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保護約款

東南保護約款

光緒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五月三十日(公曆6月26日),在北方義和團活動激烈,清政府要求地方各省準備對列強各國作戰之際,上海道台余聯沅代表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與列強駐滬領事議定了《中外互保章程》及《保護上海城廂內外章程》,亦稱《東南保護約款》。

保護約款簡介


張之洞
張之洞
清廷向“英、美、法、德、意、日、俄、西、比、荷、奧”十一國宣戰後,劉坤一、張之洞稱皇室詔令是義和團脅持下的“矯詔““亂命”,兩人聯銜會奏,請轉變對列強作戰方針,並稍為透露“東南互保”情形。兩廣總督李鴻章、閩浙總督許應、四川總督奎俊、山東巡撫袁世凱、浙江巡撫劉樹棠等得知后也表示參加“互保”,不向列強開戰。這一互保章程雖未正式簽字,但卻在實際中得到了執行。史稱“東南互保”。

保護約款內容


一、上海道台余,現奉南洋大臣劉、兩湖督憲張電示,與各國駐滬領事官會商辦法,上海租界歸各國公
劉坤一
劉坤一
同保護,長江及蘇、杭內地均歸各省督撫保護,兩不相擾,以保全中外商民人民產業為主。
二、上海租界公同保護章程已另立條款。
三、長江及蘇、杭內地各國商民教士產業均歸南洋大臣劉、兩湖督憲張允認切實保護,現已出示禁止謠言,嚴拿匪徒。
四、長江內地中國兵力已足使地方安靜,各口岸已有各國兵輪者仍照常停泊,惟須將來水手等人等不可登岸。
五、各國以後如不待中國督撫商允,竟至多派兵輪駛入長江等處,以致百姓懷疑,藉端起釁,毀壞洋商教士生命產業,事後中國不認賠償。
六、吳淞及長江各炮台,各國兵輪切不可近台停泊,及緊對炮台之處。兵輪水手亦不可在炮台附近地方操練,彼此免致誤犯。
七、上海製造局火藥局一帶各國允兵輪勿往游弋停泊,及派洋兵巡捕前往,以期各不相擾。此局軍火專為防剿長江內地土匪,保護中外商民之用,設有督撫提用,各國毋庸驚疑。
八、內地如有各國洋教士及遊歷各洋人,遇偏僻未經設防地方,切勿冒險前往。
九、凡租界內一切設法防護之事,均須安靜辦理,切勿張皇,以搖人心。

保護約款意義


大清帝國
大清帝國
該協議解除了列強的後顧之憂,使之可全力鎮壓北方的義和團;同時它又具有約束、限制外國兵輪、水手、商人等肆意侵擾東南各省的作用。在北方陷入空前危機的情況下,南方各省避免於義和團與八國聯軍戰亂的波及,保持了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也免受影響;但也使地方督撫的權力進一步擴張,清廷的威信嚴重下降。
清廷也於光緒二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8月20日)以光緒帝名義下“罪己詔”,言:各直省督撫,更宜整頓邊防,力固疆圉。前據劉坤一、張之洞等奏,沿海沿江各口商務照常,如約保護。今仍應照議施行,以昭大信。無奈地承認了“東南互保”的合法性。
背景在北方義和團活動激烈,清政府要求地方各省準備對殖民各國作戰之時,南方各省官員聯合拒絕執行“各省集義團禦侮”的命令。
1900年6月21日,清政府發布《宣戰詔書》。
[編輯] 約款的產生1900年6月26日,由上海道余聯沅與各國駐滬領事制定了由盛宣懷草擬的《中外互保章程》,又稱《東南保護約款》。共9款。主要內容是:
上海租界歸各國共同保護,長江及蘇、杭內地均由各督撫保護,兩不相擾。
上海製造局、火藥局的軍火,只用於“剿匪及保護中外商民”。
各口岸外國兵艦照常停泊,但不可在清軍炮台附近操練,以免引起誤會。
若外國兵輪未經中國督撫同意進入內地,由此引發的中國百姓毀壞洋商教士產命案件,中國不認賠償。
兩廣總督李鴻章、閩浙總督許應騤、山東巡撫袁世凱、浙江巡撫劉樹棠等隨後相繼表示參加“互保約款”。
[編輯] 原因從鴉片戰爭以來的中國歷史風雲不斷影響著清朝官員的思考方式,改變他們對政治的理解。而當時的政治環境又給地方大員們足夠的資本來抵制中央,“奉旨”已經不是臣子的唯一選擇了。
在清政府“宣戰”之際,面對戰或和的選擇中,地方官員選擇了和,並以約款的形式具體體現。
[編輯] 爭議爭議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洋務派官僚只顧自身利益,沒有選擇對殖民國家的戰爭,是賣國行為。
在當時的情況下,與其進行必然失敗的戰爭,不如採取和平協議的方式,保證國家經濟、工業得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