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洪濤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

姜洪濤,男,漢族,1964年6月出生,吉林市人,1983年9月參加工作,1989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

曾任通化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副廳級)。

2019年12月,姜洪濤被提起公訴,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人物履歷


2008年02月,任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2010年05月,任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反瀆職侵權局局長;
2011年01月,任吉林省人民檢察院計劃財務裝備處處長;
2013年10月,任吉林省檢察官培訓學院黨委書記、副院長;
2014年07月,任吉林省檢察官培訓學院黨委書記、院長;
2017年01月,任通化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4月29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通化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姜洪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19年11月,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通化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姜洪濤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姜洪濤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車私用;違反組織紀律,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姜洪濤作為長期從事檢察工作的黨員領導幹部,背棄理想信念,喪失黨性原則,忘記初心使命,特權思想嚴重,執法違法,大談“江湖義氣”,與商人勾肩搭背,將檢察權作為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姜洪濤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任免信息


201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任命姜洪濤為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2014年7月23日,擬任吉林省檢察官培訓學院(國家檢察官學院吉林分院)院長。
2014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免去姜洪濤的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