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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信

海南海口市糧食局原局長

陳信,曾任海南海口市糧食局局長。1957年出生,系海口市人,18歲參加工作,在海口市糧食局歷任副科長、副局長等職務。2007年,陳信被擬任為海口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正處級)。

2016年7月,因涉嫌受賄、玩忽職守罪,被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陳信,曾任海南海口市糧食局局長。1957年出生,系海口市人,18歲參加工作,在海口市糧食局歷任副科長、副局長等職務。2007年,陳信被擬任為海口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正處級)。

受賄經歷


2009年,陳信由於急需用錢,便以借錢名義向馮某索要10萬元,一直沒有歸還。2012年,陳信幫助馮某的家庭企業與二儲公司建立了糧食貿易關係。
2010年起,海口市軍糧供應管理站董事長吳清新常去陳信家裡拜年,每次都會帶上2000美元,他並不直接交給陳信,而是交給陳信的女兒,稱是“過年紅包”,4年共送了8000美元。
2011年,海口市糧食局在糧食系統進行輪崗換屆,柯聖春為了保住海口第二糧油儲備公司董事長的職位,便於雙方繼續進行違規代儲業務,送給陳信10萬元。
2011年底至2012年春節期間,海口糧油儲備公司董事長趙金城違規將儲備糧輪換業務交給陳代其代輪換代儲,為了獲得陳信的幫助和支持,趙金城送給陳信兩萬元。
2008年至2012年期間,為獲得陳信的支持和幫助,海口東銀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某每逢春節、中秋等節日,均送給陳信3萬元、5萬元不等的好處費,4年共計37萬元。此外,海口譽新糧油貿易公司總經理梁某每年均以過年紅包的名義送給陳信3萬元,3年共計9萬元。包工頭黃某在2012年春節前送給陳信兩萬元。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5年8月,經海南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瓊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海南海口市糧食局原局長陳信(正處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依法雙開

2015年12月25日, 據海南廉政網消息,海口市紀委對市糧食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陳信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陳信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為父母辦理喪事時,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企業支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對下屬企業在儲備糧輪換等業務方面監管不到位,給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等問題涉嫌犯罪。
陳信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海口市紀委監察局審議並報市委、市政府批准,決定給予陳信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6年7月19日,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消息,海口市糧食局原局長陳信涉嫌受賄、玩忽職守犯罪一案,已由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信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陳信,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海口市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信利用擔任海口市糧食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遭受巨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陳信有期徒刑5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陳信有期徒刑5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6個月。