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有土
湖北省法學會副會長
覃有土,男,1945年7月生,廣西田東人。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民商法學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國家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委員、中國商法研究會副會長、湖北省法學會副會長、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諮詢專家委員會委員、武漢市法學會副會長等。主要研究領域為民商法,先後在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及光明日報出版社等出版了《保險法概論》、《保險法學》、《債權法》、《民法學》等專著和教材20部;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法學》等核心刊物上發表近50篇論文,其中多項獲獎。
覃有土,男,1946年生,當代民商法學家。廣西田東縣人。
覃有土
1、《中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九·五規劃項目,起訖時間為1997-2000,科研經費3.4萬元。
2、《商法基礎理論研究》司法部1999年規劃項目,起訖時間為1999-2001年,科研經費2萬元。
在債法問題上,認為債是民法學的核心,合同制度為其核心之核心,但合同僅是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種,它無法代替債梳制度。衡量國民系立法是否完善,當首行其債權立法如保。債權制度富於國際性,立法者應充分采其共通性少其區域色彩。
在繼承法問題上,認為繼承權是所有權的派生,調整繼承關係的繼了法理當列入民法體系。完整的民法體還應包括婚家庭制度。與債權制度富於國性相反,婚姻,繼了制度具有濃厚 民族色采,愛是海峽兩岸婚姻,繼承立法司法活動得以溝通的天然基礎。
在保險法問題上,認為保險的職能只能是組織經濟補償。通過收取保險費而積累起來的保險基金,類似銀行儲蓄的儲蓄資金,是對作為一個總體的被保險人的一種負債,不能視為保險人的利潤而據以納稅,否則,保險的果將是不保險了。告知關非保險俁同義務,它只是合同成立前要保人為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之前是不存在義務的。
在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係問題上,認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不是靠學生們爭論出來的,也不是立法者所能解決的問題,經濟法能夠獨立,應由實踐去定語。
在社會保障問題上,認為社會保障法騍順就成法(私權)社會化的產物,是從“契約”到“身份”變適的標誌;民法騍社會保障法的私法文化,社會保障法是對傳統民法於生存權保障之缺失的補充;社會保障法之研究與構建,應以生存權為中心,整合包括民法,勞支法與社會保障法之理念與價值,作一體化研究。
主要研究領域為民商法,先後在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及光明日報出版社等出版了《保險法概論》、《保險法學》、《債權法》、《民法學》、《商法學》、《社會保障法》等專著和教材20部;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法學》、《法商研究》等核心刊物上發表近50篇論文,其中多項獲獎。
商法學(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國家級規劃教材)/覃有土,2008-2-2版
商法學(2007年修訂版)(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幹課程教材)/覃有土主編,2007-1-1版
商法學(2006年修訂)(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幹課程教材)/覃有土,2006-9-1版
保險法(自學考試新教材核心學案.3導叢書)(送預測試卷)/覃有土,2005-1-1版
保險法學(21世紀法學創新系列教材)/覃有土,2003-12-1版
商法學(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國家級規劃教材)/覃有土,2004-1-1版
商法學(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幹課程教材)/覃有土,2002-10-23版
保險法自學輔導(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覃有土等,2002-7-9版
(自考)保險法(附自考大綱)/覃有土,2000-10-15版
保險法教程(2002年修訂本)(高等法學教育通用教材)/覃有土,2002-4-1版
保險法概論(第2版)(21世紀法學叢書)/覃有土,2001-11-1版
商法學(主幹)/覃有土,1999-12-1版
保險法自學考試指導與題解/覃有土,2001-1-1版
保險法概論/覃有土,1993-1-1版
社會保障法(九五規劃教材)/覃有土等編著,1997-8-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