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產
寺產
寺產,全稱寺院地產,主要以寺田為主。寺院地產按照佛教經律的規定,屬該寺院僧徒集體所有,是以法緣相聯繫的宗教經濟共同體。宗教性的寺院地產一般都是延續時間長、分佈地域廣的公共土地。寺產,全稱寺院地產,主要以寺田為主。寺院地產按照佛教經律的規定,屬該寺院僧徒集體所有,是以法緣相聯繫的宗教經濟共同體。
寺院起初只是以法緣關係相聯繫的消費共同體。在早期的“無盡藏”制度下,各僧的化齋收入要上交寺院共同保管,共同消費(“同飲同食”)。所謂“出家同道,以法為親”。然而佛教既被統治階級接受而成為統治思想的主要補充(“佛教國教化,它就必然會同經濟基礎和封建生產關係發生聯繫,作為一種獨立的力量參與財產和權力的再分配。東晉時期,僧眾增多,寺院開始自行組織生產活動,寺院由消費共同體逐步轉化為經濟共同體,寺院經濟由是產生。一方面,寺院經濟作為大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態與世俗地主經濟同樣具有“封建”這個質核;另一方面,寺院經濟又是以法緣為紐帶、以寺院為單位的集體土地所有制形式。
寺院地產最初來自皇室的賜予和官僚富豪的施捨,這是被動接受田產。歷朝歷代此類記載史不絕書。據清人趙翼統計,從元世祖至元六年(1269年)到惠宗至正元年(1341年)的 70年間,各地寺院共獲賜田33.87萬餘頃。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對首都南京附近的靈谷寺、天界寺等六七處名剎都賜有土地,其“贍僧田近五百頃”;另又賞賜蘆洲,其數“亦幾其半”;兩項合計700餘頃。如北京慈壽寺,萬曆時曾得到皇帝賞賜的“園一區,莊田三十頃”。
各級官僚和平民百姓的施捨也是寺產的一大來源。南北朝時,寺院普遍享有免稅免役的特權,為了躲避國家的繁役重賦,下層百姓競趨佛門,“竭財以赴僧,破產以趨佛”。而貴族、官僚地主向寺院奉獻財產,則象徵著捨身贖罪。此類事例歷朝均有,不勝枚舉。
社會財富源源不斷地湧入寺院,寺院憑藉其政治特權和經濟實力開始主動地掠奪財產。《魏書·釋老志》中就有各地佛寺“侵奪細民,廣占田宅”,“翻改券契,侵蠹貧下”之類的記載。
說來,在寺院創建初期,以被動接受田產為主;在寺院經濟此後的發展途程中,則主動掠奪地產顯得更為突出。遺留至今的 《唐昭成寺僧朗谷果園庄地畝幢》 為我們提供了比較兩種土地獲得方式的具體例證。據幢文所載,從唐代宗廣德二年(764年)至德宗貞元二十一年(805年),在這41年中,從接受施主30畝地開始,一直發展到佔地1791畝,其中施地811畝,買地980畝,所買之地大多穿插在寺田及施地之間,看來寺院欲使果園莊田土地連成一片而用強買、債買等方式購入的。由此可見,至少在中唐以後,倚仗權勢主動掠奪是寺院地產不斷擴大的主要途徑。
孝文帝前,度僧權掌握在寺院手中,願為僧者便可詣寺出家,大批百姓遁入沙門。寺院成為“法外之地”,儼然是一個半獨立的封建王國,它廣占田宅,蔭庇戶口,與國家爭奪土地和勞動人手,影響國家的兵役調發和賦役課徵,導致“國給為此不充,王用因之取乏”,極大地損害了封建國家和世俗地主的利益。太和十六年(492年),孝文帝下令對度僧加以限制。度僧權自此從寺院手中收歸國家掌握。度僧權雖收歸國家,然而寺院與國家的利益衝突並沒有真正得到解決。於是就有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和唐武宗時三次大規模的禁佛運動,史稱“三武之厄”。
北魏滅佛,凡“土木宮塔,聲教所及,莫不畢毀” 。北周武帝時,“毀破前代關西、山東數百年來官私所造一切佛塔,掃地悉盡。八州寺廟,出四十千,盡賜王公,充為第宅;三方釋子,減三百萬,皆復軍民,還歸編戶”。九世紀中葉唐武宗滅佛,在全國拆毀佛寺4600餘所,還俗僧尼26萬餘人,並收寺院奴婢為二稅戶共15萬人。
中唐,特別是武宗滅佛后,封建國家逐步取消寺院享有的經濟特權。兩宋政府在承認寺院經濟利益的同時,規定寺田須同民田一樣交納二稅,同時承擔和買、和糴之類附加稅,僧侶也要交納助役錢、僧道免丁錢等雜稅。至此,寺院經濟正式納入國家賦役軌道。明清兩朝對於佛、道兩教,大體上仍取限制發展政策。
歷史上的佛教聖地南京,據明人葛寅亮 《金陵梵剎志》的著錄就有3個大寺、5個次大寺、32個中寺、120個小寺。其中僅靈谷寺就擁有10多處莊田,合計3.4萬餘畝。其他如杭州靈隱寺、定海普陀山寺、當陽玉泉山寺、衡山南嶽寺等亦擁有數千至數萬畝土地。嘉靖年間(1522-1566年)福建“建寧一府,寺觀之田半於農畝”。而且寺院所佔大多是肥田腴地,如“福建一省,膏腴田地多屬僧寺,一寺之田乃至萬畝。宣德八年(1433年)廣東按察司奏:“今廣東、浙江、江西等處寺觀田地,多在鄰近州縣,頃畝動以萬計,謂之客庄,止納秋糧,別無科差” (《明宣宗實錄》)。嘉靖年間,聶豹指出:“福建一省,總官民田糧計八十四萬九千有奇,內寺觀田糧已計有十二萬八千有奇。”寺田竟占強,比例驚人。寺田地租主要用於殿堂修繕、常住事務公費和僧道的薪俸與口糧,並向政府交納田賦役銀。寺院宮觀除少數被特許免徵稅徭外,多數均有賦役負擔,“輸官稅,供里役,一如民間”。
在寺院經濟產生之初的南北朝時期,隨著小農依附程度的逐步加深,帶有農奴制色彩的部曲莊園經濟是當時大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存在形式,因此寺院經濟也採取了莊園制的經營方式。當時寺院地產多半由寺院自己經營,主持寺產經營的是以寺主為首的主持僧階層,包括寺維那、典錄、典坐、香火、門師等神職人員。下層普通僧眾多系“逃役之流,仆隸之類” ,入寺后從事耕作、灑掃等各種勞役,而以耕作為主。此外寺院還擁有為數眾多的佛圖戶和僧祇戶。據北齊人劉晝估計,北齊一代寺院各種附戶約在200萬以上。
中唐以後,隨著契約租佃關係的浸浸流布,寺院也改取租佃方式經營自己的地產。宋代盛行禪宗,僧尼的世俗化傾向極為明顯。除了田產不多的部分寺院由本寺僧侶耕種外,佔有大量田產的寺院多取出租方式經營。有些大寺還擁有自己的子寺,子寺向母寺提供勞役和地租。明清時期,佛寺中的大住持、住持、首僧、堂主,道觀中的提點、提舉、住持以及名目眾多的執事僧道屬於僧道上層,他們掌管寺院宮觀的財產,負責寺田出租和租課徵收等重大事務。
中唐以前役使佛圖戶、僧祇戶的“寺庄”和宋元以降取出租方式經營的“寺田”,都是當時地主經濟的一個組成部分。在這個意義上,可以把由各類執事僧組成的上層僧侶歸入地主階級,寺院地產是具有封建質核的大土地所有制的一種表現形式。
寺院地產具有它的特殊性。我們必須看到,包裹在封建質核之外的,是一層集體所有制的外殼。這個外殼與其質核之間,既有扞格抵觸的一面,又有相輔相成的一面。在多數情況下,寺院地產集體所有制的外殼維護強化了它內在的封建質核,從而使其成為傳統社會中最為腐朽、最為頑固的一種大土地所有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