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幣法
國際貨幣法
國際貨幣法,屬於國際公法。國家是國際貨幣法的主體,主要淵源是多邊條約,還有國際慣例。其適用範圍在狹義上包括國際貨幣金融關係的一切方面;在廣義上則包括國際經濟發展、國際貿易以及國際交往中一切使用貨幣的活動。
國際間在經濟交往中建立的關於調整各國貨幣事務特定領域的原則和規則的總稱。
貨幣
1944年7月,在美國布雷頓森林舉行的有44個國家參加的聯合國貨幣金融會議上,制定和通過了《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根據《協定》,國際貨幣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促進貨幣合作;穩定貨幣匯率;提供國際貸款以調整和平衡國際收支;促進資金自由轉移;實行國際監督;尊重國家貨幣主權;平等與補償相結合;協商一致以及國際貨幣體系為發展服務等。
另外,按照《協定》確立的各簽約國共同遵守的國際規範主要有:確立美元為中心貨幣,在此基礎上實行貨幣平價;會員國政府對維持穩定國際貨幣關係承擔國際責任;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向會員國提供財政支持,幫助它們調整和平衡國際收支;建立國際貨幣紀律等。《協定》奠定了戰後以美元為支柱的國際貨幣體系,即國際金匯兌本位制,首次使國際貨幣受到國際法的調整,從而確立了現代意義上的國際貨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