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車行業協會
北京汽車行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一)會費;
北京汽車行業協會成立於1996年7月,是由北京地區的汽車整車製造企業、改裝車專用車生產企業、發動機和零部件企業、汽車服務貿易企業、相關行業企業及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48家單位聯合發起成立的。經北京市政府批准,由北京市社團管理辦公室核准登記註冊的跨行業、跨所有制、跨地區的社團組織。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240餘個,其中有:整車製造企業9家;改裝車、專用車企業42家;零部件生產企業160餘家(其中韓資企業13家);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及服務貿易企業30餘家,會員覆蓋率超過80%以上。會員企業的銷售收入佔全行業的95%以上;會員企業現有總資產達350多億元,職工6萬餘人。
北京汽車行業協會的宗旨是: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在企業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北京汽車行業又好又快的發展。
北京汽車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能是:
一、協調服務;
二、自律和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
三、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
主要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行業規劃,行業管理,行業信息統計交流,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組織展覽會,組織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諮詢服務,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等。
北京汽車行業協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協會設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顧問委員會、技術專家委員會。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下設辦公室、行業發展部、行業信息部、科技部、對外聯絡部。
為加強北京汽車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會籍管理,提高對會員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協會發展,根據協會章程,特制定如下會籍管理辦法。
一、會員註冊的受理和批准
(一)會員資格
凡承認北京汽車行業協會章程,依法取得工商登記營業執照,從事本行業產品生產、經營、服務貿易領域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取得註冊登記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社會團體;在汽車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個人均可申請參加本協會。
(二)會員入會受理程序
1. 申請入會的單位(或個人),可通過北京汽車行業網站下載或向北京汽車行業協會秘書處辦公室領取入會登記表和協會章程。
2. 申請單位(或個人)在認真閱讀協會章程並填寫入會登記表后,由企業法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會員簽名)后連同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等遞交協會秘書處辦公室。
3. 協會秘書處辦公室接受入會登記表后提交秘書處審核,由常務理事會批准。協會秘書處辦公室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批准為正式會員的申請入會單位,並頒發會員證書,在北京汽車行業網站上公布會員單位名單。
4. 被新批准為會員的單位,自批准入會後一個月內繳納當年會費。7月1日以後被批准入會的會員按年繳納會費標準的50%繳納。
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本協會會員,應承認並遵守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同時享有相應的權利。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 優先享用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會決議;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5.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會籍管理
(一)會籍管理工作
1. 協會秘書處辦公室負責會籍管理,建立會員單位資料庫。
2.協會將經常與會員單位保持聯繫,了解會員情況,幫助會員單位解決問題和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意見,提供有關信息諮詢等服務。
3.協會將深入會員單位徵求意見和建議,密切雙方關係,每年訪問一定比例的會員單位。
4. 北京汽車行業網站是與會員交流的平台,同時通過定期向會員單位寄發相關汽車信息,通報本會工作和有關信息,報道業界動態,傳達政府文件。
5. 協會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向會員單位收取本年度會費。
6.會員單位如有特殊困難,可要求減免會費,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由秘書處研究決定。
7.對協會做出貢獻的會員單位或個人,每年度由協會秘書處報常務理事會批准,根據貢獻大小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獎勵。
(二)會員變更、退會及會籍取消
1.會員單位如果二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協會將停止對其服務,不再享有本協會章程規定的會員單位的有關權利。
2. 會員單位要求退會,應由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通知本會,經秘書處批准退會。會員單位退會時應清理完經濟和其它未盡事宜,由協會秘書處收回會員單位牌證,並註銷其會籍。
3. 如遇會員單位註銷、遷址或重組、分立以及發生其他與協會相關的變更事項的,應及時通知協會並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4. 會員單位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或從事嚴重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四、本辦法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后實施,其解釋權屬協會秘書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汽車行業協會(英文名稱BEIJING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縮寫BAAM)。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地區汽車行業的整車企業、專用車企業、發動機和零部件企業以及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流通領域企業等單位聯合發起成立,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團結汽車行業同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協調同行業關係,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為企業和行業服務,為政府和社會服務,在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發揮行業的總體優勢,以促進行業和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南路2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北京市經濟和汽車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的要求,在國家經濟工作方針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指導下,承擔政府部門的委託,協助做好汽車行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的或多數會員單位共同的意見和要求;
(三)開展汽車行業在深化改革、發展戰略以及有關技術、經濟政策和法規等方面的課題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的情況,為政府部門提供政策調整和行業發展的建議;
(四)組建行業信息網路,辦好行業綜合信息刊物,經政府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信息收集、統計、分析和發布工作;
(五)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參加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前期論證;
(六)協助政府組織制定、修訂行業技術、經濟、管理等各類標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政府部門委託開展行檢、行評,並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七)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並參與資質的審查;
(八)根據行業的特點,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九)開展諮詢服務、專業培訓和組織經濟工作交流活動,接受行業內企業委託的其他論證工作;
(十)與國內外同行業協會建立聯繫,組織企業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的活動;
(十一)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努力承擔社會責任;
(十二)加強協會自身建設,本著自立、自治、自養的原則,
積極發展社團經濟,用以支持協會的事業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依法取得工商登記營業執照,從事本行業研究諮詢、產品研發、生產經營、服務貿易領域的企業、事業單位或依法取得註冊登記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社會團體;
(四)在汽車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
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通過聘任名譽會長、聘請本團體顧問委員會成員、聘請本團體技術專家委員會成員;
(十一)制定本屆理事會近期以及中期工作計劃;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審議通過聘任名譽會長、聘請本團體顧問委員會成員、聘請本團體技術專家委員會成員;
(九)制定本屆理事會近期以及中期工作計劃;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並領導秘書長的工作;
(五)召集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參加,會議決定事項由秘書長負責貫徹落實。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制訂內部各項管理制度並提交會長辦公會審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1年3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