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階段

犯罪階段

犯罪人實施故意犯罪時可能經過的各個階段,包括:①犯意表示,②犯罪預備,③著手實行犯罪行為,④犯罪既遂。這種犯罪階段的劃分,只有在直接故意犯罪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對過失犯罪沒有意義。

犯意表示


犯意表示 以口頭、文字或其他方法將犯罪的故意表示出來。這一階段只有犯罪思想,沒有實行任何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中國刑法對犯罪思想不予追究,犯意表示人不負刑事責任。對犯意表示是否成為一個犯罪階段,存在兩種看法:一種認為犯意表示是犯罪的最初階段。另一種認為只有刑法予以處罰的危害社會行為才能構成犯罪,而犯意表示既不存在社會危害性,刑法也不予處罰,就不能形成犯罪的一個階段。此外,如果犯意表示構成獨立犯罪,如反革命煽動、教唆,則另當別論。

犯罪預備


犯罪階段
犯罪階段
即為實施犯罪創造條件而進行的準備,是介於犯意表示和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準備時間可以很長,也可以在準備以後立即實行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條規定了犯罪預備的概念,即“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製造條件”的概念很廣泛,形式與方法多種多樣,既可表現為作為,也可表現為不作為。例如: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選擇同夥的行為,觀察犯罪場地的行為,走向犯罪場地的行為,預先籌劃逃避罪責免受刑罰的行為等,都是作為;倉庫管理員下班時不鎖庫門,為同夥盜竊作準備,是不作為。所有為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為,目的都是為了最終達到犯罪的結果。
犯罪預備行為的特點,從犯罪主觀方面看,是行為人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意識到是在為侵害某種客體而創造條件,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這種行為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從犯罪客觀方面看,犯罪預備行為是為使犯罪達到既遂創造條件,如為了盜竊準備萬能鑰匙,為了殺人準備尖刀等,這些預備行為本身一般不對犯罪客體直接發生危害,所以在中國《刑法》分則中不作為客觀方面的要件加以規定。但是有些犯罪預備行為本身就可能是一種既遂犯罪,而又可能為實施其他犯罪創造條件。例如私藏槍支、彈藥既可構成中國《刑法》第163條規定的犯罪,又可能為殺人或搶劫創造條件;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既可構成中國《刑法》第167條規定的犯罪,又可能為詐騙或偷越國境創造條件;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既可構成中國《刑法》第 143條規定的犯罪,又可能為殺人、傷害創造條件。
犯罪預備行為具有犯罪故意,具有社會危害性。中國《刑法》規定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它比既遂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小,所以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著手實行犯罪


指實施刑法規定的各種犯罪行為。由犯罪預備進入實行,必須經過著手,但著手與實行應是一個組合行為。著手是行為的開始,實行是著手的延續。著手與實行還略有相間,有著手以後未達實行狀態的情況,形成著手未遂。有實行而沒有得到結果的情況,形成實行未遂。

犯罪既遂


指行為人的行為已經具備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的一切要件。例如,行為人完成了殺人行為,並且已經達到行為的預期結果,使被害人死亡,就構成殺人既遂罪。有的犯罪不必等待結果的發生,只要完成犯罪的行為,就是既遂。例如誣告陷害罪,只要行為人向司法機關誣告,即構成誣告既遂罪。

犯罪未遂


犯罪人在完成犯罪各個階段過程中,經常由於客觀原因或主觀原因而使犯罪未能進行到底。這種情況通常歸納為3種:①未遂犯,②中止犯,③不能犯。

未遂犯

對於什麼是未遂,有兩種不同觀點:①由於意志以外的客觀障礙使犯罪未遂的。②不問是主觀原因還是意志以外的客觀原因,使犯罪未進行到底的。中國《刑法》第20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從犯罪主觀方面的要件看,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一樣,只能是一種直接的故意行為,但不是所有的直接故意行為都能發生未遂狀態。如:①結果加重犯,即犯某罪因而發生其他重大結果,法律特定處以重刑的犯罪,無所謂未遂。例如以暴力搶劫財物而殺被害人,但被害人只負重傷並未死亡。對此只能定搶劫致人重傷罪,與殺人未遂無關。②不作為犯不發生未遂狀態。不作為犯的成立不是以有無結果的發生來判斷,只要有不作為的事實就是犯罪既遂。③侮辱、誣告等形式犯罪,著手實行本身就已構成既遂,不存在未遂。
從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看,犯罪主體的行為已經直接指向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只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就能使犯罪既遂,並達到預期的犯罪結果。
犯罪未遂又可分著手未遂和實行未遂:著手未遂,又稱未了未遂,指犯罪人已著手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障礙而未能使構成既遂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為終了。例如盜竊犯已開始撬門,但被路人發現抓獲。這種未遂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客觀上沒能完成全部犯罪行為,沒有發生犯罪結果。實行未遂,也叫既了未遂、終了未遂、缺效未遂,指犯罪人已實行犯罪,並已完成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並沒有發生犯罪結果。例如以殺人的故意向被害人射擊,不中,或中彈而未發生死亡結果。在這種情況下,實行未遂與既遂罪十分相近。兩者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要件完全一致,它們的犯罪故意自始至終指導著犯罪行為;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為也完全同一。兩者不同點即在於客觀方面的結果:實行未遂沒有發生法律規定的結果,而既遂罪則發生了。
關於對犯罪未遂的處罰,是否應與犯罪既遂相等,理論上主張不一,各國立法也不相同。歸納起來有3種主張:①同等說。認為犯罪故意已經表現出來,只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使故意受到障礙,應與既遂罪同等處罰。②必減說。認為犯罪既未發生既遂的結果,損害當屬輕微,應當比既遂罪減輕。③得減說。認為犯罪人是因意外障礙以致不能達到預期結果,危害社會的性質仍與既遂相同,其刑不是必定減輕,但審判人員可以按情節酌量減輕。中國《刑法》對犯罪未遂的處罰,考慮到未遂的社會危害性的性質和程度,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止犯

指行為人在犯罪的過程中,在沒有意外障礙情況下,主動放棄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中止犯除預備階段中止外,也分兩種:①著手中止犯,即犯罪行為已經著手后,犯罪人主動放棄實行犯罪行為。②實行中止犯,即犯罪行為已經實行,但犯罪人以自己的積極行為防止其後果的發生。
中止犯與未遂犯的共同點是沒有將犯罪行為進行到底,區別在於行為沒有進行到底的原因不同。犯罪中止是一種出於內在原因的主動行為,犯罪未遂是一種由於意志以外的障礙形成的被動行為。另外有一種觀點認為,未遂的原因可以是意外的障礙,也可以是主觀的原因,因此中止犯是未遂的一種。他們把未遂犯叫做意外未遂,把中止犯稱為意內未遂。鑒於中止犯是由於主觀努力減少了社會危害性,惡性明顯減弱,因此中國《刑法》第21條規定:“對於中止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不能犯

雖已著手實行,但是由於手段不合適,或由於標的不合適,不可能達到預期結果的犯罪。手段不合適的不能犯又分絕對不能與相對不能。如誤將鹼面當作砒霜來毒害人是手段的絕對不能;如以槍擊人因槍機不靈敏而不能命中是手段上的相對不能。標的不合適的不能犯也分絕對不能與相對不能。如誤把假人當真人射擊是標的上的絕對不能,如殺人犯侵入住宅殺人,但已人去樓空,是標的上的相對不能。不能犯與中止犯的區別是:犯罪中止不是不能,而是不為;不能犯不是不為,而是不能。不能犯與未遂犯的區別,在學說上有3種觀點:一種認為絕對不能犯是由於犯罪手段、犯罪標的絕對不合適或其他構成犯罪事實的不存在,使犯罪沒有實現的可能,這就不足以構成未遂犯,也就不能構成犯罪。相對不能犯則不同,它們在犯罪構成要件上並不欠缺,只是由於行為人認識上的錯誤或其他客觀障礙,致使犯罪未能實現,實質上就是未遂犯。另一種認為不能犯是否應為未遂犯,應以是否有犯罪故意為標準,如果行為人的犯罪故意已經表現在外,則不問是絕對不能或是相對不能,都應構成未遂犯。這種主張,實質上是摒棄不能犯概念。還有一種認為不能犯與未遂犯的區別,應以行為是否有發生犯罪結果的危險作標準。如果行為有發生結果的可能性,就是未遂犯;如果沒有,就是不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