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稅

實物稅

實物稅是“貨幣稅”的對稱。納稅人以實物形式繳納的稅收。是我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佔主導地位的稅收課徵形式。如夏“貢”、周“徹”、“粟米之徵”、“布帛之徵”以及田賦等。實物稅是商品貨幣經濟不發達的產物。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實物稅逐漸由貨幣稅所取代。新中國成立后的一個較長時期中,我國稅制中只有農業稅以徵收實物 (糧食) 為主。從1985年起,國家對農業稅應徵的糧食折算成貨幣徵收,即折征代金。但少數條件不具備的地區,仍可繼續徵收糧食。

發展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農業稅基本上也是採取徵收實物(糧食)的辦法,以保證國家掌握足夠的糧食滿足國民需用。從1985年起,改為折征代金,以適應農產品收購制度的改革,支持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農業內部結構的調整。少數地區農業稅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仍可徵收實物。

現狀


實物稅是商品貨幣經濟不發達的產物,它使政府直接掌握實物形態的社會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社會供給,但卻不便於稅收的繳納和徵收管理。現在世界各國已極少或幾乎不採用實物稅。實物稅-歷史發展

起源


國家出現后,最早的賦稅是以實物形式出現的。中國早在春秋以前,君主就從臣屬取得實物形式的貢賦。春秋時魯宣公十五年(前594)實行初稅畝,開始按畝徵收實物。戰國時有了“粟米之徵,布縷之徵”。此後歷代政府的稅收,大多也是徵收米、麥、布、絹、絲等實物。實物形式的捐稅建立在穩定的自給自足經濟的基礎上,反過來又維護著這種古老的生產形式。

替代


在商品生產達到一定水平和規模時,實物稅逐漸被貨幣稅所代替。這種轉化的進程,取決於社會商品、貨幣經濟總的發展狀態。如果不具備轉化的客觀條件,人為地以貨幣稅取代實物稅,往往會歸於失敗。羅馬帝國曾兩次企圖用貨幣徵收一切賦稅,都告失敗。事實表明,在一定社會經濟條件下,以實物形式繳納賦稅有歷史的必然性。

在中國的發展


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曾長期實行田賦徵實。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各革命根據地和1949年以後的35年內,農業稅基本上也是採取徵收實物(糧食)的辦法。從1985年起,農業稅改為折征代金,統一按糧食“倒三七”(30%按原統購價,70%按原起購價)計算。實物稅是商品貨幣經濟不發達的產物,它使政府直接掌握實物形態的社會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社會供給,但卻不便於稅收的繳納和徵收管理。現在世界各國已極少或幾乎不採用實物稅。中國現行稅制中,僅以牧業稅(無統一立法)以徵收實物(牲畜)為主,採用實物稅形式。

兩稅時代


唐代中葉,安史之亂后,中原一片混亂,土地兼并現象十分嚴重,延續了近三百年之久的均田制終告瓦解,使得建立在此基礎上的租庸調製亦無法繼續施行。公元780年,楊炎在唐德宗的支持下推行了“兩稅法”。兩稅法是中國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變革。它的得名來源於其納稅時間分為夏秋兩季,以戶稅和地稅代替了租庸調,捨棄了以丁身為本的原則,實行“唯以資鄉為宗”的“戶稅”,即按資產的多寡定出戶等,再按戶等高低徵稅。這是一種貨幣稅,但在真正實行的過程中,仍以實物稅為主。到了唐穆宗時,政府才明文規定,兩稅既可以納錢,也可交納布帛。宋代仍沿用兩稅法。夏稅所輸納稅物,一般折為布帛,故夏稅所輸者,也稱為“稅絹”。由於兩宋屈服於北方的遼、西夏、金等國,每年都要“送”出許多強制帛;同時,在對外貿易和賞賜官員時都需要很多絲綢,政府對絲綢的需求極大,因此,制訂了“丁口之賦”和“雜變之賦”。它們常用絹代賦,有"身丁絹"之稱。此兩種賦稅都必須“隨同兩稅輸納”。在這些稅賦中,絲綢佔了當時官府絲綢總收入的一半。兩宋時,兩稅的稅額表面上變動不大,但制訂了諸如“和買絹”之類的附加稅。因此,稅額其實是很重的。
元代的稅賦較為混亂。當時主要有稅糧和科差兩項。稅糧南北不同,北方分地稅和丁稅,而在原南宋統治下的南方地區仍沿襲宋代舊制,即按地畝分夏秋兩稅徵收,秋稅糧,夏稅納木棉、布帛、絲綿等物。元代還實行科差制度,規定“每二戶出絲一斤,並隨絲線顏色輸於官;每五戶出一斤並隨絲線顏色輸於本位(即受封之王)。”
明代中葉以前,仍推行兩稅法,但也有所改動,如除徵收夏稅絲、綿及秋絲外,還增加了所謂的按栽桑株數徵收的“農桑絲絹”和染料等稅科。明萬曆九年(1581年),賦稅制度又發生了一次大的變化。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新的稅法將政府徵收實物一律改為徵收貨幣。它標誌著實行了1300多年的兩稅法的終結,也宣告了實物稅的消亡。
與前兩類稅法相比,兩稅法徵收的絲綢種類較多,且不再局限於絲織成品。宋代將租賦物品的布帛細分為“羅、綾、絹、紗、絁、紬、雜折、絲線、綿、布葛”十類,除布葛以外,其餘九項均為絲織成品。
元代則由原先的絲織成品改徵為絲織的原料——生絲了。這種改變主要有兩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元代存在著龎大的官營絲綢作坊,可以說其規模之大、分類之細,在歷代上是空無絕後的。為保證這些官方絲織作坊的原料供應,只能將租賦收入中的絹帛改為生絲;第二是民間絲織業已十分發達,家庭絲織業已從農業中分離出來,有些農戶只從事養蠶繅絲,而另一些人只從事絲織業,即所謂的“機戶”。元政府既可以在市場上向其購買絲織成品,又可將徵收的生絲賣給這些機戶。
到了明代中葉,隨著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民間絲織業也更具商品化和規模化。在絲織發達地區的江浙一帶還出現了資本主義的萌芽。由於市場上流通的絲綢很多,政府已可用貨幣買到所需的各類絲綢。正是在這種商品經濟日益發達的歷史背景下,“一條鞭”法才得以順利推行,將一切實物稅都改徵為貨幣,這也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

替代與現狀


實物稅和貨幣稅,是以納稅實體是實物還是貨幣為標準,而對各稅種所進行的一種分類。凡是以實物形式繳納的稅種,都屬於實物稅;凡是以貨幣形式繳納的稅種,都屬於貨幣稅。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條件下,社會再生產過程包括生產、分配和消費等環節,交換隻是偶有發生。因此,那時作為連接生產與消費的中間環節的分配,還只能是實物形態的使用價值的分配,從而用於繳納稅收的也只能是實物。國封建王朝的稅收,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就是規定以谷、絹、麻等實物來繳納的。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使用價值的分配和價值的分配逐漸分裂為兩個獨立的過程,於是,貨幣稅也相應出現了。在中國,貨幣起初還只是限於用來繳納各種次要的雜稅,正稅仍舊採用實物稅。自從明朝開始實行正稅折銀徵收以後,中國貨幣稅的基礎才正式奠定了下來。近代世界各國,都已普遍實行了貨幣稅,只是在戰爭時期或者在主要糧食商品尚不夠充裕的特殊條件下,才對少數稅種規定用實物形式繳納。如中國的農業稅曾經長期實行實物徵收。實物稅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它沒有貨幣稅所具備的有利於財政統一結算、方便群眾繳納和避免運途損耗等優點。所以,在商品貨幣經濟充分發展的今天,貨幣稅代替實物稅,已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