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阜陽市人大常委會)是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每屆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常務委員會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書長、委員若干名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從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
現有組成人員36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5人,秘書長1人,委員29人。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阜陽市人大常委會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全市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全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全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七)撤銷市轄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市中級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批准任免市轄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阜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17年2月9日選舉產生阜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現將名單公告如下:
胡明瑩
司學龍
(以姓名筆畫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