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築業協會
1989年成立的社會團體
福建省建築業協會由本省建築施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包括中央部屬和外省市入閩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在社團管理機關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項活動,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福建省建築業協會於1989年10月13日成立,前身為福建省施工企業管理協會,1995年7月24日更名為福建省建築業協會。英文名稱:FUJI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FJCIA)。
福建省建築業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直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是指本會中的各設區市建築(行)業協會及本會各分支機構;單位會員是指本會中的各企事業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是指取得建築業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以及在本行業有一定知名度的領導、專家、學者、勞動模範,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參加者。協會現有團體會員20家,直屬單位會員282家。
本屆理事會現有理事302名,常務理事100名。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下設辦公室、行業發展部、信息聯絡部、法律服務部等四個部門。協會會刊是《福建建築業》。
名稱 | 福建省建築業協會 | 登記證號 | 社證字第1031號 | ||||||||||||
業務主管單位 |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社團類型 | 社會團體 | ||||||||||||
成立時間 | 1989年10月13日 | 註冊資金 | 5 萬元 | ||||||||||||
住所 | 福州市華林路環南新村8樓6號樓 | 郵政編碼 | 350013 | ||||||||||||
單位會員數 | 302 | 個人會員數 | 5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葉德文 | 法定代表人擔任職務 | 會長 | ||||||||||||
理事會情況 | 理事長(會長) 姓名 | 葉德文 | 理事人數 | 302 | 負責人 人數 | 10 | |||||||||
秘書長姓名 | 常務理事人數 | 100 | 秘書長 專職/兼職 | 兼職 | |||||||||||
現職公務員兼任負責人情況 | 省部級及以上(0 )人;地廳級(0 )人;縣處級(0 )人 | ||||||||||||||
離退休人員擔任負責人數 | 總數(3 )人,其中地廳級及以上(1 )人;70歲以上(0 )人 | ||||||||||||||
工作人員情況 | 工作人員總數 | 9 | 專職工作人員數 | 9 | 兼職人員數 | ||||||||||
工作人員黨員數 | 5 | 專職工作人員黨員數 | 5 | 離退休返聘人員數 | 3 | ||||||||||
黨組織 建設情況 | 是否建立黨組織 | 已建立 | 建立黨組織形式 | 黨支部 | |||||||||||
黨組織成立時間 | 2 | 黨組織黨員人數 | 3 | 黨組織掛靠單位 | 中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委員會 | ||||||||||
機構設置情況 | 分支機構數 | 13 | 代表機構數 | 辦事機構數 | |||||||||||
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數 | 實體機構數 | ||||||||||||||
舉辦刊物情況 | 公開發行的刊物數 | 內部資料性刊物數 | 1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福建省建築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FUJI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FJCIA)。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聯合建築業各方面力量,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行業健康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政府和會員企業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堅持以服務宗旨,竭誠為建築行業和會員企業服務,及時反映企業的訴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團結全省廣大會員,為促進我省建築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在社團管理機關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項活動,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是福建省福州市華林路環南新村八村6幢。(郵編:35001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行業調查研究,反映企業訴求,代表本行業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注重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
(三)研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約行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四)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組織實施全省建築業綜合實力評比和全省建築業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在會員企業中開展全省建築業企業先進企業、優秀經理、優秀項目經理評選以及推薦評選國家級建築業獎項等活動。
(五)協助組織專家參與制定行業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六)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外行業信息,主辦《福建建築業》等刊物,開展信息交流與聯絡。
(七)開展管理、技術等方面的培訓、交流,為建築企業提供管理、技術和法律諮詢服務。
(八)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其他有關方面的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九)執行本會的決議。
(十)承擔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本省建築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包括中央部屬和外省市進閩單位);
(二)承認本會的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信息和有關服務;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自願退會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關心本會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出建議以及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註銷;
(六)決定副秘書長及確認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七)領導本會及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的產生,通過與有關單位協商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屆中增補理事或理事在任期內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需要變更時,由所在單位提出新的理事人選,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領導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一、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應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原則上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或秘書長應是常務理事,連選可以連任。調整和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補選。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1名和副會長若干名,均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思想素質好;
(二)熱心協會工作,熟悉建築行業情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
(三)遵紀守法,清正廉潔,作風正派,團結群眾;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承擔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免。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全部實行合同聘用制。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可設若干分支機構或專門委員會,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本會將依據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製定管理辦法,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0年10月13日福建省建築業協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為加強協會各項專業工作的開展,協會設立了13個分支機構,分別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分會、中小企業分會、裝飾裝修分會、安裝分會、金屬結構與建材分會、水利水電分會、消防行業分會、建築智能化分會、地礦分會、混凝土分會、外向型企業分會、建造師分會、培訓中心。
各地市建築(行)業協會
福州市建築業協會
平潭綜合實驗區建築行業協會
漳州市建築業協會
南平市建築業協會
寧德市建築業協會
三明市建築業協會
莆田市建築業協會
龍岩市建築業協會
福建省建築業協會十一個分支機構領導人名單
福建省建築業協會下設十一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負責人名單如下:
1、福建省建築業協會中小企業分會會長 葉德文
2、福建省建築業協會水利水電分會會長 連偉良
3、福建省建築業協會地礦分會會長 王九林
4、福建省建築業協會混凝土分會會長 黃文巧
5、福建省建築業協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分會 鍾晶輝
6、福建省建築業協會裝修分會 陳益龍
7、福建省建築業協會金屬結構建材分會會長 趙士懷
8、福建省建築業協會建築安裝分會會長 丘亮新
9、福建省建築業協會培訓中心 林國英
10、福建省建築業協會智能化分會 陳元豹
11、福建省建築業協會消防行業分會 江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