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協會
國際法協會
國際法協會於1873年10月在比利時布魯塞爾成立,原名國際法改革和法典編纂協會,1895年改用現名。國際法協會總部認在倫敦,現在包括50個國家分支機構和1個執行理事,主席是哈德利的Slynn勛爵閣下。1950年於哥本哈根修改章程,1958年於紐約再次修改章程。該協會的宗旨是:研究、闡釋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進行比較法的研究,對解決法律抵觸問題及法的統一問題提出建議,促進國際間的了解與合作。該協會會議每2年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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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協會截止2006年已舉行了67次國際大會,其中許多大會給國際法領域帶來了歷史性的進展:《約克-安特衛普共同海損規則》(1877年,安特衛普);關於保護外僑財產的公約草案(1932年,牛津);第一部國際河流法大全(1966年,《赫爾辛基規則》);《關於外交和領土庇護的公約草案》(1972年,紐約);《國家豁免僅公約條款草案》(1982年,蒙特利爾);《關於空間碎片造成的損害的國際文書》(1994年,布宜諾斯艾利斯)以及其他許多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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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國際法的現狀及其他文章,1973年,此書是為了紀念國際法協會成立一百周年而發表的。其中關於“空間法的現狀”一章,由空間法委員會報告員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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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第58次會議,馬尼拉,1978年。提出了關於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的劃界的報告,包括根據《1976年波哥大宣言》進行的有關地球靜止軌道的討論。會前向委員會成員分發了調查表,並在馬尼拉的工作會議上對答覆進行了分析。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的一項決議宣布,越來越多的國家以及外層空間活動領域中的專家均已承認,海平面100公里以上的空間為外層空間。另外這次會議還建議對解決空間法糾紛進行研究;
(f)第59次大會,貝爾格萊德,1980年。會議討論了兩個議題: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的劃界,包括一份著重解釋地球靜止軌道法律性質的調查表;解決空間法糾紛,包括一份工作文件和一份調查表;
(g)第60次大會,蒙特利爾,1982年。空間法工作會議的第一部分討論了有關在解釋1979年《指導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主導原則方面的衝突的報告。按照慣例,已提前向成員分發了調查表並將答覆收入報告。調查的問題主要側重於對下述問題的解釋:“人類共同財產”的概念、“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以及在實施該協定規定的國際制度之前是否應暫停開發月球資源。調查表還載有一些需由關於調解空間法糾紛公約草案來處理的基本問題。對於強制管轄權以及執行判決和裁決的問題,給予了特別注意。在會議報告中發表了對這些問題的答覆;
(h)第61次大會,巴黎,1984年。對關於調解空間法糾紛公約初稿進行了詳細的審查,特別是審查在這個公約中加入一個載有調解糾紛條款的附件並在該文書的案文中確定有約束力和無約束力的調解糾紛程序的可能性。委員會主席就外層空間的軍事用途提交了一份報告,他在報告中列入成員國對調查表的答覆。這份工作文件在會前分發;
(i)第62次大會,漢城,1986年。委員會主席編寫了一份討論文件,介紹了最近為加強旨在促進外層空間軍備控制的現行規則所作的努力,此後就最近的動態作了一次發言。在這次會議上,委員會提出的著手研究空間碎片所涉法律問題的想法開始為人們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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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第64次大會,澳大利亞昆士蘭,1990年。空間法委員會參與了華沙會議決議所委託的任務。華沙會議之後不久,委員會主席和報告員就澄清法律現狀和對今後提出建議向成員提交了一個問題一覽表。根據收到的答覆和主席及報告員本人的意見,報告員向第64次大會提交了報告。會上通過了一項決議,建議著手擬定關於空間碎片的國際文書的工作,以供1992年大會審議,並建議工作中應考慮到下述原則和指導方針:
一。在對付空間活動造成的環境風險方面開展合作和秉誠談判的基本義務;
二。確保空間活動不對個人、物體或其他國家的環境、或對本國轄區以外的地區環境造成損害的義務;
三。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交換資料、磋商並配合以盡量減少現有空間碎片並防止今後生成空間碎片的義務;
四。竭盡全力以迅速、友好的方式解決可能發生的糾紛並在此種努力失敗時訴諸仲裁或裁決以求得最後有約束力的調解的義務;
(l)第65次大會,開羅,1992年。報告員提交了最後報告和關於保護環境免受空間活動造成的損害的國際文書第三稿其中載有“擬議文書的主要框架”並根據昆士蘭會議通過的決議所建議的“原則和指導方針”。該文書草案A部分載有一些定義,B部分有識之士及適用範圍,C部分消防該國際文書涉其他協定的協調一致性,D部分述及一系列與防止空間碎片有關的義務(一般義務和特殊義務),E部分消防糾紛的調解,並對國際法協會《關於調解空間法糾紛公約》(1984年,巴黎)在某些假想情況下的適用作了規定。報告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由此產生的決議以此為基礎繼續進行工作,以便達成一份提交第66次大會的最後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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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第67次大會,赫爾辛基,1996年。在這次大會之前,兩次傳發了關於調解與空間活動有關的糾紛的報告草稿。這份報告考慮到早先分發給各成員的一份調查表。報告員提交了一份報告,著重談及自國際法協會1984年巴黎會議通過《關於調解空間法糾紛的公約草案》后的十年期間的變化發展。報告包括了委員會主席、聯合國外層空間事物廳、著名法學教授和報告員的意見。報告還載有關於空間碎片一章,因為空間法委員會曾商定,應對這一問題經常進行審查。這一章還包括著名法學教授提供的投入以及報告員就此提出的意見。報告還根據主席對1996年4月一次紀念國際法院成立50周年的學術報告會發表的專題報告,進一步論述了空間碎片問題,另外還包括報告員的評論。
在一項最後決議中,赫爾辛基會議請空間法委員會在考慮到提交的報告和對報告討論的情況下,擬定關於調解與空間活動有關的糾紛的公約訂正草案,並連同評註意見將該草案提交1998年5月擬在中國台灣省台北舉行的國際法協會第68次大會。1997年10月向委員會成員和科學顧問分發了訂正草案案文,其中包括一個關於空間碎片法律方面的章節,徵求第一輪意見。
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於1990年給予國際法協會空間法委員會長期觀察員的地位。自那以來,國際法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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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協會空間法委員會與其他機構合作舉辦了一些會議,通常都涉及一些極為令人關注的問題,與這些問題有關的現行國際法規則和原則尚需進一步擬定。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印發一個出版物。以下所列是一些令人瞻目的活動:
(a)1979年慕尼黑關於調解空間法糾紛的國際學術報告會,由空間法委員會和國際空間法研究所合辦。由CARL HEYMANNS VERLAG出版;
(b)1979年阿根廷科爾多瓦關於調解空間法糾紛的研討會,與阿根廷高級國際研究理事會合作舉辦。1981年由該理事會出版;
(c)1987年布宜諾斯艾利斯國際法協會區域研討會,其中一個題目與空間活動造成的環境風險有關。在布宜諾斯艾利斯律師學院雜誌的特刊中刊載了會議記錄,第四十八卷,第一號,1988年3月;
(d)1988年科隆關於外層空間活動的環境方面的國際學術報告會,空間法委員會和國際空間法研究所合辦,由CARL HEYMANNS VERLAG出版;
(e)1988年,亞松森。空間法委員會報告員應邀擔任美洲伊比利亞語國家航空法和空間法會議報告員,會議主題為特別參照地球靜止軌道的法律制度對外層空間劃界。這次會議一致同意有必要對空間碎片所涉法律方面問題進行研究;
(f)1992年科隆關於載人空間飛行的國際學術報告會,與德國航天局(德空局)和德國航空航天研究所合作舉辦。空間法委員會以及國際空間法研究所的成員參加了討論,討論包括對一個聯合實施的項目進行分析,項目的成果是有關這個問題的公約草案。由CARL HEYMANNS NERLAG出版;
(g)1995年科隆國際學術討論會,紀念科隆大學航空法和空間法研究所成立70年並擔任國際商法主席20年,題目是:“下一世紀航空法、空間法和國際商法展望”。空間法委員會的一些成員以及國際法協會執行理事會主席應邀作了發言。由CARL HEYMANNS NERLAG出版;
(h)國際空間法研究所學術報告會。空間法委員會的許多成員在國際空間法研究所的活動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j)拉丁美洲航空法和空間法研究所。這個研究所的一些成員也是國際法協會空間法委員會的成員。1998年10月在里斯本舉行的會議將調解空間法糾紛作為會議的題目之一,並邀請空間法委員會報告員擔任下一次里斯本會議的報告員;
(k)布宜諾斯艾利斯大學在空間法委員會報告員的指導下發起一具關於環境風險:空間碎片問題的三年期方案。
[1]國際法協會 http://www.ila-hq.org/
[2]聯合國 http://www.un.org/chines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