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遠縣國土資源局
定遠縣國土資源局
定遠縣國土資源局和房產管理局,組建於2002年8月,是在原定遠縣土地管理局和定遠縣礦產資源管理局的基礎上組建的。
定遠縣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是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與合理利用以及測繪行政管理的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局機關下設辦公室、規劃耕地保護股、地籍管理股、土地利用管理股、礦業權和礦產資源管理股、政策法規與執法監察股、建設用地置換股。並下設定遠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副科級)、定遠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定遠縣地產交易所、定遠縣土地管理事務所、定遠縣礦產資源管理所、定遠縣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定遠縣國土資源信息中心、定遠縣測繪中心等直屬機構。並設立鄉鎮22個國土資源所,在縣工業園區管委會設立國土分局,作為縣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全局共有職工246人。
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及測繪行政管理。
(一)研究擬定有關全縣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等政策;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辦法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製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報省、市審批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製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計劃;組織編製全縣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劃。
(三)監督檢查各鄉(鎮)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全縣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上地復墾、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占補動態平衡。
(五)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土地資源、資產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主管全縣土地的征(使)用、劃撥、出讓的審查報批工作;承擔報國家、省、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負責全縣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擬定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審查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縣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查報批和轉讓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機構資質的審核以及對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確認評估結果;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的收取及使用。
(九)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統一管理地質資料的匯交和館藏業務;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
(十)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報批、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縣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指導全縣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全縣地圖編製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二)對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實行領導,負責行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統一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和省、市國土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
承擔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局機關各機構之間工作關係,制定機關工作制度,起草有關文件和報告,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人事檔案、信息、保衛及機關事務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擬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編製年度行政經費、各項事業費、專項經費預決算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承擔省和市、縣財政撥給的各項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的管理,管理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土地收益的徵收和使用進行財務監督。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勞動工資及幹部考核、任免、調配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機構編製工作,負責行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擬定並實施幹部培訓計劃,負責全縣國土資源隊伍建設。
(二)規劃耕地保護股
組織研究擬定全縣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起草編製並指導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用地計劃,審核和指導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開發等專項規劃,擬定全縣土地供應政策,參與審核報省政府、市、縣政府審批的城市(鎮)總體規劃。
負責全縣城鄉土地徵用(收)、農用地轉用及劃撥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審核報批工作,擬定、實施全縣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並實施監督檢查。
(三)地籍管理股
負責全縣城鄉地政、地籍的管理工作,管理並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城鎮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執行地籍管理技術規範、標準,並制定有關辦法細則,負責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組織開展各類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出租、抵押登記;承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全縣測繪管理工作。
(四)土地利用管理股
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管理辦法,參與土地收購方案的審查工作;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審核從事土地估價的資格;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評估結果確認;依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負責對土地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見。
(五)礦業權管理股
依法進行全縣礦產資源採礦權的授予、登記、變更、年審和註銷管理工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確認採礦權評估的結果;審核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負責全縣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工作。
組織起草編製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擬定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的辦法和實施細則及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的管理辦法;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審核礦產資源預申請,組織全縣小型以下非金屬礦和零星金屬礦的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工作;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並對防治和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護地質環境,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
(六)政策法規與執法監察股
研究擬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規章;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事宜;負責局綜合調查研究和起草綜合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政策;指導全縣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法律法規的情況;擬定、實施全縣土地、礦產、測繪執法監督和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的查處規定;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和執行礦產資源、測繪法律、法規的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
(七)建設用地置換股
擬定全縣建設用地置換配套政策;參與編製全縣建設用地置換規劃;負責全縣建設用地置換業務指導;指導開展建設用地置換潛力調查;建立建設用地置換潛力信息資料庫;負責建設用地報件申報、組織建設用地置換實施及驗收等工作。
(一)定遠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
1、受縣政府委託辦理土地收購、儲備和供應的具體工作;
2、按照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市場供需狀況,擬定土地收購儲備計劃;
3、會同地籍股對符合收購儲備條件的國有土地進行實地調查和核實,擬定土地收購方案,報上級機關審批;
4、根據批准的土地收購儲備方案,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協議,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
5、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市場需求擬定儲備土地供應計劃;
6、協助地籍股為受讓人辦理土地登記發證手續;
7、承辦局委任的其它事項。
(二)定遠縣地產交易所
1、受理定城規劃區內單位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並對符合轉讓條件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審查、勘測定界、權屬調查、資料的收集整理、上報等工作;對國土所上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材料進行審查和報批工作;
2、負責做好定城規劃區內土二級市場管理工作,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報批手續;
3、負責收集、匯總、儲存、上報土地交易信息,並根據縣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和土地市場需求,公開發布土地供應信息;
4、負責土地使用權交易過戶工作,並為土地使用權交易、洽談、招商、提供場所;
5、負責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報批,徵收定城規劃區內單位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權轉讓中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和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差價款;
6、承辦局委託的其它事項。
(三)定遠縣土地管理事務所
1、辦理定城規劃區內單位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的前期工作,包括勘測定界、權屬調查、資料的收集整理、上報等工作,並收取有關規費;
2、辦理徵用土地的前期工作,與鄉(鎮)、村洽談征地補償費用,開展征地調查、補償登記、收集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意見等工作;
3、辦理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抵押登記、註銷登記的前期工作並負責上報;
4、徵收經營性劃撥國有土地的土地租金;
5、承辦局委託的其它事項。
(四)定遠縣土地開發復墾整理中心
1、負責在全縣開展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工作;
2、擬定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的計劃和方案;
3、開展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資源調查,參與編製全縣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規劃;
4、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宣傳、經驗推廣;
5、開展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招商引資工作;
6、承辦局委託的其它事項。
(五)定遠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1、受縣局委託承擔對全縣範圍內的土地、礦產、測繪等違法案件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2、協助縣人民法院對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的強制執行;
3、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的動態巡查;
4、參與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聽證會;
5、承辦局委託的其它事項。
(六)定遠縣礦產資源管理所
1、負責收取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2、協調國土所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工作中的問題;
3、對本縣大中型礦山企業的經營銷售情況進行財務檢查;
4、承辦局委託的其它事項。
(七)定遠縣國土資源信息中心
1、承擔全縣國土資源信息和地質資料工作計劃的編製,參與擬定有關政策、規定、工作規範和技術標準。
2、承擔國土資源信息系統的建設、信息收集、製作加工、網上運行和維護;承擔局機關辦公自動化網路系統的技術服務,建立向縣內外開放的現代化國土信息綜合服務體系。
3、匯總、整合全縣國土資源數據和管理數據,負責全縣國土資源資料庫的建設和管理;承擔全縣土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動態監測、地質環境監測信息數據的統計、匯總、整理和分析。
4、承擔全縣地質資料的接受、整理、保護、開發、編纂研究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
5、承辦局委託的其它事項。
(八)定遠縣測繪中心
主要業務範圍是地籍地形測繪、土地勘測、地質礦產測繪、一般工程測繪等,專業業務為地籍測繪和工程測量。
(九)定遠縣礦產資源開發中心
主要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工作。
(十)國土分局
代表縣國土資源局做好園區內土地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園區的土地使用政策,做好園區內的土地徵用、出讓和轉讓工作,及時收繳土地款,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辦理土地審批、上報審批手續,負責土地政策的宣傳與落實,查處違法、違規用地工作,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批准書》。
地址:長征東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