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國醫藥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國醫藥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中國醫藥企業文化建設協會主要是由中央、各省(區、市)醫藥企業(集團)及知名民營、合資企業自願結成的行業性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研究團體,是經民政部批准註冊的國家一級社團法人。
本會的宗旨是,面向行業、服務企業,在繼承中創新、在實踐中探索,以研究促實踐,以實踐促發展,推動醫藥行業思想政治工作和醫藥企業文化建設的研究與實踐,全面提升員工隊伍素質,建設一流醫藥企業,創造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為醫藥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供紮實有效的服務。
本會是醫藥行業唯一的全國性思想政治工作與企業文化的研究團體,主要任務是圍繞黨的中心任務,聯繫醫藥行業實際,認真組織、深入研究、積極探索企業精神文明建設、職業道德建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深層次問題;總結研究醫藥企業思想文化建設的新特點、新規律,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符合企業現代化管理要求的CI戰略和政治工作管理模式及運行機制:圍繞不同時期改革中職工思想上的難點、疑點、熱點問題和企業文化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組織調查研究和理論研討,為企業改革和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證;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委託,籌備全國醫藥行業先進集體、勞動模範評比表彰工作和開展創建文明行業、文明單位、文明職工活動;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組織相關內容的國內外考察、培訓、交流活動;為企業培養高素質的思想文化工作骨幹;總結推廣企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的典型經驗、先進事迹、優秀研究成果,為醫藥行業改革、發展、穩定服務。
中國醫藥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中國醫藥企業文化建設協會成立於1986年10月。目前,擁有團體會員近200個,內設國葯控股分會(上海)、山東分會(濟南),並組建"全國醫藥行業思想文化建設特約研究員"隊伍,華北、東北,華南、西南,華東、中南三個課題協作組。聘請中央宣傳部、中央黨校、中國企業文化研究會及原國家醫藥管理局等數位專家學者、老領導為本會顧問。形成了以企業為基礎,以中央為導向,多部門、多層次,縱橫銜接,上下貫通的工作網路體系。
中國醫藥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隸屬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主管,成立20餘年來,始終圍繞黨和國家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緊密結合醫藥行業的實際開展工作,得到上級主管部門的充分肯定和全行業的普遍認可,連續十餘年保持"全國優秀政研會"榮譽,在醫藥行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信譽度。2009年10月召開的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明確提出:要將本會建設成"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社團組織,這是本會今後一個時期總的方向和目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國醫藥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英文譯名:China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Pharmaceutical Labour's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英文縮寫:CRAPLIPW,簡稱中國醫藥職工政研會)。在對外交往中稱"中國醫藥企業文化建設協會"(英文譯名:Chinese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For & Enterprises Culture Construction,英文縮寫CRAECC)。
第二條 本會性質:
中國醫藥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中國醫藥企業文化建設協會)是由中央、各省、市、自治區醫藥經濟集團和其它企事業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研究團體自願結成,由企業群體自己管理的行業性群眾研究組織,是組織推動全國醫藥行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理論研究的非營利性學術研究團體,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註冊登記的國家一級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中國醫藥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中國醫藥企業文化建設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方針,基本理論,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經濟建設這一中心任務,緊密聯繫醫藥行業改革發展的實際,深入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職業道德建設等方面的研究,努力構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創造和諧穩定的企業環境,全面提升企業員工素質,培育"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建設一流先進企業,為促進醫藥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供紮實有效的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工作方針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繫實際的思想路線。針對醫藥企業改革、發展、穩定和建設高素質員工隊伍需要,本著繼承、借鑒、創新相結合的原則,著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在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職業道德建設的內容、方法、手段、機制等方面進行創新和改進,特別要在增強時代感,加強針對性、實效性、主動性上下功夫。
(二)堅持群眾路線和"雙百"(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努力創造民主、平等、團結和積極向上、生動活潑的和諧研究環境,鼓勵和調動企事業單位的各級黨政領導、思想文化工作者和經濟技術管理人員探索研究的積極性,引導他們解放思想、轉變觀念、認真切磋、深入探討,在實踐中總結新時期思想政治建設、企業文化建設、職業道德建設的特點規律。
(三)堅持面向基層,為企事業單位服務的原則。研究活動以解決企事業單位的實際問題為主,研究課題以企事業單位當前面臨的任務為主,研究的目的以為領導決策提供翔實、準確的依據為主。針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起點,切實把基層企事業單位思想政治建設、企業文化建設、醫藥職業道德建設工作中的難點、熱點、疑點和深層次的問題作為研究工作的重點。
(四)堅持點面結合的活動形式。即既有全行業組織的學習培訓研究活動,又有分地區分片組織的學習培訓研究活動。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和社團管理機關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
本會住所在北京市宣武區宣武門外校場小九條1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針對醫藥改革、發展、穩定的戰略任務,積極組織推動企事業單位黨政領導、思想文化工作者深入生產經營第一線調查研究,及時了解把握基層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職業道德建設的基本狀況和員工的思想動態,提出具有針對性、指導性的加強和改進企業思想文化建設、職業道德建設的新思路,確保醫藥思想政治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職業道德建設始終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
(二)堅決貫徹中央關於堅持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決策,組織發動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決策者、思想文化建設工作者,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研究新時期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職業道德建設的時代特徵,認真總結,具有行業特色的思想文化道德建設工作的成功經驗,並通過全行業的活動方式交流、展示、推廣,努力開創醫藥思想政治建設、企業文化建設、職業道德建設的新局面。
(三)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發展完善的新形勢、新要求,召集醫藥行業思想文化建設工作者、大中型醫藥企業集團的領導者,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唯物辯證法,從醫藥行業的實際出發,借鑒國內外相關的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研究成果,深入開展思想政治建設、企業文化建設應用性理論和基礎性理論研究,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具有醫藥行業特色的思想文化建設的科學理論體系。
(四)根據醫藥改革發展的要求和思想文化道德建設的新情況新任務,重新組建一支有堅定信念、有理論政策水平和研究能力的特約研究員隊伍,深化課題研究,使醫藥思想文化道德建設的研究工作,真正成為推動醫藥改革、發展、穩定的動力和保證。
(五)遵照中央戰略部署,緊密聯繫醫藥行業全面實施兩個文明建設同步發展的實際,組織理論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業務技術管理人員編寫理想信念教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三觀"(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教育、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企業文化教育等學習培訓輔導材料,舉辦各類型幹部員工高級培訓班,全面提高員工隊伍素質,構建和諧穩定的企業環境,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騰飛奠定基礎。
(六)開展醫藥企業文化、企業精神、職業道德、員工崗位建設等方面的理論研究,有計劃地組織會員單位赴國內外思想文化道德建設的先進地區進行學習、交流和考察活動。
(七)定期評選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職業道德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及其理論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全國醫藥行業思想政治工作優秀企業、企業文化建設先進單位、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和優秀研究成果。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委託,與國家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共同組織全國醫藥行業勞動模範、先進集體的評選表彰工作。
(八)本會的各項學習、培訓、研討和交流活動,根據其內容,分別以中國醫藥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中國醫藥企業文化建設協會名稱組織。
(九)辦好本會會刊《醫藥思想文化研究動態》,編輯出版有質量、有行業特色,適應醫藥經濟改革、發展需要的思想文化建設優秀論文、論著等優秀研究成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中國醫藥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中國醫藥企業文化建設協會)會員均為團體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範圍:
(一)中央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集團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
(二)全國醫藥系統的獨資、合資、民營企業;
(三)全國醫藥系統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
(四)各省、區、市醫藥系統思想文化建設研究團體。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比較健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及其理論研究的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
(三)開展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職業道德建設工作及其研究成果比較顯著,在全國省、市、地區醫藥系統中有一定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辦公室審核、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三)由本會辦公室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研究、考察、培訓、會議等活動和取得會刊及其它資料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標準及時交納會費;
(五)為本會開展有關活動提供支持;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有關資料,為本會會刊積極撰稿、投稿,辦好會刊。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
(一)用書面通知本會;
(二)交回會員證;
(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研究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調整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工作任務;
(三)審議財務工作報告;
(四)確認理事會組成人員;
(五)討論通過本會各項重要工作制度和重要決定;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社團登記機關批准。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討論會員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提案;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制定內部工作管理制度;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遇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推行的有關人員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本會日常領導工作的常務副會長和主管日常具體工作的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均由理事會協商確認。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對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及其理論研究工作熟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專職常務副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聽取秘書長的工作彙報,檢查各項工作活動計劃的實施情況,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見;
(四)代表本會或委託主持日常工作的專職常務副會長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在本會召開的重要會議上作工作報告或講話。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專職常務副會長的領導下,組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活動計劃;
(二)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政研會(企業文化建設協會)和本會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本會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四)向主管領導提出本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意見;
(五)處理本會其它日常工作事務;
(六)定期向會長、常務副會長報告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與支出:
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主管部門資助;
(四)會員單位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支出:
(一)年會、秘書長工作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工作會以及行業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學習、培訓等專項會議的支出;
(二)本會辦公用房、辦公用品、交通、通訊(電話)、會議文件、資料、本會會刊及報紙、雜誌、書籍等方面的支出;
(三)本會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費、旅差費、工資福利、保險以及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費支出;
(四)按照民政部、國家工商局關於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活動的有關規定,開拓為行業、為社會服務項目的投入。
第三十三條 會費的收繳標準
遵照民政部、財政部民發(2003)05號《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精神,以及本會實行會員制和"以會養會"經費保障機制,結合本會開展行業活動的實際需要,確保本會在新時期的發展壯大,特制定本會會費繳納標準:
(一)理事單位 ------元
(二)本會副會長單位 ------元
(三)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單位 ------元
會費繳納時間:當年3月初至9月底。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費收取標準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藉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民政部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9年10月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