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合同
供應合同
供應合同,是指社會主義組織之間根據國家的物資分配計劃達成的有關物資供應的協議。買賣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由供方按期將一定數量、質量的物資轉讓給需方所有或經營管理,需方應及時接受並支付價款。法律特徵:(1)屬於計劃合同,是落實國家物資分配計劃的法律形式,其訂立和履行皆不可違背物資分配計劃。(2)主體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成為供應合同的當事人。(3)絕大多數是長期的、分批履行的合同。一般以年度為期,根據年度物資分配計劃簽訂,分月或分季屨行,少數也有一次履行的。(4)是書面形式的合同,大都採用表格形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按供應條例執行,合同中一般只規定具體和補充性條款。
供應合同
①供應合同的當事人是社會主義組織。因為供應合同是國家在社會主義組織之間進行物資分配的法律形式。凡列入國家計劃時期和計劃年度物資分配供應範圍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合作社、隊或企業,均可按計劃申請分配物資,成為供應合同的當事人。這體現了社會主義組織間相互協作和支援的經濟關係。
②國家物資分配計劃是訂立供應合同的前提,供應合同的訂立要依據國家的計劃和遵守規定的審批程序。
③供應合同的標的物主要是生產資料,在批發過程中的消費資料也是通過供應合同進行分配的。
④供應合同大多具有長期的、分批履行的特徵。國家物資分配計劃一般以年度為限,作為供應合同的標的物,往往是供方在一年內才能陸續生產出的產品,同時也是需方一年內陸續需要的原材料或配件。供應合同的交貨時間也多是分批、分期進行的。
⑤供應合同絕大多數發生在全民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所供應標的物只發生管理權的轉移,而不是所有權的轉移。
供應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17、38條和有關條例規定,供方的基本義務是按時、按質、按量地在約定的地點將產品交付需方。為了保證產品質量,供方在交貨時應同時提供產品檢驗合格證或雙方商定的據以驗收的必要的技術資料,需方在驗收中如發現產品質量不符合規定或存在瑕疵,供方應按需方的意見,按質論價,或負責包修、包換、包退,並承擔有關費用。供方不能修理或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對於產品數量不足或不按期供應的,供方不僅應積極如數補足,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財產責任。需方的基本義務是按時驗收並及時支付價款。需方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按規定驗收方法及時驗收供應標的物,並按照國家規定或雙方約定的價格和結算方式通過立戶銀行進行結算。需方中途退貨,不按時提貨,無故拒絕或遲延驗收、付款時,亦應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