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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

中國山東籍留日被害學生

江歌,女,1992出生,2016.11.3被害去世,出生於中國山東青島。生前是日本法政大學院碩士研究生一年級學生。

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東京中野區公寓,就讀於日本東京法政大學的中國留學生江歌,被閨蜜前男友陳世峰用匕首殺害。江歌是替同住的女室友劉鑫擋住她的前男友而被殺的。江歌的母親介紹,江歌脖頸處,身上多處刀傷,刀刀致命,慘不忍睹。

2017年12月20日下午3點,江歌被殺一案,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

2021年4月15日9時,江歌母親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開庭,被告劉鑫答辯稱,江歌的遇害是陳世峰行為造成,被告依法不承擔任何責任。

人物關係


人物生平


1992年出生於山東青島。江歌生活在單親家庭,從小與母親相依為命,高考後離家去威海讀專科學校,後來又自考到曲阜讀本科。
2015年4月,江歌到日本語言學校開始留學生涯,2016年4月,江歌考入日本法政大學院碩士研究生一年級,遇害時年僅24歲。

人物事件


遇害經過

2016年11月3日凌晨12時前,江歌接到劉鑫的電話,希望她到車站去接她回家。江歌於是趕到車站,接回劉鑫,但是在抵達居住的公寓樓時,劉鑫的前男友等在公寓樓前,三人發生了爭辯。隨後江歌叫劉鑫先進房間,自己與這名男子辯論,並擋著這名男子不許其進屋。接著,劉鑫和鄰居聽到了尖叫聲,出來一看,江歌倒在走廊里,脖子被刺數刀,直冒鮮血。警察趕到后將江歌立即送往醫院,但是因為失血過多,沒能挽回她的生命。江歌的母親說,在江歌去車站接劉鑫的時候,倆人一直在通話,這一通話,一直持續到女兒遇害前的18分鐘。

案件處置

案發後,中國駐日本大使館全面介入,要求日本警方儘快破案,並派員看望了江歌的母親。在日中國僑胞也紛紛向江歌的母親表達了關愛之心。
陳世峰
陳世峰
2016年11月4日晚,江歌的母親到達日本,並在次日前往日本警察局參與案件的問詢。司法解剖的結果顯示,江歌是因為頸部被刺傷導致失血過多。
日本警方於2016年12月14日對殺害江歌的嫌疑人陳世峰以殺人罪正式起訴。在日本警方對嫌疑人陳世峰進行逮捕后,對陳世峰的衣物進行了DNA檢驗,發現衣物上的DNA殘留與江歌一致。同時,警方也在此前調出了現場附近的監控錄像,在監控錄像中也出現過嫌疑人的身影。
東京當地時間2017年11月4日,江歌母親江秋蓮抵達東京,隨後便展開了一系列簽名請願活動的準備工作,包括在社交網站與軟體上發布信息等,十幾位志願者也加入其中,幫助製作展板、展示牌等用具。為請求日本法院判決陳世峰死刑,2017年11月12日下午,江秋蓮及眾多中國留學生志願者,在東京池袋西口公園集會,徵求民眾署名支援。活動當天現場有大量華人聚集在池袋西口公園參加署名,大家有秩序地排隊、簽名、擁抱、慰問江歌的媽媽。

案件審理

2017年12月11日開始,陳世峰殺害江歌一案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開始公開庭審,到2017年12月18日,共進行了6天的庭審。在2017年12月18日的庭審中,檢察官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陳世峰20年有期徒刑。
檢方請求從7個角度考慮量刑
行兇性質惡劣殘忍;
強烈殺意;
恐嚇尾隨騷擾等相關惡行;
造成嚴重結果;
計劃性;
企圖殺劉鑫,劉僅為偶然逃脫;
陳完全沒有反省,法庭狡辯。
法官公布江歌案5大判決依據:
刀是陳世峰的,不是劉鑫給江歌的;
陳世峰當晚洗衣服之說不合理,是有計劃去謀殺;
陳有強烈的殺意;
陳當時沒有救助江歌,顯示不可能是誤殺;
陳沒有悔意。
2020年6月1日,山東青島。江歌母親江秋蓮起訴劉鑫生命權糾紛一案將於6月5日召開庭前會議。江秋蓮稱,法官並未透露庭前會議目的和內容,目前劉鑫是否會出面還未知。
2020年6月5日,江歌遇害案中案—母親江秋蓮以生命權糾紛訴劉鑫一案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江秋蓮因身體不適未能出現,庭前會議從9時許進行至11時,劉鑫一方未能出席。江秋蓮的代理律師表示,本次民事索賠金額為203.8萬餘元。
2021年4月8日,留日遇害大學生江歌的母親江秋蓮在其個人平台發布信息,她起訴劉暖曦(原名劉鑫)的生命權糾紛案將於4月15日在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開庭。
2021年4月8日,江歌母親江秋蓮收到了來自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的傳票,其起訴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一案將在4月15日9時開庭審理。
2021年4月15日12時許,江歌母親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庭審結束,審判長最後宣布,雙方分歧較大,將擇期宣判。
2021年4月15日,城陽區開庭審理了備受關注的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被告劉鑫答辯稱,江歌的遇害是陳世峰行為造成,被告依法不承擔任何責任。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陳世峰為寧夏人,26歲,在日本大東文化大學就讀碩士一年級,系與江歌同住室友劉鑫前男友,在案發數月前,犯罪嫌疑人陳世峰曾與劉鑫共同居住在板橋區的一所公寓,由於兩人之間發生矛盾,劉鑫提出分手后搬至位於中野的江歌住處居住,后因陳世峰拒絕劉鑫提出的分手要求,多次前往江歌與劉鑫的住處對二人進行騷擾。

案件管轄

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的相關規定,一國公民在他國發生刑事犯罪,應按照犯罪發生地國法律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犯罪發生地所在國具有優先管轄權。以江歌案為例,該案發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為中國人,也會根據屬地原則,依據日本的刑事法律對其行為進行審判。
依據我國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就江歌案件而言,劉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處罰后,我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對其享有追訴權。
依據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該案,如果劉鑫的前男友回到中國,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則由其入境地或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