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為規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該《規則》於2011年12月2日由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2011年第34號公告公布。《規則》分目的和範圍,認證機構要求,認證人員要求,認證依據,認證程序,認證后管理,再認證,認證證書、認證標誌的管理,信息報告,認證收費10部分。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公告
2011年第34號
為進一步完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規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保證認證活動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國家認監委對2005年6月發布的《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國家認監委2005年第11號公告,以下簡稱舊版認證實施規則)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以下簡稱新版認證實施規則)予以公布,並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版認證實施規則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各機構應儘快依據新版認證實施規則修訂管理體系文件,並做好新版認證實施規則和GB/T 19630-2011《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宣貫。
二、自2012年3月1日起,認證機構對新申請有機產品認證企業及已獲認證企業的認證活動均需依據新版認證實施規則執行。
三、國家認監委2005年第11號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廢止。
附件: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CNCA-N-009:2011)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2011年12月1日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1.1為規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
1.2本規則規定了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實施有機產品認證的程序與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有機產品進行的認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對從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簽署了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備忘錄或協議的國家/地區進口的有機產品進行的認證活動,應當遵守備忘錄或協議的相關規定。
1.4遵守本規則的規定,並不意味著可免除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2.1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技術能力,並獲得國家認監委的批准。
2.2 認證機構應在獲得國家認監委批准后的12個月內,向國家認監委提交其實施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符合本規則和GB/T 27065《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的證明文件。認證機構在未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前,每個批准認證範圍頒發認證證書數量不得超過5張。
3.1從事認證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個人素質;具有相關專業教育和工作經歷;接受過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食品安全及認證技術等方面的培訓,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
3.2有機產品認證檢查員應取得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的執業註冊資質。
3.3認證機構應對本機構的認證檢查員的能力做出評價,以滿足實施相應認證範圍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需要。
GB/T 19630《有機產品》
5.1認證申請
5.1.1認證委託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註冊登記的法人資格;
(2)已取得相關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適用時);
(3)生產、加工的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衛生標準和有關規範的要求;
(4)建立和實施了文件化的有機產品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5)申請認證的產品種類應在國家認監委公布的《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內;
(6)在五年內未因8.5中(1)至(4)的原因,被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
(7)在一年內,未因8.5中(5)至(11)的原因,被認證機構撤銷認證證書。
5.1.2認證委託人應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2)認證委託人及其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基本情況:
認證委託人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當認證委託人不是產品的直接生產、加工者時,生產、加工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生產單元或加工場所概況;
申請認證產品名稱、品種及其生產規模包括面積、產量、數量、加工量等;同一生產單元內非申請認證產品和非有機方式生產的產品的基本信息;
過去三年間的生產歷史,如植物生產的病蟲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穫等農事活動描述;野生植物採集情況的描述;動物、水產養殖的飼養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動物運輸和屠宰等情況的描述;
申請和獲得其它認證的情況。
(4)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規劃,包括對生產、加工環境適宜性的評價,對生產方式、加工工藝和流程的說明及證明材料,農藥、肥料、食品添加劑等投入物質的管理制度以及質量保證、標識與追溯體系建立、有機生產加工風險控制措施等。
(5)本年度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計劃,上一年度銷售量、銷售額和主要銷售市場等。
(6)承諾守法誠信,接受行政監管部門及認證機構監督和檢查,保證提供材料真實、執行有機產品標準、技術規範的聲明。
(7)有機生產、加工的管理體系文件。
(8)有機轉換計劃(適用時)。
(9)當認證委託人不是有機產品的直接生產、加工者時,認證委託人與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者簽訂的書面合同複印件。
(10)其它相關材料。
5.2認證受理
5.2.1認證機構應至少公開以下信息:
(1)認證資質範圍及有效期;
(2)認證程序和認證要求;
(3)認證依據;
(4)認證收費標準;
(5)認證機構和認證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6)認證機構處理申訴、投訴和爭議的程序;
(7)批准、註銷、變更、暫停、恢復和撤銷認證證書的規定與程序;
(8)獲證組織使用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誌、認證證書和認證機構標識或名稱的要求;
(9)獲證組織正確宣傳的要求。
5.2.2申請評審
對符合5.1要求的認證委託人,認證機構應根據有機產品認證依據、程序等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評審並保存評審記錄,以確保:
(1)認證要求規定明確、形成文件並得到理解;
(2)認證機構和認證委託人之間在理解上的差異得到解決;
(3)對於申請的認證範圍,認證委託人的工作場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認證機構均有能力開展認證服務。
5.2.3評審結果處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認證申請。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託人,並說明理由。
5.3現場檢查準備與實施
5.3.1根據所申請產品的對應的認證範圍,認證機構應委派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檢查員組成檢查組。每個檢查組應至少有一名相應認證範圍註冊資質的專業檢查員。
對同一認證委託人的同一生產單元不能連續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檢查員實施檢查。
5.3.2檢查任務
認證機構在現場檢查前應向檢查組下達檢查任務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認證委託人的聯繫方式、地址等;
(2)檢查依據,包括認證標準、認證實施規則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3)檢查範圍,包括檢查的產品種類、生產加工過程和生產加工基地等;
(4)檢查組成員,檢查的時間要求;
(5)檢查要點,包括管理體系、追蹤體系、投入物的使用和包裝標識等;
(6)上年度認證機構提出的不符合項(適用時)。
5.3.3 文件評審
在現場檢查前,應對認證委託人的管理體系文件進行評審,確定其適宜性、充分性及與認證要求的符合性,並保存評審記錄。
5.3.4檢查計劃
5.3.4.1檢查組應制定檢查計劃,並在現場檢查前得到認證委託人的確認。
認證監管部門對認證機構檢查方案、計劃有異議的,應至少在現場檢查前2天提出。認證機構應當及時與該部門進行溝通,協調一致後方可實施現場檢查。
5.3.4.2現場檢查時間應當安排在申請認證產品的生產、加工的高風險階段。因生產季等原因,初次現場檢查不能覆蓋所有申請認證產品的,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實施現場補充檢查。
5.3.4.3應對生產單元的全部生產活動範圍逐一進行現場檢查;多個農戶負責生產(如農業合作社或公司+農戶)的組織應檢查全部農戶。應對所有加工場所實施檢查。需在非生產、加工場所進行二次分裝/分割的,也應對二次分裝/分割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以保證認證產品的完整性。
現場檢查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有機與非有機產品間的價格差異;
——組織內農戶間生產體系和種植、養殖品種的相似程度;
——往年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項;
——組織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效性;
——再次加工分裝分割對認證產品完整性的影響(適用時)。
5.3.5檢查實施
根據認證依據的要求對認證委託人的管理體系進行評審,核實生產、加工過程與認證委託人按照5.1.2條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確認生產、加工過程與認證依據的符合性。檢查過程至少應包括:
(1)對生產、加工過程和場所的檢查,如生產單元存在非有機生產或加工時,也應對其非有機部分進行檢查;
(2)對生產、加工管理人員、內部檢查員、操作者的訪談;
(3)對GB/T 19630.4所規定的管理體系文件與記錄進行審核;
(4)對認證產品的產量與銷售量的匯總核算;
(5)對產品和認證標誌追溯體系、包裝標識情況的評價和驗證;
(6)對內部檢查和持續改進的評估;
(7)對產地和生產加工環境質量狀況的確認,並評估對有機生產、加工的潛在污染風險;
(8)樣品採集;
(9)對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項採取的糾正和/或糾正措施進行驗證(適用時)。
檢查組在結束檢查前,應對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向受檢查方及認證委託人明確並確認存在的不符合項,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說明。
5.3.6樣品檢測
5.3.6.1應對申請認證的所有產品進行檢測,並在風險評估基礎上確定檢測項目。認證證書發放前無法採集樣品的,應在證書有效期內進行檢測。
5.3.6.2認證機構應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樣品進行檢測。
5.3.6.3有機生產或加工中允許使用物質的殘留量應符合相關法規、標準的規定。有機生產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質不得檢出。
5.3.7產地環境質量狀況
認證委託人應出具有資質的監(檢)測機構對產地環境質量進行的監(檢)測報告以證明其產地的環境質量狀況符合GB/T 19630《有機產品》規定的要求。土壤和水的檢測報告委託方應為認證委託人。
5.3.8有機轉換要求
5.3.8.1未能保持有機認證的生產單元,需重新經過有機轉換才能再次獲得有機認證。
5.3.8.2有機轉換計劃須獲得認證機構批准,並且在開始實施轉換計劃后每年須經認證機構核實、確認。未按轉換計劃完成轉換的生產單元不能獲得認證。
5.3.9投入品
5.3.9.1有機生產或加工過程中允許使用GB/T 19630.1附錄A、附錄B及GB/T 19630.2附錄A、附錄B列出的物質。
5.3.9.2對未列入GB/T 19630.1附錄A、附錄B或GB/T19630.2附錄A、附錄B的投入品,認證委託人應在使用前向認證機構提交申請,詳細說明使用的必要性和申請使用投入品的組分、組分來源、使用方法、使用條件、使用量以及該物質的分析測試報告(必要時),認證機構應根據GB/T 19630.1附錄C或GB/T 19630.2附錄C的要求對其進行評估。經評估符合要求的,由認證機構報國家認監委批准後方可使用。
5.3.9.3國家認監委可在專家評估的基礎上,公布有機生產、加工投入品臨時補充列表。
5.3.10檢查報告
5.3.10.1認證機構應規定檢查報告的格式。
5.3.10.2應通過檢查記錄、檢查報告等書面文件,提供充分的信息使認證機構能做出客觀的認證決定。
5.3.10.3檢查報告應包括檢查組通過風險評估對認證委託人的生產、加工活動與認證要求符合性的判斷,對其管理體系運行有效性的評價,對檢查過程中收集的信息以及對符合與不符合認證要求的說明,對其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的判定等內容。
5.3.10.4檢查組應對認證委託人執行標準的總體情況做出評價,但不應對認證委託人是否通過認證做出書面結論。
5.4認證決定
5.4.1認證機構應基於對產地環境質量在現場檢查和產品檢測評估的基礎上做出認證決定。認證決定同時應考慮的因素還應包括:產品生產、加工特點,企業管理體系穩定性,當地農獸葯管理和社會整體誠信水平等。
對於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委託人,認證機構應頒發認證證書(基本格式見附件1、2)。
對於不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委託人,認證機構應以書面的形式明示其不能通過認證的原因。
5.4.2認證委託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予以批准認證:
(1)生產加工活動、管理體系及其他審核證據符合本規則和認證標準的要求;
(2)生產加工活動、管理體系及其他審核證據雖不完全符合本規則和認證依據標準的要求,但認證委託人已經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了不符合項糾正或(和)糾正措施,並通過認證機構驗證。
5.4.3認證委託人的生產加工活動存在以下情況之一,不予批准認證:
(1)提供虛假信息,不誠信的;
(2)未建立管理體系或建立的管理體系未有效實施的;
(3)生產加工過程使用了禁用物質或者受到禁用物質污染的;
(4)產品檢測發現存在禁用物質的;
(5)申請認證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和(或)標準強制要求的;
(6)存在認證現場檢查場所外進行再次加工、分裝、分割情況的;
(7)一年內出現重大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或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撤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
(8)未在規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項糾正或者(和)糾正措施,或者提交的糾正或者(和)糾正措施未滿足認證要求的;
(9)經監(檢)測產地環境受到污染的;
(10)其它不符合本規則和(或)有機標準要求,且無法糾正的。
5.4.4申訴
認證委託人如對認證決定結果有異議,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認證機構申訴,認證機構自收到申訴之日起,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認證委託人。
認證委託人如認為認證機構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權益,可以直接向認證監管部門申訴。
6.1認證機構應當每年對獲證組織至少實施一次現場檢查。認證機構應根據申請認證產品種類和風險、生產企業管理體系的穩定性、當地誠信水平總體情況等,合理確定現場檢查頻次。同一認證的品種在證書有效期內如有多個生產季的,則每個生產季均需進行現場檢查。
此外,認證機構還應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每年至少對5%的獲證組織實施一次不通知的現場檢查。
6.2 認證機構應及時獲得獲證組織變更信息,對獲證組織有效管理,以保證其持續符合認證的要求。
6.3認證機構在與認證委託人簽訂的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獲證組織需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向認證機構通報以下信息:
(1)法律地位、經營狀況、組織狀態或所有權變更的信息;
(2)組織和管理層變更的信息;
(3)聯繫地址和場所變更的信息;
(4)有機產品管理體系、生產、加工、經營狀況或過程變更的信息;
(5)認證產品的生產、加工、經營場所周圍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的信息;
(6)生產、加工、經營的有機產品質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關部門抽查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或消費者重大投訴等;
(7)獲證組織因違反國家農產品、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而受到處罰;
(8)採購的原料或產品存在不符合認證依據要求的情況;
(9)不合格品撤回及處理的信息;
(10)其他重要信息。
6.4銷售證
6.4.1認證機構應制定銷售證申請和辦理程序,要求獲證組織在銷售認證產品前向認證機構申請銷售證。
6.4.2認證機構應對獲證組織與顧客簽訂的供貨協議、銷售的認證產品範圍和數量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頒發有機產品銷售證。
6.4.3銷售證由獲證組織在銷售獲證產品時轉交給購買單位。獲證組織應保存銷售證的複印件,以備認證機構審核。
6.4.4銷售證基本格式見附件3。
7.1獲證組織應至少在認證證書有效期結束前3個月向認證機構提出再認證申請。
獲證組織的有機產品管理體系和生產、加工過程未發生變更時,可適當簡化申請評審和文件評審程序。
7.2認證機構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進行再認證檢查。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不能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進行再認證檢查時,獲證組織應在證書有效期內向認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認證機構確認,再認證可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后的3個月內實施,但不得超過3個月。延長期內生產的產品,不得作為有機產品進行銷售。
7.3 不能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進行現場檢查,在3個月延長期內未實施再認證的生產單元需重新進行轉換認證。
8.1認證證書基本格式
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一年,認證證書基本格式應符合本規則附件1、2的規定。認證證書的編號應當從“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中獲取,認證機構不得自行編製認證證書編號發放認證證書。
8.2認證證書的變更
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託人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變更:
(1)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名稱或者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2)產品種類和數量減少的;
(3)有機產品轉換期滿的;
(4)其他需要變更的情形。
8.3認證證書的註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註銷獲證組織認證證書,並對外公布:
(1)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前,未申請延續使用的;
(2)獲證產品不再生產的;
(3)認證委託人申請註銷的;
(4)其他依法應當註銷的情形。
8.4認證證書的暫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暫停認證證書1~3個月,並對外公布:
(1)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或認證標誌的;
(2)獲證產品的生產、加工過程或者管理體系不符合認證要求,且在30日內不能採取有效糾正或(和)者糾正措施的;
(3)未按要求對信息進行通報的;
(4)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暫停認證證書的;
(5)其他需要暫停認證證書的情形。
8.5認證證書的撤銷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撤銷認證證書,並對外公布:
(1)獲證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相關法規、標準強制要求或者被檢出禁用物質的;
(2)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了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禁用物質或者受到禁用物質污染的;
(3)虛報、瞞報獲證所需信息的;
(4)超範圍使用認證標誌的;
(5)產地(基地)環境質量不符合認證要求的;
(6)認證證書暫停期間,認證委託人未採取有效糾正或者(和)糾正措施的;
(7)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8)對相關方重大投訴未能採取有效處理措施的;
(9)獲證組織因違反國家農產品、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的;
(10)獲證組織不接受認證監管部門、認證機構對其實施監督的;
(11)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撤銷認證證書的;
(12)其他需要撤銷認證證書的。
8.6認證證書的恢復
認證證書被註銷或撤銷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復。
被暫停證書的獲證組織,需認證證書暫停期滿且完成不符合項糾正或(和)糾正措施並經認證機構確認後方可恢復認證證書。
8.7證書與標誌使用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管理、使用應當符合《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和《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規定。
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誌分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誌和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誌。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應當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誌及其唯一編號(編號前應註明“有機碼”以便識別)、認證機構名稱或者其標識。
初次獲得有機轉換產品認證證書一年內生產的有機轉換產品,只能以常規產品銷售,不得使用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誌及相關文字說明。
認證證書暫停期間,認證機構應當通知並監督獲證組織停止使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標誌,暫時封存倉庫中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誌的相應批次產品;獲證組織應將註銷、撤銷的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和未使用的標誌交回認證機構或獲證組織應在認證機構的監督下銷毀剩餘標誌和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誌的產品包裝。必要時,召回相應批次帶有有機產品認證標誌的產品。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將下列信息通報相關政府監管部門:
(1)認證機構應當按要求,及時向“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填報認證活動信息,現場檢查計劃應在現場檢查5個工作日前錄入信息系統。
(2)認證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撤銷、暫停認證證書的獲證組織名單和原因,向國家認監委和該組織所在地的省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3)認證機構在獲知獲證組織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向國家認監委和獲證組織所在地的省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
認證機構應根據相關規定收取認證費用。
附件:1.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基本格式(略)
2.有機轉換產品認證證書基本格式(略)
3.有機產品銷售證基本格式(略)
4.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編號規則(略)
5.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誌編碼規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