業銀行在貸款餘額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用於沖抵呆賬的準備金

基本類型


呆賬準備金的類型
在各國銀行的實踐中,一般計提以下三種呆賬準備金:

普通呆賬準備金

即按照風險貸款餘額的一定比例計提,這和我國現行的按照貸款總餘額的一定比例(1%)提取的呆賬準備金是相似的。

專項呆賬準備金

即按照貸款分類的結果,對各類別的貸款根據其內在損失程度,按照一定的風險權重分別計提。大多數國家要求商業銀行同時計提普通呆賬準備金和專項準備金,我國計提此種專項準備金。

特別呆賬準備金

即針對某個地區、行業或某一類貸款專門計提,為防範國家風險而計提的呆賬準備金就屬於這一類,我國計提此種準備金。普通準備金是按照貸款餘額的既定比例計提的,它針對的是貸款的不確定損失。
銀行經營貸款,總會有一定的損失,就要有呆賬準備金,普通呆賬準備金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提取的,用於彌補貸款組合的不確定損失的,這就使普通呆賬準備金具有了資本的性質,可以計入資本基礎。但是,普通呆賬準備金無法反映貸款的真實損失程度,它只與貸款的總量有關,而與貸款的實際質量無關。
真正的呆賬準備金是用來彌補損失的,這要求呆賬準備金的數量與貸款的真實質量相一致,貸款質量高,呆賬準備金就少。相反,則必須增加呆賬準備金的數量。
專項準備金由於是按貸款的內在損失程度計提的,反映了評估日貸款的真實質量。因此,專項準備金不計入資本基礎。它的變動直接與貸款的質量相關,而與數量無關。
銀行建立的普通呆賬準備金制度、專項準備金制度和特別準備金制度共同構成了銀行的呆賬準備金體系,保護了銀行經營的安全性。

計算步驟


呆賬準備金的計算步驟
呆賬準備金
呆賬準備金
在普通呆賬準備金和專項呆賬準備金體系下,準備金的 計算步驟如下:

計算所需的專項呆賬準備

專項呆賬準備金的計算要按照貸款的分類結果,不同的貸款分類按不同的比例計提。可參考的比例為:損失類貸款為100%;可疑類貸款為50%;次級類貸款為20%;關注類貸款為2%。

計算普通呆賬準備金

貸款即使屬於正常類,仍存在損失的可能,因此需計提普通呆賬準備金。方法為:
普通呆賬準備金= (貸款總額 - 專項呆賬準備金)×規定的比例
呆賬準備金總量 = 專項呆賬準備金 +普通呆賬準備金

提取原則


呆賬準備金的提取
呆賬準備金
呆賬準備金
當年呆賬準備金累計提取額=年末貸款餘額×1%-呆賬準備金 上年末餘額
核銷的貸款呆賬應保留追索權。收回已核銷貸款呆賬增加呆賬準備金,由此使年末呆賬準備金餘額超過年初貸款餘額1%的部分,當年不必沖回超額部分。
銀行提取呆賬準備金要符合兩項原則:
二是充足性原則。
前者是指銀行呆賬準備金的提取應在估計到貸款可能存在內在損失、貸款的實際價值可能減少時進行,而不應在損失實際實現或需要衝銷貸款時進行;後者是指銀行應當隨時保持足夠彌補貸款內在損失的準備金。
由於損失的不可避免性,銀行及時、足額提取呆賬準備金就成為幫助銀行保持經營穩健的有效工具。

核銷條件


商業銀行提取呆賬準備金,沖銷呆賬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只有在法律的程序下和範圍內,商業銀行才能核銷其呆賬準備金。商業銀行提取的呆賬準備金用於彌補商業銀行的下列損失: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被破產,經過定清償后,仍不能還清的貸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還清的貸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賠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賠款清償后未能還清的貸款。
(4)經國務院專案批准的逾期貸款
呆賬核銷應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及時核銷呆賬。外匯貸款應提取相應的人民幣呆賬準備金,不得提取現匯,如發生外匯貸款呆賬損失,經審查批准后,可申請購買外匯,用於沖銷外匯貸款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